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5年第15号 2005年11月07日
为支持农业发展,切实改善鲜活农产品的流通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在全国构建高效率、低成本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网络,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和交通部《关于开展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示范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沿线各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长5500公里的“哈尔滨至海口”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按期建成,并于2005年11月5日起全线开通。现公告如下:
一、通道路线走向
按照路网功能和技术等级构成“哈尔滨至海口”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由两条路线(含部分重复路段)组成。
(一)国省道路线走向:
(二)高速公路路线走向:
二、适用于“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为: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和新鲜的肉、蛋、奶。
三、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绿色通道”上行驶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以下规定给予通行便利:
(一)认真执行沿线省级人民政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制定的通行费收费标准,不得实行省内外差别政策。
(二)确保收费站开辟的“绿色通道”专用道口安全、畅通,切实提高通行效率。
(三)规范路面执法行为。对于没有违反《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
四、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公路交通法律法规,不得超限超载或违法运输。当公路收费站(点)监督检查人员对其运输货物进行核验时,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或拒绝。
五、未通过专用道口,拒不接受核查,或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的有关政策规定;非整车或违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得通过专用道口,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