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是因为大量接触商品而和商标有密切联系的主体,也是容易产生商标侵权的主体。物流企业的哪些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如果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是本文讨论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值得理论界讨论,更应该引起物流企业的关注。因为相关的讨论少之又少,所以,笔者希望以该篇文章引起物流业界对商标侵权问题的关注,以对相关问题做更深入地探讨。
关键词:物流行为 商标权 侵权行为
引言
从关注物流企业以及物流行为的开始就一直在思考物流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物流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自身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也包括物流企业防止自身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因为物流企业是和商品流通有着十分密切联系的企业,是每天都会接触大量商品的企业,而商品的商标权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内容。所以,本文想从商标权入手讨论物流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物流企业作为一类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可以和其他企业一样申请取得服务商标。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品牌竞争力的凸显,物流企业应该十分重视自身品牌的建设,加强商标管理。
除了自身的商标管理外,因为物流企业是和他人商品流通有着密切关系的企业,他人商品的商标权保护也是物流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鉴于题目和篇幅的原因,本文只讨论专业物流企业的物流行为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及其法律责任,不涉及物流企业自身的商标权管理和保护问题,也不涉及非物流企业的相关问题。
一、物流行为与商标
(一)物流及物流行为
国际上对于物流有不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标准术语》(以下简称《物流标准术语》)的定义,物流是指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根据《标准术语》的规定,物流活动是物流诸功能的实施与管理的过程。
随着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大量专业进行物流活动的企业迅速成立并发展起来,他们不是货物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而是专门为货物的生产和销售企业提供货物流通相关服务的企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物流企业,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物流企业。而本文界定的物流行为是指物流企业为实现物流功能,在物流活动中开展的一系列具体行为。
按照物流的上述定义,物流企业的物流行为具体涵盖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所有和货物流通有关的行为。
(二)商标
商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商品除了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之外,商品上还有一项重要内容,那就是商标。作为商品的识别性标志,商标不但是区分商品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承载着商标权利人权利和竞争价值的知识产权。
(三)物流行为与商标的关系
物流行为是直接针对商品进行的一类服务行为。在这一服务行为中势必与商标产生密切的关系。
首先,物流行为本身属于服务行为,其质量对物流企业的商标价值会产生直接影响。细言之,如果物流企业所提供的物流服务质量高、受到客户的青睐,那么,该物流企业的商标(品牌)价值就会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也会大大提升。而如果该物流企业所提供的物流服务的质量不高,其商标价值就不会显现,其在市场竞争中也就没有品牌优势可言。所以,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其物流行为对其商标价值具有重要的影响。
其次,物流行为是直接针对商品进行的行为。而商标是商品上的重要内容。有效、合法的物流行为会促进商品的流通,促进商品及其品牌价值的实现;而低效率物流行为、针对非法商品的物流行为则会对商品的商标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所以,物流行为和处在物流过程中的商品商标也有着密切联系。
二、物流行为中的商标侵权
由于物流行为是物流企业针对商品所实施的行为,在第三方物流已经非常发达的情况下,物流企业成为商品流通过程中和商品接触最密切的一类主体,其物流行为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商品的商标,一不小心就会成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责任主体。
当然,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物流行为都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下面对可能出现商标侵权的物流行为进行分析:
1、运输、仓储行为
运输、仓储行为是物流企业提供的最主要服务,也是核心物流行为之一。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物流企业在明知客户要求提供物流服务的商品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还为其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会成为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主体。在我国,在市场竞争秩序还有待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的今天,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假冒、仿冒商品随处可见,这就给物流企业接触侵权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形成了很大的风险。
2、包装行为
按照《物流标准术语》的规定,物流中的包装行为主要是指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
按照包装的性质和目的,包装又具体分为销售包装、定牌包装、中性包装和运输包装。其中,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或用户直接见面的包装。定牌包装是指买方要求卖方在出口商品/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牌名或商标的做法。中性包装是指在出口商品及其内外包装上都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运输包装是以满足运输贮存要求为主要目的的包装,它具有保障产品的安全,方便储运装卸,加速交接、点验等作用。
提供包装服务,也是物流企业的一项重要业务。物流企业的包装行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来源于两个方面:标明商标的侵权和未标明商标的侵权。
所谓表明商标的侵权,是指如果物流企业所使用的是带有商标的包装材料,而该商标的使用属于侵权,那么,物流企业就构成了使用侵权。比如,一批假冒“燕京”品牌的啤酒,生产该假冒产品的企业将产品连同带有“燕京”商标标识的包装箱交给物流企业要求其进行销售包装,则很明显,物流企业使用带有“燕京”侵权标识的包装材料进行商品包装的行为构成对“燕京”商标权的侵犯。
所谓未标明商标的侵权,主要依据是《商标法》上规定的反向假冒侵权。如果物流企业在对商品进行包装的过程中,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而将其注册商标更换为自己的商标的话,则构成商标法上所说的“反向假冒侵权”[1]。
3、流通加工行为
根据《物流标准术语》的规定,流通加工是物品在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根据需要施加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拴标签、组装等简单作业的总称。在这一类物流行为中,包装、刷标志、拴标签等行为均有可能因为使用商标标志而构成侵权。
4、配送行为
根据《物流标准术语》的规定,配送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用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其中的加工、包装作业如果涉及注册商标的使用,则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
[1]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类侵权行为是《商标法》在2001年修订是新增加的内容。反向假冒之所以构成侵权,是因为商标和它所标示的商品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随着商标声誉、商品声誉的扩展而加深。而破坏该联系的行为,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也因此而损及了他人的商标权。所以,属于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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