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产品质量事件为例,指出质量事件的发生与供应链结构特征——系统相关性、信息不对称、双重边际性及合作关系不稳定密切相关,然后构建理想状态和供应链结构特征影响下的两类质量均衡模型,证明低质量类型供应商充斥市场是供应链模式下非最优均衡的必然结果。最后,针对上述供应链结构特征,提出了质量信号传递、基于质量的跨期支付、质量违约触发惩罚和基于质量的收入共享四种机制,从契约签订的前、中、后三个维度约束和激励上游供应商提高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实现供应链整体质量提升。
[关键词] 供应链;结构特征;机制设计;质量管理
一、引言
日本丰田公司以“精益生产”(LP,Lean Production)闻名于世,然而2010年初发生的“召回门”事件却打破了丰田神话,凸显了其供应链质量管理的薄弱[1]。虽然丰田公司将此次质量事件归咎于其美国供应商CTS所提供加速器踏板的质量缺陷,却无法避免巨额的赔偿损失和市场对丰田质量管理能力的质疑。同样,2008年底发生的三鹿奶粉含三聚氰胺事件不仅给我国成千上万的孩子和家庭带来切肤之痛[2],也导致昔日的国产乳制品巨头三鹿集团破产倒闭。对三鹿事件追根溯源后我们发现,原料奶质量管理疏漏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刘呈庆等,2009)。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供应链上游原材料品质不合格导致产成品质量缺陷的现象绝非丰田和三鹿独有,近年来诸如肯德基苏丹红事件、家乐福假茅台事件和三菱汽车隐瞒产品缺陷事件等接连发生,产品质量事件发生之频繁、行业覆盖面之广泛、社会影响之恶劣,已对供应链外包这种新兴产业组织模式构成严重挑战(江小涓,2008)。
针对供应链产品质量问题,现有的解决机制主要有抽样检查、事后奖励与惩罚及质量认证体系三种。其中,抽样检查机制是主流和传统的供应链质量管理方法(Reyniers,Tapiero,1995;Starbird,2001)。该机制试图通过设置不确定的抽检比例和抽检对象以约束供应商的质量投机行为,但抽样检查面临的问题是,具有抽检权力和抽检能力的各级政府质检部门、第三方质量认证机构或者供应链中间商并非产品的实际使用者,它们只是受不具备抽检能力的消费者“委托”对供应商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作为多级委托代理关系的中间代理人,这些抽检组织一方面面对繁冗的抽检程序和不菲的抽检费用,另一方面还要抵御假冒伪劣供应商的寻租诱惑,如此委托环境下,抽样检测的“信度”和“效度”可想而知。其次,奖励和惩罚机制也被广泛运用于供应链质量控制领域(Schneeweiss,Zimmer,2004)。该机制的核心理念是:对高质量供应商予以奖励,对低质量供应商施加惩罚。奖惩机制的设计初衷貌似合理,但由于其是一种“事后”机制,并不能提前预防和阻止产品质量事件的发生,而事后惩罚又具有执行上的难度,往往不能成行导致惩罚变为空谈,以至于大大降低了惩罚的威胁。最后,第三方质量认证被广泛作为供应商质量考核依据,如ISO9000、ISO9001、各种名牌产品和质量免检产品认证等,但近年来很多具备上述资质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让人们开始质疑第三方质量认证的权威性与有效性。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供应链产品质量事件的发生?供应链模式下产品质量缺陷是偶然现象还是有其内在必然性?什么机制可以确保供应链模式下产品质量的稳定?这些是本文研究要解决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