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站经营人作为专业从事货物装卸搬运以及其他服务的经营者,它是物流过程中的重要主体。由于港站经营人所从事的活动对物流有着重要的影响,可能影响物流的速度和质量,进而影响到物流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如货方、托运人、有权提货人等)的利益和相关权利,所以,我们有必要确立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以明确港站经营人在物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责任。本文主要介绍了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在明确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介绍了《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中对于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规定。
【关键词】港站经营人 业务范围 法律地位 赔偿责任
一、港站经营人的定义及业务范围
(一)港站经营人的定义
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对港站经营人的定义,实践和理论上对于港站经营人的定义,一般采用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中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第一条(a)款的规定:“运输港站经营人”(下称“经营人”)是指在其业务过程中,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或在其有权出入或使用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运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
根据上述定义,港站经营人主要包括港口码头、内陆车站、机场货运中心的经营者以及经营仓储、装卸、转运工作的其他人。由于港站经营人大多从事联结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站点的货物搬运装卸活动,而且,大多数的物流企业会将货物在这些港站范围内的装卸搬运委托给这些专业经营者来进行,所以,港站经营人是物流过程中装卸搬运活动的重要主体。
(二)港站经营人的业务范围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对港站经营人的定义和对“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解释,港站经营人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并对所接管的国际运输货物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服务,这些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包括堆存、仓储、装货、卸货、积载、平舱、隔垫和绑扎等服务。而根据我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港站经营人的服务项目很多,活动的内容也非常丰富,有些港站经营人向承运人、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提供比较全面的港站服务,包括在他们拥有或有权使用的场所进行货物装卸作业,储存、包装或组装货物,集装箱货物的装拆箱及修理,以及短距离的货物搬运和货物的简单加工等。
港站经营人业务范围的广泛性使得港站经营人服务的对象、服务的性质以及与有关当事人建立的法律关系等都较为复杂。
二、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一)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概述
通过前面对港站经营人业务范围的分析可以看出,港站经营人已经成为一个可以为各类不同的物流主体提供专门或者综合服务的经营主体。他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具有多样性的特征,他们既可以和船公司、货主之间建立服务合同关系,也可以与船公司、货主之间的建立代理关系,还可以为船公司、货主提供简单劳务,以船公司、货主的雇佣者的身份出现。除此之外,港站经营人还可能产生与第三方的侵权关系。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也有所不同。可以概括的说,港站经营人是一个可以为不同主体提供不同服务并因此参与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法律主体。我们要明确港站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首先,就需要确定港站经营人所处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
(二)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分析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港站经营人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