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供应链协调机制是介于企业外部的市场交易机制和企业内部的行政权威机制之间的一种中间机制。具有完全独立自主权的单个企业以牺牲一定的独立性和控制权加入供应链并遵循供应链的协调,必然要求获得某种额外的补偿。超出供应链形成前的单个企业收益总和的供应链剩余的形成并在参与企业间的合理分配,是供应链合作关系形成的前提。收入上升、成本下降、税负减少和资本成本的降低是企业并购产生协同效益的四个主要来源。这四个来源同样是供应链剩余的主要来源。但并购协同效益与供应链剩余在四个来源的具体实现方式上存在不同。这种不同正好体现了一体化的内部协同与供应链成员企业之间的合作协同之间的差异。
关键词:供应链 供应链剩余 并购 协同效益
引言
从交易费用的观点看,存在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机制,即企业外部的市场交易机制和企业内部的行政权威机制。在企业外部,交易主体之间完全独立,资源配置按照市场定价的方式来完成。在企业内部“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 [1],交易主体在契约框架下形成隶属关系,行政权威机制代替了市场定价机制,并产生交易费用的节约。而供应链成员企业之间,既不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行,也不按照一体化的行政权威机制运行,属于介于二者之间的一种中间机制。
单个企业加入供应链,遵循供应链整体协调机制,必然牺牲一定的独立性和控制权。而供应链节点企业又是完全独立的关系,其愿意作出牺牲并服从协调,必然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供应链剩余的实现,以及在成员企业之间合理分配,是供应链合作关系形成的前提(王自勤,2005)。因此,供应链剩余如何形成,其实现方式有哪些,不仅应该是供应链管理理论研究的核心,也应该是供应链管理应用的关键所在。
一、并购协同效益及其来源
并购是企业间收购和合并的简称。并购一般具有三种基本形式,即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收购股票和收购资产。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实现,并购后的结果都是将完全独立的企业实现一体化,将其纳入一个整体框架并采用行政权威机制开展协调。
企业由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通过并购实现一体化,被并购方将失去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并购方将付出相应的成本,双方必然都要求获得对应的补偿。这种补偿的源泉就是并购产生的协同效益。企业并购产生的协同效益被定义为并购后形成的联合企业价值与并购前单个企业价值之和的差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