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2009年1月1日开始,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改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境内外判定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从事境外运输劳务企业的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当时,许多具有涉外业务的物流企业纷纷找到联合会反映情况。据此,我们在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60条建议中,也把此项内容纳入“物流业税收10条”建议。之后,又通过多种场合、多种方式,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8号文对我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有助于我国国际物流业务做大做强,为我国国际运输企业带来政策利好
文件规定:免征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下面,我们根据新、旧条例以及财税[2010]8号来看一下,国家对于国际运输劳务营业税政策调整的轨迹,这也有助于我们理解8号文对于国际运输劳务免税的优惠力度。
一、旧营业税条例下国际运输业务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
根据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劳务。
因此,在旧营业税条例下,对于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当然实际情况中主要是单位),从中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的劳务,属于境内劳务,我们一直征收营业税。但是,对于他们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在旧条例下属于境外劳务,我们一直是没有征收营业税的。
二、新营业税条例下国际运输业务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凡是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都属于境内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
根据这一原则,自2009年月1日起,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运输业务(包括起运地不在境内的运输业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这里就包含以下三个含义:
1、境内单位和个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和旧条例相比,没有变化)
2、境内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旧条例下,属于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3、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从事的载运旅客或货物从境外一地到另一地的劳务,亦属于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旧条例下,这项劳务属于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通过对比,我们就可以发现,遵循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新条例不仅没能鼓励国内运输企业的劳务出口,反而加重了国际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
在8号文下发前,唯一有所优惠的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10日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1号):自2009年5月1日起,对于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就是说,从2009年5月1日起,只有注册在上海洋山保税港内的纳税人从事的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包括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和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但是,这一优惠限定了企业的注册地区,同时只有国际海运可以享受,国际航空运输无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三、8号文的营业税税收优惠
通过对于新、旧营业税条例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8号文对于从事国际货物运输劳务的企业的营业税税收优惠主要在以下方面:
第一:对于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免征营业税。而这一点,在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下,都是属于境内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的。因此,这一点税收优惠是8号文最大的亮点。他直接体现了我国对于鼓励中国企业劳务出口的政策倾向,对我国从事国际运输劳务的企业的优惠力度也最大。比如我国很多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航线运输取得的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了。
第二:对于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免征营业税。对于这一点,在旧条例下,我们是作为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的。8号文给予这类劳务是免征营业税的待遇,而不是不征收营业税,这点是有本质区别的。即,我们仍是依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于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由于提供方在境内,在新条例下仍是被判定为境内劳务,只不过我们为了鼓励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的国际运输劳务业务,给予这类劳务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第三:对于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对于这一点,旧条例下,我们是作为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的。但是,同样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8号文对于这一行为给予的是免税待遇,而不是境外劳务不征税的待遇。也就是说,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发生的载运旅客或货物的行为(即运输的出发地和到达地全部在境外的),因为是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仍是被判定为境内劳务,只不过是给予其免税待遇。
早在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关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时,我就提出对于交通运输劳务的境内外划分原则我们应该还有新的政策规定。现在,这条政策规定终于出台了。但是超过我们预期的是,8号文对于境内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的劳务,营业税也给予了免税待遇,这个优惠力度是非常大的。应该讲,8号文对于我国境内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三、关注8号文的执行时间
既然是优惠政策,我们就需要特别关注他的执行时间。新条例对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的调整时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但是财税[2010]8号明确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这里,我们需要关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营业税的缴纳问题:
1、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这一块由于新、旧无变化,纳税人在执行中应该没有太大问题;
2、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在新条例下属于境内劳务,也需要征收营业税。这一块,由于旧条例下,属于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因此,可能会存在部分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不知道新营业税条例的变化,而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取得的收入,如果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仍需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为,8号文的优惠执行时间是从2010年1月1日开始。但是,对于境内从事国际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跨年度老合同),可以根据财税[2009]112号的规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享受营业税过渡政策。
3、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在新条例下也属于境内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这一点,估计很多发生纯境外运输行为的国内企业都不一定注意到。国内运输单位和个人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运输劳务所得,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当然,符合跨年度老合同的,可以享受营业税过渡政策。
(此文主要内容摘自《中国财务总监网》,相关背景材料由研究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