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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回购合同模式下的采购策略探讨
来源: 时间:2012/10/31 9:29:13 作者:杨 成
  

摘  要  伊朗对于外国投资者开发伊朗油气资源的项目,均采用回购合同的合作模式。在回购合同模式下,采购有着审批环节多、部分物资采购受限、要求利用本地资源的比例较高、项目总体计划工期紧以及物资采购风险较大的特点。按照有利于降低采购风险、利用本地资源、提高采购效率和控制采购成本的原则,回购合同承包商的采购策略包括集中采购、本地采购、联合采购和间接采购等方式。

关键词  回购合同  伊朗  采购特点  采购原则  采购策略

 

作为OPEC第二大油气生产国的伊朗,拥有丰富的油气资源(其石油储量占世界的十分之一),而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长期受国际制裁等因素影响,使得伊朗国内资金短缺,渴望引入外资,以开发其油气资源。同时,伊朗的油气出口也是发展其国内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我国油气资源紧缺,近年来的进口依存度越来越大。我国与伊朗在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与进出口方面有着很强的互补性。

目前,中国的石油公司进入伊朗石油天然气上游领域面临着十分有利的战略性机遇。在这一背景下,中国能够与伊朗在油气勘探、开发方面进行大力合作。根据伊朗的宪法和石油法规定,为了控制国家资源,伊朗石油部采用了回购合同模式,吸引外国投资者开发本国油气项目。因此,中国的石油公司参与伊朗的油气田开发,与伊朗的合作方式可能是直接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或者作为回购合同的次级分包商。无论哪一种合作方式,中国的石油公司都要面临着回购合同下的采购策略问题。 

一、回购合同简介

回购合同(Buyback)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由伊朗在1997年下半年进行42个区块公开招标时推出,并已成为伊朗油气领域对外合作的一种主要机制和模式。伊朗的回购合同主要有三种形式:油气田开发的回购合同、勘探区块的回购合同和勘探开发一体化的回购合同。由于油气田开发的回购合同比较典型,下面对其做简要介绍。

油气田开发的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回购合同)实质是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National Iranian Oil Company)授予国际石油公司的一种有限获利风险服务合同,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区块和开发期内,以NIOC的名义,出资并代表NIOC在合同区内实施油气田开发作业,承包商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作业任务后,将合同区的作业权和设施移交NIOC,并从油气田收入中回收投资和报酬。

油气田开发阶段回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一定的资本投资,即在开发期结束前,承包商按照合同和国际石油行业惯例所发生和支付的与开发作业直接相关的成本。在签订回购合同时,规定了承包商的资本投资上限。投资成本超过资本投资上限的部分,如未经NIOC同意,承包商不能进行回收。

2)工作计划,即油田的整体开发作业计划方案(MDP--Master Development Plan),包括油气藏开发管理计划、钻井工程与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计划、产量计划以及开发作业的投资估算等。

3)作业目标,即承包商在合同区块内,根据油气田整体开发方案的要求,进行油气田开发作业,并达到NIOC在回购合同中所要求的钻井数量、油气生产所需配套设施建设以及稳定的油气产能等。

4)开发周期,是指从回购合同生效日开始,到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合同区内所有开发作业,整体开发方案中规定的钻井和设备安装等工作,所属设施经调试、启动、检测完毕后,整个油气田移交给NIOC的这段时间。

5)一定的投资回报。投资回报率是合同双方通过谈判确定的,它是确定承包商获得报酬数额的关键因素,直接影响到承包商的利润。承包商的实际投资回报率通常不会超过合同中规定的数值(一般是14%~16%)。

6)一定的成本回收。承包商在回收期内可按期回收石油开发成本(主要包括资本化成本、非资本化成本、银行费用、操作费用)和报酬金。每期回收的成本一般以毛(或净)收入的一定百分比作为上限值。

7)一定的本地份额。根据合同要求,在油气田开发过程中,承包商必须最大化地利用伊朗本地资源,利用比例应不少于资本投资的一定比例值(通常要求不少于51%),如果没有完成这个目标,NIOC有权减少承包商的报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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