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物流联盟中的非合同约束行为进行了界定,并对其发生机理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只有对物流联盟有利且行为成本小于行为承担盟员分得的收益的行为才会发生。设立专门基金对有利于物流联盟的非合同约束行为进行事后补偿,可以诱使更多的有利于物流联盟的非合同约束行为发生。
关键词 物流联盟 非合同约束 进化博弈
0.引言
物流联盟是一个由几个独立企业为了完成特定的物流任务松散地联结在一起的群体, 联盟内各合作伙伴彼此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或归属关系。物流联盟要取得良好的运行效果,必须在事先对物流任务的预测基础上,依赖于合同进行有效管理[1]。由于物流任务难以准确预测,客观上要求合同具有相当的柔性,也就是说物流任务事实上很难完全通过合同进行全面的约束。因此,在物流联盟运行的过程中,物流联盟各盟员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都将面临许多自由选择,而不同的选择结果对整个物流联盟和物流联盟各盟员的利益影响是不一样。比如在一个包括制造商、物流规划商、承运商和供应商的物流联盟中,物流规划商的职责之一就是运输线路设计,如果原线路出现修路或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运输线路则需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这里的“及时”在合同中不易定量界定,物流规划商对其有较多的自由选择权。从利益影响来说,物流规划商越“及时”,对物流联盟越有利,但物流规划商因此须付出的成本也越高,如需要为及时了解突发事件设置相关部门和人员及设备等。这里物流规划商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就存在一个“及时”还是“不及时”的自由选择问题。而这种选择的结果会直接影响整个物流联盟的运行效果。以前很多学者对如何借助合同对物流联盟进行管理作过许多研究[2],但对事先无法进行合同约定的行为对物流联盟运行效果产生的影响却重视不够。本文试图揭示此类行为的发生机理,及其对物流联盟的运行效果的影响。
1.相关概念
根据是否易用合同进行约束,我们可以把物流联盟的任务(行为)分为合同约束行为和非合同约束行为。所谓合同约束行为是指容易用合同进行有效约束的行为,而非合同约束行为是指不易或无法用合同进行有效约束的行为。物流联盟运行效果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合同约束任务的完成情况,还取决于有利于物流联盟的非合同约束行为的发生情况。
物流联盟各盟员在物流联盟运行的过程中,面对非合同约束行为,都面临三种选择:一是合作,也即作为行为主体愿意在受益各方没有承诺分担成本之前采取有利于整个物流联盟的行为,并且作为某一行为的受益者愿意分担相应的行为成本;二是部分合作,即作为行为主体不愿意在受益方没有承诺分担成本之前采取有利于物流联盟的行为,但作为某一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