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生产刚性、产品价格外生,原料制造工艺与产品制造工艺相近的条件下,供应链上游的原料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之间的协调问题和收入共享契约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当因产品制造销售带来的收益大于其进入制造业的机会成本时,原料供应商会选择进入下游制造业,其进入的程度取决于产品价格的变化,产品价格越高,其进入程度越高;但是,在供应链协调时,制造商购买的原料至少为原料总量的1/2;而通过收入共享契约与供应链协调时的比较发现,普通的收入共享契约无法实现这类供应链的协调;同时,通过算例发现,无论是在供应链协调时还是收入共享契约下,供应商承担主要的产品价格风险和收益,这是因为供应商占有主动地位。
关键词:生产刚性、供应链协调、收入共享契约
在现有的关于供应链契约和协调管理研究的文献中,多集中在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协调和行为选择方面,Cachon(2003)对供应链中制造商和零售商的行为选择和各种协调契约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这类供应链的特点是:制造商的产量具有相当的柔性,零售商的价格是确定的或者为决策变量[1];而且制造商和零售商的角色是分开的,即制造商负责产品制造,零售商负责产品销售,他们之间通过契约连接,其中收益共享契约能够实现此类供应链的完美协调。供应链收入共享契约是指零售商将一定比例的销售收入交付供应商,以获得较低的批发价格,改进供应链运作绩效的一种协调方式。这一契约最先出现在音像租赁行业,后被推广到其他行业。Dana和Spier(2001)研究了音像出租行业的收入共享,指出收入共享能够协调具有多个完全竞争零售商的供应链[2]。Pasternack(2002)考虑了零售商部分产品实行无条件销售,而其他产品采取收入共享的协调契约[3]。Gerchak和Wang(2003)研究了最终产品装配公司采用收入共享激励多个零部件供应商确定生产数量问题,得出了均衡的收入共享分配和生产数量[4]。Giannoccaro和ontrandolfo(2004)研究了随机需求下,具有固定零售价格的三阶段供应链协调的收入共享契约,分析了契约参数的变化对供应链成员利益分配的影响[5]。Cachon和Lariviere(2005)系统研究了用批发价格和共享系数两个参数描述的收入共享契约,并将其同回购、价格折扣和数量折扣等契约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收入共享是一种需求风险分担机制,能够协调固定零售价格和零售商制定价格两种情况下的供应链渠道,这要优于仅能协调单一情况的供应链契约[6],Veen和Venugopal(2O05)探讨了收入共享契约下供应链成员的共赢性问题[7]。
有一类供应链,如生猪供应链上游的仔猪供应商与生猪饲养企业之间,具有这样一些特点:生产刚性即产量固定、原料和产品的生产提前期均较长,原料与产品的制造工艺相近,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为价格接受者,销售周期较短;对于供应商,可能向下游延伸自己进入制造业;对制造商,如果市场行情不好,无利可图,则可能停产。当供应商进入下游制造业后,则形成了竞争性的产品市场。对这类市场,有很多文献从库存控制的角度进行研究,Lippman和McCardle(1997)指出并证明了零售商的水平竞争会导致库存过量[8];唐宏祥等(2004)指出线性转移支付契约由于其在划分供应链收益时所具有的灵活性,保证了在系统性能达到最优时供应商和零售商的参与约束都能得到满足,因此能够有效地协作多零售商竞争环境下的供应链[9];Wang和Gerchak(2001)研究了多零售商竞争环境下的需求分布问题,指出需求会在零售商之间按照库存比例进行分配,同样得出结论:库存量较集中式高[10]。在本文研究的供应链中,原料总量和产品总量是固定的,即库存总量是固定的,而需求在两者之间按比例分配。本文主要对于生产刚性,产品价格外生波动条件下的供应链的协调时的情况和供应链的收益共享契约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