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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中心 > 物流政策及评论 > 地方性物流相关政策 > 浙江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绍兴市国际物流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2/11/27 20:37:08 作者:
  

为加快推进绍兴市国际物流业发展,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再上台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64号),结合我市国际物流业的现状和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国际物流发展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管等涉外业务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国际物流企业,特别是进入绍兴国际物流中心企业的服务质量,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延长服务时间,提供便捷服务。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进驻绍兴国际物流中心。对在本地报关的出口企业,可优先享受出口退税,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原则上20个工作日给予退税。

  二、加大对重大国际物流项目用地、用水、用电的扶持。对省、市重点国际物流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按照仓储、运输等相关行业标准控制用地规模,在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及时满足用地需要。对绍兴国际物流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按规划进入绍兴国际物流中心的企业,用水、用电价格与工业同价。

  三、由市级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成立浙江省国际货代仓储协会绍兴分会,承接国际货代行业部分管理职能,以更好地为国际货代企业提供政策和信息服务,加强国际货代市场的规范管理,提高本地企业的话语权,促进本地国际货代企业的不断壮大和国际物流的本地化。

  四、简化审批登记手续。工商、海关、交通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简化程序,完善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其他各种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对本市注册货代企业、集装箱运输企业符合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

  六、鼓励船公司或受其委托的管箱企业在绍兴国际物流中心设立集装箱提还箱点,供进出口企业、货代公司在绍兴还箱、提箱。同一箱主年进出集装箱达到3000至10000(含10000)标准箱、10000至15000(含15000)标准箱、15000至20000(含20000)标准箱、20000标准箱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标准箱人民币10元、15元、20元、30元的补助。所提所还集装箱在绍兴属地报关或进入绍兴国际物流中心施封、验封作业比例达到20%、30%以上的,奖励额度提高20%、30%(数据由绍兴国际物流中心统计,市级相关部门实时监管)。

  七、鼓励在绍兴属地海关报关。本市进出口企业在绍兴属地报关且进入绍兴国际物流中心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的,每标准箱补助人民币100元,只在绍兴属地报关但不在绍兴国际物流中心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的, 每标准箱补助人民币30元。本市国际货代企业在绍兴属地报关且进入绍兴国际物流中心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的,年规模达到200至1000(含1000)标准箱、1000至3000(含3000)标准箱、3000标准箱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标准箱人民币40元、50元、60元的补助。报关公司在绍兴属地报关的,按每票报关单补助人民币30元。(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报关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八、培育和引进国际物流品牌企业。本地或引进的国际物流企业,根据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当年新获国家AA、AAA、AAAA、AAAAA级称号,并且属地报关,进入绍兴国际物流中心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箱量分别达到5000箱、10000箱、15000箱和20000箱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九、鼓励开发建设和使用国际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鼓励开发建设绍兴国际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并与电子口岸信息系统成功对接的,项目完工验收后,市财政按投资额一次性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际货代企业、本市进出口企业使用该信息平台,凡成功配对1次,给予20元的补助。

  十、绍兴国际物流中心及进入中心的船公司、货代公司、报关公司、集卡运输企业等国际物流企业,在绍兴注册经营,自经营之日起,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三年内给予80%的扶持。

  十一、对进入绍兴国际物流中心经营的船公司、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港口经营单位、集卡运输企业等企业的办公用房首年租赁费,给予70%的补贴。

  十二、鼓励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发展。对在绍兴注册经营的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当年新购集卡车的,按购车额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对在绍兴经营的集卡车20辆及以上、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市外(除绍兴市)车辆转入绍兴市区的净增集装箱车辆,一次性补助企业2000元/辆的车辆转户费。

  十三、对占地较大的国际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绍兴物流企业,在组建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过户的,符合有关契税减免政策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转移行为,市地税部门可按相关政策规定不征营业税。

  十五、市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物流企业在绍兴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地税部门批准后,对其办公用房的房产税予以减免。

  十六、积极鼓励引进国际物流专业人才。对引进国际物流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可参照绍市委发〔2010〕54号第22条政策执行。

  十七、为鼓励绍兴国际物流中心积极发挥地方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通关服务功能,促进绍兴国际物流业务开展,市财政扶持绍兴国际物流中心相关硬件建议,重点用于卡口、仓库和监控等监管设施科技设备配置。

  十八、国内专业国际物流企业参与绍兴国际物流中心经营的(含收购、重组、兼并),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若经营出现亏损,市财政给予一定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九、本意见仅适用于市区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十、本意见扶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扶持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度的地方财政贡献为限,对亏损企业一般不予政策扶持(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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