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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11/26 20:19:20 作者:
  

交科教发[2005]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有关港务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部印发的《关于推进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施意见》(交科教发[2005]308号),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是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因此,推进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对于建立和完善交通科技创新体系,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现将《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交通部科教司

二OO五年六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交通建设和交通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以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解决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技术难题,为提高公路水路交通供给能力、服务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支撑。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

    2、发布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

    3、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评估工作。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2、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3、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运行经费等条件。

    4、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协助交通部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组织,主要职责是:

    1、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研究重点和工作计划等。

    2、审议研究课题,指导开展学术活动等。

    3、参与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采用认定方式确定。认定工作依照“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交通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良好,并对外开放二年以上。

    2、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具备承担国家、部(省)重大科技项目的条件。

    3、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4、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或行业内领先,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高校类的依托单位应有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点。

    5、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运行经费,并对其科研成果有较强的转化及应用推广能力。

    第十条交通部将根据行业及交通科技发展需求,每2—3年发布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并符合认定指南要求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提出认定申请,并按有关要求提交自评报告。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重点实验室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交流、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由依托单位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应由相同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低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努力实现科技资源共享,促进国际国内学术交流,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合作等形式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实行固定研究人员与流动研究人员相结合的制度,积极吸引国内外有成就的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进修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重点实验室的经常费用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自筹,鼓励重点实验室与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依托单位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应报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每3-5年对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组织评估。评估工作按照自评估、专家现场评审与交通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交通部对优秀重点实验室将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经复评仍不合格者,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1999年发布的《交通部重点实验室认定办法》(交科教发[1999]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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