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去年下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组织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发票和建筑安装企业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国公安和税务机关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采取集中统一行动,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发票、虚开发票和建筑安装企业偷税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捣毁了一批制售假发票窝点和网络,打掉了一批犯罪团伙,并对假发票泛滥的公共场所、车站、码头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整治,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目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又出现了一些新动向,特别是“金税工程”二期全面开通,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开具和抵扣后,犯罪分子已将犯罪的目标逐渐转移到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上,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其他可抵扣税款发票进行偷税和骗税的案件,假发票数目惊人,危害严重。同时,犯罪分子采取转移制假地点、分散销售、单线联系等作案手段,犯罪活动更趋于隐蔽,加大了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难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有关要求,巩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成果,同时也为即将开始进行的增值税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2004年3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违法犯罪的重点是利用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偷逃营业税、骗抵增值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废旧物品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伪造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骗取抵扣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制售假发票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要继续保持打击的力度,重点是深挖制造、贩卖假发票的窝点和犯罪团伙,对假发票的集散地车站、码头进行集中整治。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力争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大要案。
二、工作安排
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4年3月至4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对本地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及制售假发票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梳理出案件线索,确定本地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区域和对象,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级公安、税务机关要在3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分别上报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4年4月至9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梳理出的重大涉嫌犯罪线索和摸排出的假发票泛滥场所组织开展集中统一行动,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捣毁一批制造假发票犯罪窝点,摧毁一批犯罪团伙,查处一批偷、逃、骗税款数额较大的企业,整治一批贩卖假发票活动猖獗的场所。通过集中打击和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严重涉税犯罪,促进税收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三)收尾总结阶段(2004年10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查找防范工作上的漏洞,研究制定打击和防范涉税犯罪的预防机制。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进行通报表扬。各省级公安、税务机关要于2004年10月15目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分别上报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强化税收征管,依法打击偷税、逃税、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各地公安、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当前涉税执法的严峻形势及涉税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领会这次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现实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省级公安、税务机关要组成专项整治行动的联合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和协调,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取得支持,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认真做好准备工作,集中力量狠抓大要案件的侦破,大力整治涉税违法犯罪突出的地区和问题。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在专项整治行动的准备阶段,各地公安、税务机关对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的范围、检查的重点、移送案件的具体事宜都要在方案中加以明确。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货物运输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具体部署,认真组织好对货物运输业税收的全面检查。公安机关对已掌握的涉嫌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的犯罪线索,要集中优势兵力,开展侦查破案工作,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和不法分子,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对贩卖假发票猖獗的场所,公安机关要会同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清查和整治。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要在收集和掌握一批虚开货物运输发票违法犯罪企业、人员和制售假发票的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确定一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和督办力度,加强督查,同时,将根据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确定一批涉案金额大、涉案地区多、作案手段恶劣的重点案件进行督办或组织破案战役行动,务必抓出成效。
(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发挥整体作战优势,形成打击合力。同时,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通报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取得执法上的统一认识和工作上的支持。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沟通各方工作信息。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案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线索和案件,要尽快审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向税务机关及时反馈情况。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虚开、伪造发票和骗税案件,对不够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移送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也要将处理结果告知公安机关。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对主办地公安、税务机关请求协查、取证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事项要积极给予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诱扯皮、敷衍应付。对在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中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的工作人员,要严厉查处并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舆论声势。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成果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提高全民的守法和纳税意识。要公布举报电话,动员群众积极举报涉税违法犯罪线索。要结合侦破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震慑违法犯罪活动。
(五)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防范打击涉税犯罪的工作机制。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和侦办的涉税违法犯罪大要案件,分析涉税违法犯罪的趋势和特点,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提高公安、税务机关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能力。
(六)加强请示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定期上报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的情况,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注意发现专项整治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材料上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2004年03月03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