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加入供应链必然牺牲一定的独立性和控制权。供应链剩余的存在和对节点企业的补偿,是供应链合作机制形成的必要条件。本文首先定义了供应链剩余的概念,其意义在于,供应链剩余是一个整体概念,如果节点企业本身没有剩余,也可以通过对剩余的二次分配,使节点企业从供应链中获利。通过博奕分析,进一步论证了供应链剩余的存在并合理地分配,是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合作的基础。本文还从成本和收益两个方面讨论了供应链剩余的实现途径及供应链剩余分配的方式和依据。
[关键词]供应链 供应链剩余 合作机制 分配
引言
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模式(马士华,2000)。供应链可以说是企业价值链的外部化,既避免传统的纵向一体化模式带来的企业僵化,有利于培育核心竞争力,又比单纯的市场交易关系节省交易成本,并可以通过提高资产专用性水平而提高供应链的效率,通过供应链成员企业之间的合作,提高供应链的整体竞争力。因此,马丁·克里斯托弗认为,在此21世纪,市场上只有供应链而没有企业,市场竞争将是供应链和供应链的竞争,而不是企业和企业的竞争。供应链必然是核心企业驱动的,其构建供应链的动机易于理解。而对加入供应链的节点企业而言,为满足供应链整体计划安排的需要,必然牺牲一定的独立性和控制权,节点企业为何能形成协调的分工合作关系?其动机何在?本文认为,供应链剩余的存在及其在节点企业之间合理分配而形成的供应链合作机制,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一、供应链剩余
所谓的供应链剩余,是指供应链所有企业(包括核心企业和节点企业)形成供应链后的利润减去加入供应链前的利润所得差额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