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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中心 > 物流政策及评论 > 地方性物流相关政策 > 福建
连城县扶持物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来源: 时间:2012/11/27 20:32:49 作者: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升全县经济整体运行质量,特制定扶持物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按规范要求,在运作模式、业务种类、经营规模、资产状况和信息化程度等方面符合国家GB/T19680—2005《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的物流企业。
      (二)在连城县境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运输吨位300吨以上,自主拥有10部以上物流运输车辆(其中集装箱运输车辆4辆以上)的物流企业。
     二、土地政策
      (一)物流项目建设用地依法以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三通一平工业用地按84元/㎡标准挂牌出让。
      (二)物流项目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建设、竣工开业并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给予奖励。具体兑现办法为:项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国土部门确认后,在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金的80%;项目如期开工建设时兑现奖励金的10%;在投资期限内竣工开业,并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兑现奖励金的10%。
      (三)物流项目两年内未建设好仓储设施、办公楼的,国土部门将依法收回项目用地。
     三、财税政策
      县财政每年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补助物流企业及相关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办物流企业,自企业开业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将该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该企业作为创新发展基金;第三年将该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给该企业作为创新发展基金。
      四、规费政策
      新办物流企业3年内各项行政性收费依法免交。
     五、其它政策
      (一)在连城县境内注册的“一园两区”工业企业或“一园两区”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我县企业自主经营海关代码办理进出口业务,其集装箱货柜物流业务委托给该物流企业运输的,补助企业实际运费(以物流公司开具的税务发票为准)的15%。普通汽车国内物流业务,补助企业实际运费(以物流公司开具的税务发票为准)的10%,以上补助按季度支付。
      (二)物流企业建设办公楼和仓储中心,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在开业投入运营时支付。
      (三)县政府原则上两年内不扶持第二家物流企业。引进的物流企业必须为我县工业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若接到投诉三次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查实的,我县将不再予以扶持,并按本优惠政策引进第二家物流企业予以扶持。
      (四)县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为物流运输车辆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实施时间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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