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工作,提出8条政策措施。这些政策导向明确,针对性强,符合我国物流业发展的实际,迫切需要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具体落实。特别是税收和交通两个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更需要实实在在的具体措施。现就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提出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的政策建议如下。
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也是物流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国务院会议提出的第一条政策措施,就是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重点是完善物流企业差额纳税试点办法、研究解决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问题和土地使用税政策三个方面。
第一,完善物流企业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自2005年以来,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推荐,国家发改委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已有6批、593家企业取得了试点资格。国务院会议要求,扩大试点范围,尽快全面推广。我们认为,一是降低试点企业门槛。现行试点办法规定,物流企业上一年营业税及其附加必须达100万元以上,一些中小型企业因此无法达到标准。可否根据实际情况,对中西部地区的标准适当降低,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试点范围。二是在一些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或行业,先行全面推广试点。三是在一些试点企业享受政策仅限于运输环节,建议所有试点企业在仓储、运输、配送等各物流业务环节都能够享受到试点政策。
第二,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问题。现行营业税各环节税率不统一,抵扣标准不一致。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税率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业发票可按7%的抵扣率予以抵扣;提供其他劳务(包括仓储、货代)取得的收入税率为5%,不能进入增值税抵扣环节。物流企业多采用“总包”“分运”模式,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来降低运营成本。按照现行政策,每转包一次,就要开一次票、纳一次税。专业分工越细,交易次数越多,重复纳税问题就越严重。不仅对物流企业集成整合社会资源形成障碍,也使增值税纳税企业分离外包物流业务受到限制。
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本精神,物流业纳入增值税扩围改革,应该能够解决重复纳税问题,但应充分考虑物流业运行特点。我们建议,将物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行业税目对待,凡涉及运输、仓储、货代、快递等物流环节,均应视同综合物流业务。其应税劳务全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支持物流业一体化运作。针对物流企业劳动密集、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的特点,建议重新测算适用税率,不要因为税制改革增加企业负担。同时,执行相同的抵扣标准,堵塞利用假发票的骗税行为。取消运输企业自开票限制,促使企业更大限度整合社会物流资源。
第三,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物流企业特别是仓储型物流企业占地面积大,盈利能力低,又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6年修订以来,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成倍增加,有的地方甚至每平方米由原来的1元上涨到15元,远远超出了企业承受范围。为使国务院会议关于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政策落到实处,我们建议可以按照《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下限征收。如,大城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各类地区对物流业用地均应取最低限。该《条例》第五条还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建议税务部门在给仓储企业核定土地使用税标准时,就低不就高,以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避免房产税重复征收。依照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出租部分,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12%;自用部分,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适用税率1.2%。此外,物流企业出租仓库的租金收入,还要缴纳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总体税负较高。仓储库房也有“总包”“分用”模式,同样存在重复纳税问题。特别是从今年起执行的一项政策,还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更加重了物流企业负担。我们建议,物流企业库房租金收入一并纳入增值税范围,从根本上解决重复纳税问题。同时,企业占地已经缴纳了土地使用税,不应将地价再次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虽然,这条政策没有在新华社公告的国务院会议精神中体现,但我们认为同样非常重要。
第五,允许物流企业统一计算与缴纳所得税。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规定。这就割裂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不利于物流企业做强做大。我们建议:针对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的特点,应允许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国务院会议提出的第三条政策措施,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主要讲了两个方面,一是降低过路过桥收费,二是加强城市配送管理。落实这些政策的具体建议有:
第一,清理并降低过路过桥费。据我们调查了解,路桥费约占企业运输成本三分之一左右。过高的路桥费,加重了物流企业的负担。为此,建议对道路收费站点进行全面的排查清理,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一是立即撤销收费期限已经到期、修路资金已经收回的路段,以及非法设立的收费站点。二是对处于城市周边和车流量较大,以及收费期限即将到期的路段,政府可以采取回购的方式,使其回归公益性质。三是对于其他收费公路,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降低收费标准。四是要求路桥经营企业公开其收入和运营成本,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