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64号)、《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港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2010〕4号)精神,提升我市现代交通物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现代交通物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促进物流园区建设
(一)支持重点物流园区开发建设。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重点物流园区,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其中:市级重点物流园区(基地)补助100-150万元;县(区)级重点物流园区(基地)补助50-80万元;农村重点货运场站(一般为重点镇)补助10万元。
(二)支持物流园区重点项目用地。在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对经认定为市重点物流园区内的重点项目,其用地在农用地转用指标上给予优先安排。对利用以划拨土地方式建设符合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符合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简化审批手续。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积极研究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物流土地使用权。
(三)鼓励物流企业向符合现代港口交通物流发展规划的重点物流园区集聚。对进入园区从事分拨、配送、采购、经销、包装、仓储、运输和信息服务的企业,三年内每年给予10-20万元专项奖励。
(四)物流园区内物流企业用水、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企业相同的标准。
二、扶持重点物流企业发展
(一)鼓励道路货运企业规模化发展。对自有运力车辆规模达到100辆车以上,当年实现地方税收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自有运力车辆规模达到200辆车以上,当年实现地方税收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自有运力车辆规模达到300辆车以上,当年实现地方税收45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对评为市级重点联系的道路货运企业,当年符合省补要求的货运车辆,按省补资金额的10%再给予补助。
(二)促进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其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营业税,免征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三)支持设立物流企业营运总部。外地物流企业将总部迁至舟山(注册地在舟山),且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每年给予20-30万元专项奖励。
(四)培育发展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对核定确认的市重点第三方物流企业,其所开发应用信息快速采集类技术、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软件与信息系统等给予分档专项补助。即,按企业申报期上年度实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投资额达100-5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对在舟山落户且规模较大的第四方物流企业,建立或开展物流交易平台开发中心、物流集成服务、物流综合咨询、物流技术研发实验室等物流综合集成平台或业务,经评审后,给予80-150万元专项补助。对列入国家、省市级试点的项目,按国家或省补助资金的20%给予专项配套补助。
(五)鼓励经市核定确认的重点物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对专业化船配物流、水产品冷链等市级重点物流企业开展业务流程、服务模式、应用技术的集成等技术创新,按照物流企业技改资金投入总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每年评选1-2家物流创新型企业,并给予8?10万元的专项创新奖励。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交纳所得税。总部注册在舟山的物流企业在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县(区)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三、扶持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一)支持企业建设大宗商品综合交易平台、物流贸易公共信息平台。对列入市重点的大宗商品交易公共平台和物流贸易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每年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的专项补助,补助期为1-3年。
(二)鼓励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信息系统改造建设。对使用并接入市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加入平台会员并使用交通物流标准通用软件的企业,经评审后,两年内每年补助2500元。
四、扶持浙江船舶交易市场发展
(一)支持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扩大规模。鼓励开拓市外市场,形成以舟山为核心的船舶交易市场网络,对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每新建一个市外省内分市场按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专项补助;每新建一个省外分市场按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专项补助。
(二)支持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技术和服务创新。鼓励建设履盖全省、全国甚至具有国际影响的船舶交易信息网络体系,对项目建设投入额给予20%的专项补助。
(三)对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新增税收增长快、贡献大的,给予专项奖励。
五、加大物流业招商引资力度
对2010年1月1日起新开业的现代交通物流企业,市外投资者股份占30%以上,给予一定的落户安置费补助。对引荐国内外投资商来舟山投资现代交通物流业的单位或个人,按《舟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办法》(舟招商〔2008〕1号)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六、对引进、发展的税收贡献显著的物流企业,或其他特殊类型的物流企业和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七、完善组织保障
市现代港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在市交通委设立现代交通物流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现代交通物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各县(区)设立相应的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加强对现代交通物流业的组织领导,制定物流业配套扶持措施,提高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环境,合力推进全市现代交通物流业快速发展。
八、上述优惠政策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凡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在本市注册并连续经营满5年,不足5年的,优惠奖励补助资金按年均比例退还。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效力溯及至2010年1月1日,期限暂定至2015年12月底。
十、本意见由市现代港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