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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违约惩罚下供应链产品质量激励研究
来源: 时间:2012/11/2 20:42:12 作者:王洁 陈功玉
  

内容提要:针对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失效,运用模型揭示其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激励不足的原因。然后构建了由消费者、零售商和生产企业构成的三级供应链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模型。通过引入消费者投诉触发零售商对生产企业的质量违约惩罚,并求解出理性消费者的最优投诉比例、零售商最优的处罚比例以及生产企业最优的质量投入水平。模型结果显示当不存在违约惩罚时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将显著低于存在违约惩罚风险时的水平,证明了强违约惩罚机制对提高多级供应链产品质量的有效性。

关键词:供应链;质量;违约惩罚;投诉

一、引言

近年来,在诸如“三鹿”等国家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屡屡出现质量问题后,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08年底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发布实施的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国发[1999]24号)。该制度废止后再反思: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实施失败的原因何在?在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供应链中(Akerlof,1970),何种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能有效地激励上游制造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使最终消费者受益?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停止实施后,抽样检查方式将成为食品质量监测的主要方法。实际上,抽样检查方法是较为传统和成熟的信息不对称环境下供应链产品质量管理机制,很多文献对抽样检查方式及产品质量均衡均有所涉及。如Reyniers和Tapiero(1995)研究了在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两种模型中买方的抽样策略和供应商的质量投入之间的关系。Baiman(2000)研究了由风险中性的制造商和供应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中,在考虑存在产品质量失误的情况下,通过最优化方法选择中间品的质量水平和制造商的检验水平,以实现供应链的利润最大化。Starbird(2001)比较了采购商对产品质量采取完全抽样、部分抽样和零抽样三种质量抽样模式下供应商所提供产品质量水平的差异,模型和仿真结果表明部分抽样制度能更有效地激励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投入。虽然抽样检查机制减少了供应链上产品质量风险,但该方式所产生的检验成本和运作复杂等原因也造成其并不适用于实施JIT生产或者中间环节较多的先进制造业。而在另一方面,目前质量免检制度仅是在食品行业停止实施,在其他行业很多环节由于成本和运作的原因,疏于质量检查的情况仍然存在,因而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和完善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产品质量免检模式下,对供应商所提供产品质量的激励主要通过奖励与惩罚进行。下游采购方通过对供应商提供的高质量产品给予奖励并对低质量产品施加惩罚,从而实现对供应链产品质量的激励。Zimmer(2002)运用最优化方法求得了供应链模式下奖励和惩罚两种激励方式与订货量指标的组合最优值。Christoph和Zimmer(2004)运用惩罚策略实现生产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供应链协调。张翠花(2006)研究了非对称信息下生产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协调机制,提出了由订货量、惩罚成本和奖金三种激励方式相结合的协调机制在非对称信息下可以实现供应链系统绩效最优。

上述两种质量激励文献中,质量提升的责任主要由供应商承担,采购方则负责监督、评估和激励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而第三方的参与实际上能更好地激励供应链产品质量提高。Mellat和Digman(2007)在协调和一体化概念基础上给出了战略联盟内部质量管理的定义,并指出供应链中不同成员在质量改进中扮演的角色,分析指出合作态度在提高产品质量中的重要作用。Zhu Kaijie(2007)等则提出采购方参与产品质量提升过程可以显著提高双方及供应链绩效,并且在很多情况下采购方不可能将质量提升的责任完全归咎于供应商,他们认为采购方对质量提升过程投资越多,最终产品的质量水平也越高。Kranton(2003)的研究考虑了在多个企业间存在市场份额竞争的情况下,顾客通过以往的购买经验选择产品,研究指出企业总是提供高质量产品的均衡不一定存在,从而必须在产业中发挥专业协会的监督作用以促使企业总是提供与产品价格相匹配的高质量产品。这类文献通过采购方、专业协会等供应链成员参与产品质量形成过程,从而一定程度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供应链产品质量欠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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