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货物劳务税改革的重要组成,而货物劳务税是中国当前收入占比最大的税收类型,收入规模占国内税收总收入6成以上,其征收范围广泛涉及到货物和劳务的生产、流通和进出口环节,与国民经济运行高度关联。在当前国内国际经济发展形势中,中国货物劳务税面临良好改革机遇和迫切要求。本文认为,抓住历史机遇,顺应历史要求,积极、系统而科学地推进整个货物劳务税制度体系改革完善正当其时,从而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一、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的历史机遇
(一)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历史要求。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攻坚时期,必须抓住机遇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快完善有利于转方式、调结构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税收是政府实现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货物劳务税是与货物和国民经济各环节密切关联的税种,不失时机地推进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不仅是完善税收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税制顺应当前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而必然选择。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发展,全国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提供了良好物质基础。全面实施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不仅能够提高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而且可以促进货物和劳务在生产流通领域的分工合作,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从而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是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当前,就业和收入分配面临诸多新问题,呈现出新特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2012年城镇需就业的劳动力达2500万人,比“十一五”时期的年均数多100万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抓紧落实国家提出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可以通过降低各次产业融合成本,对增加就业岗位产生结构性正效应,拉动就业增长。
同时,收入分配问题也与民生息息相关。在2012年3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温总理部署了当年要完成的七大任务,其中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居首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也提出,要抓紧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面对当前收入分配问题,不能完全依赖直接减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税收方式,而需要重视通过间接调节购买力的方式予以调节。税收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通过一个完整的税制体系对个人收入来源、分配、使用、财富积累与转让等财富的流转和存量进行直接或间接调节来实现。而货物劳务税则可以对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方面进行间接调控,主要是通过调节货币的实际购买力来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货物劳务税尤其可以借助对某些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特定的税种,在这方面产生更加显著和灵活的效应。完善和增强货物劳务税制对宏观经济的整体调控能力,正是发挥货物劳务税易于转嫁特点,在消费环节实现收入分配调节,同时尽量避免减少中低收入群体的福利损失。可见,抓紧落实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有利于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完善国民经济分配格局,提高中低收入人群购买力,有利于改善民生。
(三)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是适应国际经济形势发展的紧迫要求。在2012年7月6日举行的中国-新加坡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表示,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国均面临不同的挑战,当务之急仍是确保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在这样的国际经济环境中,不进则退。我们只有抓住机遇,抓紧落实货物劳务税改革,才能更好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矛盾,更好地适应国际经济形势变化,使中国经济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中发挥应有作用,在新一轮国际经济发展中获得更好的比较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