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战争爆发突然、进程快速、消耗巨大,后勤保障任务复杂而繁重,仅靠军队遂行后勤保障任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运用动员,利用征用提高后勤动员潜力的快速转化,满足军队作战的需求。社会物流征用作为后勤动员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或间接地支持后勤保障目标的实现,是在有限军费下使用民用物流资源提高后勤保障力的方法之一,对扩大物流保障来源、增强物流保障效率、满足军队作战的应急需求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着眼现代战争需要,充分利用社会物流资源优势,做好社会物流征用工作,是实现“保障有力”的有效途径。
一、社会物流征用的概念及其重要意义
(一)社会物流征用的概念
当前没有相关文献给出社会物流征用的概念,但我们可以从相关概念如“动员”、“征用”、“运力征用”、“军事征用”等找出一些有关社会物流征用的概念依据。
陈旭在《论征收与征用概念的界定》一文中指出,“征用”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获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公平补偿的单方行为[1]。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规定,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国家为了满足军事行动的需要,依法对民用运力实施征用,并予以适当补偿的行为。《国防交通条例》规定,运力征用即指在特殊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行政措施,调用单位和个人拥有的运载工具、设备以及操作人员的活动。
毛更生在其著作《刑法新释与例解》中对“军事征用”界定为:军事征用是指在战争或类似战争等紧急情况下,出于军事需要而依法有偿使用武装部队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机关、团体、党派、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财物及其劳动力,包括房屋、场所、机器、设施、交通工具、粮草、药品、衣服等一切急需用品以及个人的劳动力[2]。
从以上几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征用的概念有几个关键点:(1)征用的适用情况是紧急需要或战争需要;(2)征用的主体为国家;(3)征用对象为组织和个人所有的物资;(4)征用有一定的补偿。因此,依据这几个要点,可以对战时社会物流征用作如下定义:社会物流征用是国家为应付战争的需要,调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公民个人等所拥有的物流设施设备及人员,并予以适当补偿的行为。
社会物流征用的对象
研究征用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征用对象,只有明确征用对象,才有利于找准目标,快速行动,提高组织与开展工作的针对性。韩晓林、康琳认为,征用的主体为国家,通过其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来受理军队的征用需求并负责征集,征集后交军队使用。凡是军队从事战争所需的物资资源,又是组织和个人所使用的,都属于征用的内容[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规定,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依据以上观点与条例,结合社会物流实际,笔者认为按物流组成要素来分类,则征用对象有:物流设施设备、物流组织与物流力量。
物流设施设备: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所拥有的物流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开展物流活动所需的设备与器材。包括交通运输设施、物流中心、自动化立体仓库等基础设施,运输车辆、船舶和航空器及所有能运载人员和物资的设备,装卸搬运设备、集装箱和托盘等物流标准化器具、物流信息化设备等。
物流组织:工商企业(物流服务需求方)内的物流组织及物流企业如专业运输企业、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等。物流组织主要提供分拣包装、仓储、配送等物流功能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