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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口业务领域的分类规制政策
来源: 时间:2012/11/2 21:19:42 作者:李南
  

摘要:以往研究港口产业经济特性时,一般是从整体的角度来描述其自然垄断性,并认为有必要由政府施加经济规制。但实际上,对港口业务应该做进一步细分,以更准确地认识其经济特性。根据对港口不同业务领域规制需求的分析,在港口产业规制改革的具体过程中应该实行分类规制政策。

关键词:港口;规制;分类;竞争;接入定价

一、引言

港口作为水路运输的必备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外贸发展的关键依托,其有效运作直接影响有关的经济变量,如出口竞争力和进口商品最终价格。作为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部门,港口产业存在自然垄断性、投资不可分性等多种特殊的经济性质。所以长期以来,港口产业受到了来自政府的严格规制,并在很多情况下直接由具备公共性质的港口当局直接经营,以防止过度竞争和遏制市场势力,维护公共利益。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全球性的规制改革及民营化浪潮中,由于自身技术经济特征的演变,港口产业经历了持续的改革重组。公共部门转变了原来的直接运营者角色,私人部门则充分利用对市场条件的适应性,通过相互竞争提高效率。在海洋运输的另一方面,航运业在过去的几十年经历了显著的技术革命,这增加了对能够接纳最新一代船舶的港口设施的要求,从而刺激了港口之间旨在吸引现代船舶和现代货物形式的竞争。这些趋势都对港口产业的组织和规制产生着重要影响,推动着与日俱增的私人参与及规制改革的进程。港口产业的规制改革和私人参与成为一种可行和预期效果良好的路径,来把该产业调整为新的更具竞争性的结构,更好地满足运输需求。20多年来,世界范围内的港口改革取得很大进展和良好绩效,特别是拉美国家及亚洲国家,成为港口产业规制改革的活跃主体。

在港口产业改革中,正确把握竞争与规制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港口竞争的形式和规制需求是紧密相关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港口规模、外部竞争的程度以及需要保护的独占腹地货源的范围。虽然许多因素加强了在港口业务环节上引入竞争机制的可能性,但是在目前的技术和需求条件下,港口产业中在一些业务环节和地理区域仍然具有垄断性,因而规制仍是不可缺少的。关键是在规制与竞争并存的情况下,如何把规制与竞争协调起来,使它们在互有分工的基础上实现相互补充。这一系列改革涉及到复杂的理论和技术方法,也涉及许多相关的制定安排。在国外,专门针对港口竞争与规制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一批有影响的经济学家长期以此作为自己稳定的研究方向,世界银行的研究人员也非常关注港口产业规制改革与民营化问题[1]。国内的相关研究还不常见,但目前正在逐渐得到更多的学术关注。由于现有成果没有从总体上提出港口业务领域的规制框架并阐明原因,本文根据对港口不同业务领域规制需求的分解,系统提出在港口产业规制改革的具体过程中应实行的分类规制政策。

二、港口业务领域可竞争性分析及规制需求

1.基于可竞争性的港口业务分解

以往研究港口产业经济特性时,一般是从整体的角度来描述其自然垄断性,并认为有必要由政府施加经济规制。但实际上,将港口产业内部业务分解为运营服务与基础设施两个部分来研究,可以更准确地认识港口产业内部的经济性质。也就是运营部分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并不像基础设施表现得明显,只有基础设施才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质。港口不能被看作是提供单一服务的实体,在港口区域范围内发生着多样化的活动。这样就有必要考虑每种单项服务的不同特征,并据以确定不同的规制方案。比如有些港口服务需要自然垄断结构,而另外一些服务则可能在竞争条件下被更好地提供。竞争可以被当作规制的替代品,但是竞争并不是对所有的港口和各种类型的服务都可行。

和其他网络型产业一样,大部分港口基础设施具有自然垄断特征。但不一样的是,港口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而不是单一的某种产品。多数港口服务都可以引入竞争,虽然提供这些服务也存在规模经济和一些沉没成本,但要弱于港口基础设施部分。比如,提供拖轮服务的大部分资本成本是购买拖轮。而拖轮产品具有非常活跃的国际市场,其中包括二手市场。获得拖轮的成本不会形成阻碍进入的物质壁垒,因为只有一小部分成本是沉没的。这样,拖轮服务就属于具备一定可竞争性的活动。在港口产业中可竞争的部分,对市场机制的干预和产权的残缺应该被最小化,引入竞争的空间应该被充分利用。相对应的,公共部门应该规制或直接运营港口产业中沉没成本较大、自然垄断性强的部分。

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关键条件是进退完全无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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