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削减成本并改善运营绩效,一些零售商委托供应商来管理其供应的商品。本文基于对VMI模式的介绍,深入分析了VOIM模式的不同运作形式,并以相关信息透明度、信息披露及时性和货损责任这三项指标区分VOIM的三种形式,最后总结了VOIM模式的运营条件,以期对我国零售企业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VOIM VMI 寄售模式 基于扫描支付模式 基于扫描交易模式
一、引言
为了削减成本并改善运营绩效,一些零售商委托供应商来管理自己供应的商品。最早的合作形式是实行直接配送到店面的运作模式(DSD)。随着时间的推移,零售商为求更好地利用供应商,甚至把在店库存商品的管理责任推给供应商,这就是所谓的供应商管理库存(VMI)。最近,国外一些零售商已经实施或正在考虑实施供应商拥有并管理库存的策略(VENDOR-OWNED INVENTORY MANAGEMENT,简称VOIM)。
美国运营管理协会(APICS)把VMI定义为:“一种最优化供应链绩效的方法,该方法是由供应商来维持顾客所要求的库存水平。供应商通过定期安排检查库存点库存来完成补货。”供应商管理库存的重点是供应商对零售商库存的相关决策负责,这些决策包括:订货量是多少,订货的库存应存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把订货送达客户所在地等。
在传统的运作模式中,当零售商接受来自供应商提供的用来销售的商品单据时,库存商品的所有权就由供应商转移到零售商。但在VOIM模式中,在货物卖给顾客之前,供应商需保有补货的责任和对这些货物的所有权。这样零售商可以集中精力进行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管理等相关活动,而不必去关注库存管理。零售商的核心能力的集中最终的回报是供应商和零售商收入的最大化。基于上面对VOIM模式的描述,VOIM可以看作是VMI的一种更严格的表现形式。该模式同供应商管理库(VMI)存相同之处是都由供应商补货,并对存放在零售商店铺货架上的存货商品负库存管理和控制责任,其主要不同点是供应商在商品销售给顾客之前需持有在库商品的所有权。
在国外众多零售商及其供应商采用VOIM模式,起因于几个因素,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力量结构的变化,零售商的渠道控制力量日益超过供应商。另外一个因素是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的发展。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便于分享和获得整个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信息,这加速了用需求信息来代替实物库存,最终也推动了零售商和供应商来共同承担库存管理的任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