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9]8号)《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精神,我会于近期组织了三个调研组,分赴珠三角、长三角和中西部地区进行了调研,并就《规划》中提出的“抓紧解决影响当前物流业发展的土地、税收、收费、融资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现将物流企业普遍遇到的税收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报告如下。
税收政策是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最重要的政策杠杆,也是企业最为关心的政策问题。为全面落实《规划》,促进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必须理顺税收政策思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国家应该加大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
一、在三年《规划》期内对物流企业采取特殊支持政策
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物流市场需求萎缩,服务价格下跌,物流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为落实《规划》,应在三年规划期内对物流企业采取特殊的税收支持政策。
我们建议:一是给予物流企业营业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帮助物流企业渡过难关。二是对物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照一定比例先征后返的政策,返还税金作为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三是对购置物流设施设备的进项增值税予以返还,对国内急需的进口大型物流设备给予关税减免。四是允许物流设施设备加速折旧并予以税前列支。五是简化国有大型物流企业(企业集团)内部资产调拨、股权转让、重组并购等行为的审批程序,免除相关环节税金。
以上政策如普遍实行不便界定,建议首先在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经评审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实行。
二、将物流业各环节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3%
现行的营业税税目将物流业务划分为运输与服务(包括仓储、代理等)两大类。运输、装卸、搬运的营业税税率为3%,仓储、配送、代理等的营业税税率为5%。在实际经营中,综合型物流企业各项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与服务收入。各类业务税率不同,不仅有碍于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也不利于税收征管。此外,仓储业属于微利行业。据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平均业务利润率只有2.6%,资产利润率只有0.92%,而营业税税率却高于运输业。
我们建议:统一物流业各环节业务营业税适用税率,仓储等业务参照现行运输业3%税率征收。
三、抓紧解决物流税收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到目前,已有4批、394家物流企业进入试点范围。此举体现了国家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有效解决了试点企业营业税重复纳税问题,有力地支持了物流业发展。同时,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也需要抓紧解决,我们建议:
(一)把“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界定为:试点企业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参股公司。这些“所属企业”不论是否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均可享受试点企业总部的相关政策。“所属企业”名单由试点企业总部提供,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确认。
(二)将物流企业在“库存分拨管理”环节完成的装卸、盘点、搬倒、分拣、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解释为试点政策中“仓储业务”的内涵;在“库存分拨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比如仓库租赁费用、营运、管理、维护费用等,视同“仓储费”,允许执行相应的抵扣政策。
(三)推行试点企业对个体车辆营业税代扣代缴并代开发票的政策。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物流税收试点单位在实际支付给个体运输户运费时代开发票,并按照税务部门确定的征收比例扣缴应纳税额,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监管。为防止物流企业为外雇车辆代开发票时,虚开给一般纳税人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建议在代开的普通运输发票上加注“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字样。从根本上解决试点企业有效扣除凭证“取得难”问题,又从源头上堵住个体运输经营户营业税款流失的“黑洞”。
(四)应该研究改进“自开票纳税人”的相关政策规定。首先,对于按照国家标准,经过评审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放宽限制,只要规范运作,加强管理,即使没有自备运输工具,也可以视同“自开票纳税人”对待。
(五)铁路、航空货运发票自成体系,种类繁多,部分铁路、航空业务发票,不能作为允许扣除的凭证。对于试点企业使用铁路、民航专业公司运力,所产生的重复纳税问题,应该允许抵扣。
(六)积极扩大物流税收试点。建议将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经评审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自动纳入物流税收试点企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