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促进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漯河市促进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运代理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快我市物流业发展,推进漯河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市场准入政策
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行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的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经营与物流相关的项目,工商部门应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2.允许新设立的物流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一人有限公司除外),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其余认缴的出资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可以以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出资,出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放宽企业名称使用范围。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其经营范围中只要涵盖下列主要物流内容之一的:运输、仓储、装卸、配送,均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物流”作为行业表述;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
二、财政支持政策
4.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支持物流业的发展:一是培育大型物流企业,二是支持物流园区及重大物流项目建设,三是扶持食品及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5.鼓励物流企业争创国家A级物流企业。凡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估认定为国家2A级、3A级、4A级及以上的物流企业,由市政府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三、规划和用地政策
6.物流园区建设视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设施建设规划。
7.对新建并且列入市定重点项目的物流项目、食品及农副产品市场建设项目,在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科学合理地确定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国土部门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并享受工业项目用地价格。
四、物流企业财税政策
8.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输费、保管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9.对在我市新办独立核算的以运输和仓储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物流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自开始经营之日起,前两年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政府全额以财政奖励方式支持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政府以财政奖励方式支持企业。
10.在省、市认定的产业集聚区内为生产服务配套的物流企业,享受与“双百工程”工业企业相同的税费优惠政策。
11.被确定为市重点扶持的物流企业,如出现经营性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设立体仓库、恒温仓库、自动化仓库等各类仓库及流通加工标准厂房、铁路专用线等配套设施,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2.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物流园区、运输场站、物流配送中心、食品及农副产品市场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人防工程以建为主,确不能建设的,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13.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工商企业将企业的物流资产从主业中分离出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逐步发展成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成立的物流企业,涉及资产、股权变动的,免交相关费用,并免收因内部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收费。
五、物流运输管理政策
14.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城市道路货运市场的整治力度,整合货运市场资源,规范发展货运市场,支持上规模货运企业发展。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有利于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市区通行及停靠的具体措施和运作机制,提高物流配送效率。
15.市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对列入市重点扶持名单的物流企业使用的标准厢式货车、冷藏车,实行统一标识,开辟绿色通道,享受交通优先;对一般性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执行。
六、产运衔接政策
16.全市工商企业、重点项目所需原材料及产成品的运输(有自备物流的除外),鼓励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市规模较大的龙头运输企业。
七、引进物流企业政策
17.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我市物流企业,在组建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水、电、土地、房产、车辆、通讯设施过户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
18.引进国内外大中型现代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在享受漯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一事一议,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八、其他相关政策
19.物流企业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物流企业用电价格按一般大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收取电费。
20.凡涉及口岸的行政性收费,国家有明文收费标准的,按照国家下限标准收取,没有明文收费标准的,一律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