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监测分析现代物流业的运行情况,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及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物流办”,下同)具体负责宁波市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的综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重点联系企业的分类、认定条件
第三条 宁波市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分为两类:物流企业和工商企业。
物流企业指按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定义的企业,可分为综合型、运输型、仓储型,同时包括物流中心、物流基地等物流设施的运营商;
工商企业指具有较为先进物流管理设施、体现现代物流管理发展方向的商业企业或工业企业。
第四条 申报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的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占50%以上;
(二)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新注册企业除外),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三)企业依法纳税,具有积极的社会责任感,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及时反映情况、交流信息;
(五)企业具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信息反馈;
(六)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七)企业运营规范,具有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客户服务指南等资料,具有有效的应急举措。
第五条 申报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的工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上(新注册企业除外);
(二)具有独立的物流管理部门或运作设施,专业从事企业物流管理人员5人以上;
(三)能够及时反映情况、交流信息,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三章 申报材料、程序及时间
第六条 宁波市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采用自愿申报形式,申报具体时间由市物流办另行公布。
第七条 申报企业向市物流办领取并填报《宁波市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推荐或自荐申报表》(详见附表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简介(包括投资主体、注册资本、员工数量与结构、主要基础设施等;近几年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发展态势;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及附注说明;
(四)体现企业管理水平、服务能力、企业文化、履行社会责任等相关资料和荣誉证书;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企业或推荐单位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上报市物流办。
第九条 市物流办汇总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市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并公开发布。
第四章 鼓励措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市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将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 颁发《宁波市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铜牌和证书;
(二)物流企业、工商企业的物流项目优先推荐入驻物流中心;
(三)可按规定申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推荐企业参与市、省及国家的科技攻关、扶持引导资金等申报;
(四)市重点联系物流企业中,通过AAA及以上认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优先推荐、安排企业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招商、考察等重要活动;
(六)享受市政府出台的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市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推荐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市物流办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联系企业会议,交流情况,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市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市物流办根据需要可以每年一次组织对已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并建立跟踪档案。市重点联系企业授牌期间若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经营不善或因服务质量等原因被客户举报、投诉较多等情况,将取消其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有效期满后,可按自愿原则重新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市物流办的核准文件和《宁波市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证书,向重点联系企业提供规定的优惠政策服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