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供应链合同的协调研究中,通常都是考虑了由于需求的不确定性造成的多级预测问题。然而,在以“订单农业”为目标的农产品供应链中,会因为生产过程会受到温湿度、病虫害等难以人为控制的因素影响,而造成最终产出与计划的不一致。这会使生产者的生产决策与采购者的期望产生不一致。因此,本文通过对生产者和采购商不同价值判断的模型化处理,通过比较不同合同形式对生产者利益产生的影响,试图找到使生产者有动机采取与供应链整体利益一致的行动的最优合同安排。
关键词:供应链;协调;农产品;合同
引言
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由于受到诸多非可控自然条件影响,例如温度、湿度、日照、病虫害等,往往造成其产成品数量、质量与计划相比有较大偏差,这种生产的不确定性加上信息的不对称,会给生产方与采购方之间造成了巨大的协调障碍。也就是说,农产品供应链除了与制造业供应链一样面临需求不确定的同时,还必须面对生产不确定的影响。因此,造成了在农产品供应链管理在实践中,效果往往不能像现代制造业中的应用那样令人满意。再加上我国的农业经营由于受到传统及土地制度等因素的制约,农产品供应链的参与者往往是以个人或家庭的形式出现,供应链成员众多,协调难度更大,增加了供应链的维护和管理成本。因此,如何在这种双向不确定性、成员众多条件下对供应链成员的行为进行有效协调,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推行以“订单农业”为目标的农业产业化模式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一、农产品供应链协作
(一)农产品流通模式与合同
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现代农业企业与分散的生产农户相结合,通常有三种模式:一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联接,可称为市场模式;二是采用合作模式进行联接,即“公司+(合作组织或中介)+农户”或“公司+(合作组织或中介)+基地+农户”模式,以下简称“公司+农户”模式;三是企业采用承租土地返聘农民的方式,即“一体化”模式。由于市场竞争的激化,完全采用市场机制与生产部门联接运作的市场模式,除一些小型农产品批发、加工企业外,已被大多数农业龙头企业所摒弃。目前,大多数由国家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均采用“公司+农户”模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奶制品企业内蒙蒙牛乳业、以牛肉及其加工食品为主的河北富成公司和主营鸡肉产品的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以主营农作物良种的郫县种子公司等。也有一些企业采用了“一体化”模式,如北京福清源、大连韩伟集团等以鸡蛋、肉鸡为主要产品的企业。由于市场模式为传统的分散式运作,企业一般规模较小,经营也极不稳定;而“一体化”模式则是将供应链流程中的采购、物流等环节内部化,虽然运作的稳定性提高了,但采用这种模式往往也伴随着进入门槛过高、投资风险过大的缺点。(喻闻,2008[1])。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对象是以合同作为企业与农户间联接纽带的第二种模式。
在经济学范畴中,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贸易契约,具有在交易前确定各交易方权利和义务的职能(刘凤芹,2003[2])。而“公司+农户”模式实际上就是“订单农业”,这一模式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契约界定权利与义务,农户按照契约约定进行指定品种和数量的农产品生产,而龙头企业则按照契约约定专事农产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并为农户生产提供相应服务(赵晓飞,李崇光,2007[3])。可见,通过农产品购销合同的方式实施供应链的整合和协调,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然而在我国的这一实践中,由于生产部门实力较弱、分散经营,如果合同不能保证农民在生产过程中获得利润,那么农民仍然会按照优化自身收益的原则进行决策,这往往会与供应链整体利益产生矛盾,违约也就成为农业购销合同中的家常便饭了(陈耀,生步兵,2009[4])。而众所周知,我国农产品购销合同违约的强制执行有极大难度,因此,基于利益判断的纳什均衡就才是保障合同顺利执行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