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析了物流服务供应链两级合作的利润分配机制设计的要求,总结了常见的三种利润分配模式(共享报酬模式、固定报酬模式和混合报酬模式),对目前国内外利润分配机制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机制进行了深化研究,探讨了混合报酬模式下的利润分配合作情况,通过引入外控变量,对原有的混合报酬模型进行了扩展,结果表明分配系数随着外控变量的方差的增大而减小,并得到了相关推论。研究了共享报酬模式下的利润分配情况,结果表明,只有收益分配系数大于某一个数值时,双方才可能开始合作。研究了固定报酬模式下的利润分配机制。在上述三种分配模型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三种利润分配模式的相互过渡条件。研究结果表明,混合报酬模式与共享报酬模式的临界条件是分配系数为0.5,固定报酬模式与共享报酬模式的边界条件是固定报酬必须满足某一特定条件。然后,本文提出了在不同收益分配情况下双方采取何种利润分配机制,并通过象限方式给出了不同组合情况下的合作模式选择图。最后,给出了研究的结论和进一步研究方向。
关键字:物流服务供应链 利润分配模式 混合报酬 共享报酬 固定报酬 模式选择
1 引言
服务供应链研究是供应链未来研究的重要趋势之一,而物流服务供应链是服务供应链中的一种类型,具有服务供应链[1](Lisa,2004)的一般特征,是服务供应链研究的重要研究分支,田宇(2003)认为其基本结构是功能型物流服务提供商→物流服务集成商→制造、零售企业模式,其中功能型物流服务提供商是指传统的功能型物流企业,如运输企业、仓储企业等,它们因其提供的服务功能单一、标准,且业务开展往往局限于某一地域,而被物流服务集成商在构建全国甚至全球服务网络时吸纳为供应商[2]。
一般来说,物流服务供应链中,下游的物流服务集成商在物流项目运作中具有主动权,但还是必须考虑与上游的功能型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利润分配问题。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个体总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制度安排只能在满足个体理性的基础上实现集体效用的最大化[3]。上游的功能型服务提供商作为理性的参与人,同样会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如果下游物流服务集成商坚持苛刻的条件,上游功能型服务提供商要么拒绝加入供应链,要么接受协作条件而在以后的合作中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不利于物流服务供应链的整体利益。为此,在与上游功能型服务提供商协作的过程中,下游物流服务集成商必须充分的考虑到利润分配机制对上游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后续行为的影响,使双方在互利的基础上对利润的合理分配达成一致,以便在以后的协作中充分发挥物流服务供应链资源互补的优势,实现共同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