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阐述了我国现有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发展概况,指出了现有“公司+农户”型农产品流通组织的不足。为了解决“公司+农户”模式存在的缺陷,许多学者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其中,构建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学者的关注焦点之一。如何协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农产品公司之间的竞合关系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为此,本文首先分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农产品公司之间的三方博弈模型,进一步地对农民与和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工资效率问题进行探讨,合作经济组织需要何种工资制度将更有效率;接着研究在固定工资和混合报酬的情况下,农民如何防止合作经济组织主动与公司串谋的策略;同时研究了公司主动与合作经济组织存在串谋动机的条件,然后研究了在多个公司的情况下公司之间实施串谋动机的情况。最后,引入政府作为第四方的情况下,分析了其四方博弈模型。通过上述模型分析,给出了面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流通协调建议,分别是政府层面的建议、农民层面的建议和合作经济组织层面的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激励 串谋 协调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以及中国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农产品物流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在关注农产品物流发展模式的同时,重视农产品流通模式的改革也是及其重要的。物流作为生产的后勤服务环节,如果没有有效的生产流通模式,就不可能有健康的物流发展,可以说,农产品流通组织模式是农产品物流形成的组织基础。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新农村流通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都把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摆上头等位置,齐心协力予以推进。但是,国内外尚且缺乏面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流通协调机制研究,本文将通过分析农产品流通组织的现状,提出“公司+农户”型农产品流通组织模式的缺陷,探讨如何对 “公司+合作组织+农户”型农产品流通模式进行有效协调的方法和相关建议。
一、现有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发展概况
我国农产品流通组织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形成了从生产、收购、流通加工、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配送到销售一整套组织环节。黄勇(2004)认为,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存在众多的参与个体和组织规模小、层次低、离散性强、联合性差,组织化程度低的特点。我国农产品生产主体多样,组织形式较为复杂。生产主体有农民、农业企业,表现为农民的小规模生产与龙头企业的规模化经营并存。目前农产品流通生产组织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公司+ 农户。农户按公司要求生产,公司与农户签订合作协议;(2) 农户+ 农户。农民生产,农民销售。具体表现为,一部分农民在市场上做销售,一部分农民在家搞生产;(3) 市场+农户。农民生产,农民交易。通过农产品产地交易市场来实行农民与市场的结合;(4) 公司+ 基地。农业公司自主承包农民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企业化运作。
黄祖辉(2003)、黄勇(2004)等认为我国农产品流通主体正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涌现出了多种农产品流通主体,除原有的国有商业企业、供销社外,农产品流通业中的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各类企业也得到了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发展农产品流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农村生产经营大户、专业协会、专业场(站)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均得到了较快发展。
王杜春(2006)认为,在农产品营销主体结构方面,我国农产品流通组织呈“小规模,大群体”的零散特征,导致农产品生产、营销活动弱组织化。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大多由各个农户单独完成,农民进入初级市场的合约化和组织化程度很低。农民在生产前与流通者签订购销合同的不多,多是先将产品生产出来,再寻找收购者,而且,农民的销售行为分散,有组织的行为很少,除一些地方的专业协会外,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基本上是散兵游勇、各自为战。从事运销业的农民与生产农产品的农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买断关系,这既不利于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讨价能力,又没有使生产环节的农民得到流通环节的利润。供销合作社始终没有被真正改造为农民的合作组织,国有粮食企业的官商作风依然严重,农民不仅缺乏可依托的商业组织,自我服务组织的发育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阻碍。
二、“公司+农户”型农产品流通组织的不足
由于现行的农产品流通组织模式存在规模小、层次低、离散性强、联合性差,组织化程度低的缺点,很多学者和相关政府部门开始推崇农业产业模式中的“公司+农户”的运作方式。农业产业化在1994 年被提出之后, 经历了十年的发展, 特别是占主体地位的龙头企业+ 农户的模式在这十年中弥补和改善了农业原有经营规模狭小、比较利益低的不足。产业化增加了农产品的附加值, 把原有的初级产品生产与销售链接起来, 使生产、加工、销售、流通环环相扣, 构成一个衔接紧密的一体化经营体系。“公司+农户”的组织方式联合规模较大,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强,见效较快,目前是各地重点扶持的主要合作形式,2004年上半年江苏省仅省级龙头企业直接带动的农户就达359万户[12]。
虽然这种模式在农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产业化中仍旧占据主体地位, 但是就其本身及实施情况来看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
张一梁(2005)认为,这种模式存在(1)多数契约为附和契约(2)买方垄断(3)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多以企业为主。
张仁堂(2006)认为,缺乏组织、谈判地位弱是我国农产品固有的不利之处。分散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在农产品流通的起点,但很少与购买方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签订购销契约。农民的自身素质总体偏低,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能力较弱,所以不能充分掌握流通市场的信息,对当地市场的供求信息也集中在过去与当前,不能充分把握信息中的盈利机会,往往只能被动的接受运销商提出的价格,使得农产品流通中的风险转嫁到农民的头上。
徐魁书(2006)认为,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主体发育滞后,农民组织程度低,没有由自己组织并为自己服务的生产和流通组织,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
以下案例1、案例2、案例3分别反映了农户在农产品流通中利益受到不同损害的情况。
案例1[3]:2000 年,广西田州镇隆平村与海南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由企业提供种子, 按照正常年份西红柿的质量标准进行收购, 价格为1.16 元/ 公斤, 但成熟后市场滞销价格下降到0.18 元/ 公斤,于是以“质量不合格”为由,从每100 公斤中挑5 公斤履行契约。从以上的案例可以发现农户在交易中时常扮演受害者的角色, 可见企业在此种模式中主体地位明显高于农户。
案例2[3]:2002 年, 山东莱州市部分菜农与一家蔬菜销售企业签订了茄子收购计划, 约定价格为0.16 元/ 公斤,由企业全部收购,但是在收购时企业只以0.114 元/ 公斤收购, 农户遭受巨大损失。2002 年江西信丰县脐橙种植户与果商签订收购合同, 双方约定由公司以1.18 元/斤的价格于11 月30 日之前货款两清。但是因为市场行情变化,果商难以执行契约,造成脐橙积压、烂果,有些地方甚至几毛一斤,创出了赣南种植脐橙30 多年来的最低价。
案例3[13]: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一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农民的利益,找借口拒收或以低于合同的价格收购农民的产品,造成农民的利益受损。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当时的高德镇)包家村的农民反映,2005年他们与北海市某农业企业签订了种植冬瓜的合同,合同规定收购价格每公斤0.6元,当产品上市时,由于市场价格下跌,公司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改按以每公斤0.2元的价格收购,造成农民严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