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 登录
  • 首  页
    |
  • 关于学会
    |
  • 网上入会
    |
  • 学术年会
    |
  • 学会论文
    |
  • 学会课题
    |
  • 学会报告
    |
  • 学会活动
    |
  • 产学研基地
    |
  • 特约研究员
    |
  • 资料中心
    |
学会介绍 学会章程 会员管理服务及收费办法 组织机构 学会领导 专家委员会 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学会文件 联系方式
入会须知 注册会员 理事申请表下载 会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关于年会 历届年会回顾 最新年会动态 最新学术年会征文 历届获奖名单 特约评委申报 关于分论坛 分论坛申请 历届分论坛
征文通知 征文提交 物流经济 物流管理 物流技术与工程 采购 供应链管理 英文文献
课题介绍 课题通知 课题计划 历年获奖课题 课题申报 课题结题 课题申报书下载 课题延期申请表下载 研究报告格式规范下载 结题报告模板下载
关于报告 中国物流发展报告 中国物流重点课题报告 中国物流学术前沿报告 中国物流园区发展报告 中国冷链物流发展报告 生产资料流通发展报告 中国采购发展报告
中国物流发展报告会 全国物流园区工作年会 物流企业财税与投融资工作会 产学研结合工作会 中国物流学术年会 日日顺创客训练营
管理办法 产学研基地动态 申请表下载 申请表提交 基地复核 产学研会议信息
管理办法 申请流程 聘任条件 申请表下载 特约研究员相关文件
学会工作动态 物流政策及评论 学术年会论文 学术年会资料 学会报告 会员通讯 领导讲话 学会文件 学会课题 其他
  • 2008年之前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中心 > 物流政策及评论 > 物流政策解读与评论 > 2011年
促进我国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来源: 时间:2012/11/28 10:56:15 作者:贺登才
  

2011年6月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工作,提出8条政策措施。这些政策导向明确,针对性强,符合我国物流业发展的实际,迫切需要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具体落实。特别是税收和交通两个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更需要实实在在的具体措施。现就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提出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的政策建议如下。

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也是物流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国务院会议提出的第一条政策措施,就是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重点是完善物流企业差额纳税试点办法、研究解决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问题和土地使用税政策三个方面。

第一,完善物流企业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自2005年以来,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推荐,国家发改委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已有6批、593家企业取得了试点资格。国务院会议要求,扩大试点范围,尽快全面推广。我们认为,一是降低试点企业门槛。现行试点办法规定,物流企业上一年营业税及其附加必须达100万元以上,一些中小型企业因此无法达到标准。可否根据实际情况,对中西部地区的标准适当降低,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试点范围。二是在一些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或行业,先行全面推广试点。三是在一些试点企业享受政策仅限于运输环节,建议所有试点企业在仓储、运输、配送等各物流业务环节都能够享受到试点政策。

第二,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问题。现行营业税各环节税率不统一,抵扣标准不一致。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税率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业发票可按7%的抵扣率予以抵扣;提供其他劳务(包括仓储、货代)取得的收入税率为5%,不能进入增值税抵扣环节。物流企业多采用“总包”“分运”模式,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来降低运营成本。按照现行政策,每转包一次,就要开一次票、纳一次税。专业分工越细,交易次数越多,重复纳税问题就越严重。不仅对物流企业集成整合社会资源形成障碍,也使增值税纳税企业分离外包物流业务受到限制。

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本精神,物流业纳入增值税扩围改革,应该能够解决重复纳税问题,但应充分考虑物流业运行特点。我们建议,将物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行业税目对待,凡涉及运输、仓储、货代、快递等物流环节,均应视同综合物流业务。其应税劳务全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支持物流业一体化运作。针对物流企业劳动密集、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的特点,建议重新测算适用税率,不要因为税制改革增加企业负担。同时,执行相同的抵扣标准,堵塞利用假发票的骗税行为。取消运输企业自开票限制,促使企业更大限度整合社会物流资源。

第三,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物流企业特别是仓储型物流企业占地面积大,盈利能力低,又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6年修订以来,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成倍增加,有的地方甚至每平方米由原来的1元上涨到15元,远远超出了企业承受范围。为使国务院会议关于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政策落到实处,我们建议可以按照《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下限征收。如,大城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各类地区对物流业用地均应取最低限。该《条例》第五条还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建议税务部门在给仓储企业核定土地使用税标准时,就低不就高,以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避免房产税重复征收。依照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出租部分,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12%;自用部分,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适用税率1.2%。此外,物流企业出租仓库的租金收入,还要缴纳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总体税负较高。仓储库房也有“总包”“分用”模式,同样存在重复纳税问题。特别是从今年起执行的一项政策,还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更加重了物流企业负担。我们建议,物流企业库房租金收入一并纳入增值税范围,从根本上解决重复纳税问题。同时,企业占地已经缴纳了土地使用税,不应将地价再次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虽然,这条政策没有在新华社公告的国务院会议精神中体现,但我们认为同样非常重要。

第五,允许物流企业统一计算与缴纳所得税。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规定。这就割裂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不利于物流企业做强做大。我们建议:针对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的特点,应允许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国务院会议提出的第三条政策措施,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主要讲了两个方面,一是降低过路过桥收费,二是加强城市配送管理。落实这些政策的具体建议有:

第一,清理并降低过路过桥费。据我们调查了解,路桥费约占企业运输成本三分之一左右。过高的路桥费,加重了物流企业的负担。为此,建议对道路收费站点进行全面的排查清理,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一是立即撤销收费期限已经到期、修路资金已经收回的路段,以及非法设立的收费站点。二是对处于城市周边和车流量较大,以及收费期限即将到期的路段,政府可以采取回购的方式,使其回归公益性质。三是对于其他收费公路,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降低收费标准。四是要求路桥经营企业公开其收入和运营成本,加强社会监督。

需要[3]积分

阅读全文

关于我们 | 媒体互动 | 站点留言 | 友情链接 | 在线投稿 | 网站地图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2号楼铭丰大厦1601(100073) 电 话:010-83775681 E-mail:CSL56@vip.163.com
Copyright 2000-2019 in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学会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络事业部
中国物流与采购网:京ICP备05024070号 中国物流联盟网:京ICP备050370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