2012年重点物流企业
财税和投融资工作年会纪要
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学会主办的“2012重点物流企业财税和投融资工作年会”于2012年6月13—15日在牡丹江市召开。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会议概况
会议由中物联副会长贺登才主持,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委分管同志,来自20家重点物流企业财税工作高管出席了会议。
在本次会议上,财政部税政司分管同志分别介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思路,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分管同志介绍了商务部推动商贸物流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联系机制成员单位代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反映了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成员单位代表还就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试点政策,从操作层面进行了交流。
会议讨论了《我国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研究》课题计划。受中物联委托,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介绍了课题研究工作的准备情况、内容框架和进度安排。联系机制成员单位代表对此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一致同意启动该项研究,力争在明年年会前共同完成该项课题研究,提交政府部门决策参考。
贺登才副会长在总结讲话时指出,物流企业财税和投融资工作联系机制是业内重点企业财税管理部门间建立的高端平台,旨在分析行业趋势、反映政策诉求、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交流合作。该机制运行两年来,在推动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等政策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希望各成员单位继续深化合作,进一步拓展关注领域,为推动企业管理升级,促进企业和政府对话,为行业发展营造环境等方面做出新的贡献。
本次年会表决通过了新增9家成员单位的议案。至此,“联系机制”成员单位扩展至20家。
最后,会议讨论了下一届年会选址、主题等有关问题,多家成员单位提出了申办意向。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及市商务局,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成功举办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建议
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该项政策是一项重大税制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物流业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中,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从成员单位反映情况看,物流业整体税率不降反升,交通运输业税负大幅增加。据统计,17家成员单位一季度营业收入超过17亿元,应缴增值税3831万元,同口径测算应缴营业税2345万元,整体税负增加63%。其中,货物运输业务税负增加明显,公路运输业务税负增加141.33%,水路运输业务税负增加70.99%。成员单位代表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提出若干建议和意见。
(一)统一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一体化运作是传统物流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成员单位普遍反映,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不统一,割裂了相关业务之间的内在联系,不利于物流业的融合发展和转型升级。当前,传统的运输、仓储业务加快融合,税收边界日益模糊和交叉,一些高端的综合物流业务,特别是与扩大消费密切相关的快递业务,已经很难区分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物流辅助业务。对这些业务适用不同的税率,不适应现代物流一体化运作的要求,也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与会代表建议,尽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发〔2011〕38号《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简称“物流国九条”)提出的,“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在不改变《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将“货物运输服务”从“交通运输服务”中剥离,纳入“物流辅助服务”,采用6%的统一税率(经测算,略高于营业税实际负担率),统一快递业所提供的服务为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同时,建议在今后改革中,明确设立“物流综合服务”统一税目,与物流相关的各环节业务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要。
(二)适当增加进项税抵扣项目
物流业作为服务产业,与工业制造业相比,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根据被调查企业一季度数据统计,理论上可以取得进项税发票抵扣的成本费用(包括燃油费、修理费、水电费、支付给其他物流企业的运费和物流费用等)占总成本费用不足30%。成员单位代表反映,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没有大额资产购置,因此实际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很少。占物流企业较大成本比例的过路过桥费、道路补偿费、保险费、房屋租金等费用均不在抵扣范围,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原来在营业税体制下可差额纳税的项目在增值税体制下并不完全适用,导致可抵扣项目抵扣不充分。
与会代表建议,适当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项目。对于占有物流企业较大成本比例的过路过桥费、道路补偿费、吊装费、保险费、房屋租金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对于一些相对固定的支出(如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为减计收入处理,计算销项税额。或者适当扩大增值税体制下销售收入抵扣范围,将分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采用扣额方式直接抵减销售额。此外,建议对于近五年内购置的存量资产(如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允许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核定为可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按照合理的折算比例折算企业期初留抵进项税额。
(三)允许物流企业集团合并纳税
物流业服务范围较广,网络协同效应较强。大型物流企业普遍具有集团统一管控,分子公司分散经营的组织结构。随着集团内部集中采购和专业化运作,极易形成同一企业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的进销项用严重不匹配。《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201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允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
与会代表建议,扩大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范围。允许上海市改征增值税的物流企业集团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合并纳税;一旦“营改增”全国推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物流企业集团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合并纳税。
(四)设计使用物流业专用增值税发票
物流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相比,直接服务的客户数量众多,业务集中度较低,导致许多企业(如,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等)开票金额小、频率高、用量大,且大量业务要求采用定额发票。如,中外运长航集团下属华东公司,每月开具发票约2.5万份,取得的发票则超过10万份。许多企业不得不大量增加人手,专门从事发票管理工作。随着物流企业服务能力增强,企业加快整合资源,开展一站式物流服务,传统的运输、仓储等业务融合发展,已经难以准确区分。在实务操作中,客户往往要求物流企业提供单一的物流发票,而在现行税制下,企业不得不人为划分业务比例,提供不同类别的发票,这对税收申报和管理带来较大的困难和风险。
与会代表建议,设计使用物流业专用增值税发票。一是设计使用增值税专用定额发票(撕本),并允许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二是设计使用物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打),货物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统一使用物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适应物流业“一票到底”的要求。
(五)明确试点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不符合行业特点。物流企业通常结算期超过30天,导致收入确认时点与发票开具和取得时点分离。《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对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作了规定,要求物流企业确认收入成本的同时确认增值税额。与会企业普遍反映,该规定未能充分考虑物流企业会计核算特点,在目前增值税“以票控税”的基本原则下,实务中无法操作。同时,在营业税体制下,大部分大型物流企业已经形成了差额纳税的财务账务处理流程,企业账务系统改造和会计核算调整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资金投入。
与会代表建议,尽快出台试点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充分考虑物流企业的经营和核算特点,允许物流企业收入成本确认与增值税确认时点分离。税务机关根据此原则对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申报缴纳进行审核。对会计核算的企业,在财务系统改造的过渡期间,允许企业仍然使用目前差额纳税账务处理。同时,尽快明确原差额纳税的试点企业扣额部分的会计核算办法。税务机关适当简化差额纳税扣额项目申报手续。
(六)垒实试点扩围的前期准备工作
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形成了政策洼地效应。许多省市正在加紧申报试点。但是,试点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改革的初衷是为了减负,但试点中,在服务业和工业制造业总体减负的同时,作为基础性产业的物流业总体税负不降反升,本已微薄的行业利润进一步受到挤压。同时,上海市试点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从政府发文到正式实施仅1个半月,时间较为仓促。政策辅导不全面,政策解释口径存在偏差。特别是增值税开票系统开发滞后,导致企业试点初期“无票可开”。前期准备工作欠缺,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得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与会代表建议,有关部门在上海试点中应进一步发现和解决相关问题。坚持《试点方案》中关于“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保证税制改革的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在问题不能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应慎重对待试点扩围。同时,今后扩大试点范围,也应该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增加通知的提前量,提前对试点单位进行全面的政策辅导和业务支持,特别是要做好财务系统改造和开票系统调试,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关于落实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的建议
2012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与会代表普遍反映,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是落实“物流国九条”的重要政策措施,一些大型物流企业集团土地使用税减少上千万元,切实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政策出台时间较短,一些地区还没有开始正式执行,还有一些地区对政策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政策执行中出现偏差。如,一些地区只对单一仓储型物流企业执行此项政策,而综合型物流企业则无法享受。一些地区认为仓库不是物流企业,专业建造并出租仓储设施的企业也不是物流企业,无法享受政策支持。还有一些地区提高了仓储用地级别,变相抵消税收优惠政策。
与会代表建议,各地税务机关进一步落实好该项政策。在对财税〔2012〕13号文的解释和贯彻中,凡是拥有仓储设施用地的企业,无论是仓储型物流企业还是专业仓库,均可享受该项政策。对于专业建造并出租仓储设施的企业也应视同专业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无论自有自营还是租赁经营,只要达到占地面积和储存品种的条件,就可以享受该项政策。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减轻这类企业的税负,促进仓储设施建设和物流行业专业细分,而且有利于降低仓储设施租赁费用,受惠于物流业务经营企业,降低物流成本。
四、关于解决房产税征收不合理的建议
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提出,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不仅形成了房产占地实际上的重复纳税,加重了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而且在执行中也会产生地价确定标准不统一等征管问题。
与会代表建议,对于已经统一缴纳了土地使用税的专业物流企业,不再将地价再次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五、关于重点物流企业财税和投融资工作联系机制
2010年由中外运发起,中储股份等单位参加,举办了物流企业财务工作会议。在此基础上,11家重点物流企业的代表于2011年6月在辽宁省丹东市召开会议。一致同意,由中物联牵头,建立“重点物流企业财税与投融资工作”经常性联系机制。此后,中物联多次组织联系机制成员单位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会,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主管官员听取企业意见。中物联在吸收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多次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政策建议。其中,关于降低土地使用税政策建议被采纳,“营改增”政策建议受到主管部门重视。各参加单位一致认为,“联系机制”已成为共同探讨物流企业财税与投融资问题,分析行业发展趋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形成同业间经常性联系机制的重要平台。
目前,联系机制成员单位共有20家。这20家企业从所有制结构、业务方向和规模实力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他们是: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国龙物流有限公司、山西宝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盖世国际物流集团、普洛斯投资管理(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