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和《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及《福建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我市作为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和全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作用,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省会中心城市坚强的物流保障体系,现就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的扶持
1、以下物流项目列为扶持的重点:市级规划的物流园区;分拨中心、大型专业配送中心、批发市场及其它物流运作平台;保税仓库、监管堆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榕台物流合作项目、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项目、冷链物流项目,以及物联网、电子商务物流等业态创新的物流项目。
2、以下物流企业列为扶持的重点: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从传统运输、仓储、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大型连锁经营、快递等物流企业。
3、建立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制度,根据全市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认定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物流企业。
二、加快物流园区(中心)规划建设
4、根据我市区位优势、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进行物流运作平台的规划建设,形成“物流园区—物流分拨中心—专业物流配送中心”三级物流运作设施网络,促进产业集聚,提高辐射能力。
5、落实《福州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加大铁路物流园、江阴港区物流园、罗源湾港区物流园、闽江口内港区物流园、松下港区物流园、长乐航空港物流园区等园区以及物流分拨中心的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落户,引导城区物流企业向园区中心集聚,促进物流项目集中布局,实现我市物流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用地扶持保障
6、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物流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物流项目用地需求;经批准开山、填海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减免土地使用税10年。
7、实行优惠的物流用地政策,对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中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8、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使用权。推行土地年租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
9、物流企业利用原有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土地设立物流项目,符合规划且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性质不变。
10、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物流项目,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通过财政预算支出全额返还企业。
11、收取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的土地费用,扣除土地管理业务费等税费后,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返还物流园区管理机构,专项用于物流园区的开发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12、经市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用地,按《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意见办理。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3、建立福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主要用于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物流产业规划、园区建设、物流人才培训、标准制度制定、产业发展研究、国际合作、企业奖励等,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14、支持物流企业的品牌建设,鼓励参与创建国家级等级企业,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可给予10万、30万、50万元奖励。
15、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在福州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5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给予30%奖励。
16、鼓励设立物流企业总部。鼓励国内外知名公司到福州设立物流企业,对全球企业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福州设立分拨、配送等物流企业,从事面向全国和区域的总部营运、分拨配送、集中采购、物流方案设计等经营活动的,按其在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设立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奖励。
17、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对在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和综合化物流服务,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年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其在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奖励。
18、支持物流企业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物流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用于企业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的,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以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第15、16、17条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落实税收优惠
19、继续推动我市更多的物流企业列入国家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国家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其所属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20、在物流企业之间的兼并活动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对制造企业利用动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物流公司,参与物流企业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物流企业租赁制造企业的仓储等闲置物流设施,其租赁支出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1、放宽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放宽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中自备运输工具的限制,对自备运输工具不足,但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物流企业,容许作为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鼓励整合利用社会资源。
22、我市物流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及补贴办法实施。
六、提供便利的通行环境
2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物流配送业务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区域内配送车辆的许可管理。对为城区提供配送服务的物流车辆,由市商贸局(市物流办)核定后,公安交管部门颁发通行证,提供城区通行和停靠的便利。
七、加快物流人才培养和引进
24、加大物流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多层次培育我市物流人才。依托院校及相关培训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对现有工商企业、物流企业的在职人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教育局要将物流专业人才(如物流师)和物流专业技能培训纳入全市培训计划。
25、积极引进优秀物流人才。将高级物流专业人才列入我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目录,对引进的高级物流专业人才,享受我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八、加强物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6、市政府成立福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协调小组,统筹规划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受理符合本意见扶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的申请和审核。
27、各县(市)区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协调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物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
28、上述条款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29、本意见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3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5年。
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