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3月,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到2011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综合物流企业集团”。按照《规划》的要求,我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物流企业做强做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支持物流企业做强做大的政策导向
物流企业是推动物流业发展的主体。支持物流企业做强做大,是落实《规划》的重点任务。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专业化、社会化物流企业发展很快,多种所有制、不同服务方式的物流企业逐步成长壮大。但总体来看,多数物流企业仍处于数量扩张阶段,“小、散、差、弱”的状况没有根本性改变。物流的行业地位尚未得到相关经济工作管理部门的有效落实,一些现行具体政策仍然不支持物流企业一体化运作和网络化经营。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支持物流企业做强做大的政策导向。
我们建议,要从工商登记、财政税收、统计信息、法律事务等经济管理的各个层面,对物流企业进行界定,明确物流行业的主体地位和主管部门。根据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的实际,调整现有政策思路,明确支持物流企业规模化、一体化、网络化、国际化发展。有计划、有重点、有政策,培育一批基础条件好、服务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物流企业。这一思路,要落实到相关政府部门具体的管理工作当中。
二、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
近年来,我国物流企业数量发展很快,但一般来说规模较小、业务模式单一,网络化、一体化服务能力不强,与跨国物流企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企业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营实力和管理经验,具有做强做大的基本条件。
我们建议,鼓励和支持大型物流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加盟连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对中小物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托管。有关部门应协助解决物流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遇到的流动资金、债务核定、人员安置等方面的问题。对重组企业增设网点,技术改造,发行股票、债券,申请贷款等提供方便。要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对场站、码头、机场、仓库、车辆等物流资源的兼并重组和整合利用。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拓展原有业务,加快向一体化物流服务转型。要鼓励中小型物流企业与大企业规模化服务相配套,开展专业化的特色服务,满足多样化的物流需求。国家有关部门应对物流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
三、简化国有大型物流企业内部产权转让程序
大型国有物流企业下属分支机构众多、资源容易分散。根据业务变化,常常需要调整内部结构和资源配置,进行内部产权转让。但现行政策法规认定,国有企业内部产权转让属于交易性质,要求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并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包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资产评估费用,以及因资产评估引起的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而且上报审核需要大量的等待时间,大大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
我们建议: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作分类处理。第一类,向社会投资者或内部员工转让企业产权、资产的行为,应严格适用现有国有资产管理关于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第二类,国有企业内部的产权转让行为,原则上由企业自主审批,并免去专项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第三类,国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的两个国有企业之间的重组合并行为,应采取行政手段、无偿划拨方式,帮助大型企业尽快做强做大。
四、为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方便
“总部签约,分部经营”是大型物流企业集约化经营的基本模式,可以发挥网络资源优势,灵活、统一、便捷、高效地提供多样化服务。但是,各地还存在一些阻碍和限制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的问题。许多地方要求企业在当地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允许注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有些地方规定,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要在当地找“挂靠单位”,并要求进入指定地点经营;一些地区还简单地照搬运输企业的注册要求,硬性规定物流企业分支机构所需车辆的台数,或者不允许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拥有或租赁车辆;一些地区要求运营企业缴纳一定数量的押金,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
我们建议,要允许物流企业异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实行总部领导下的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允许物流企业自主选择经营地点,取消车辆台数的硬性规定,取消不分企业状况收取押金等不合理限制,允许分公司、营业部等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拥有或租赁车辆,消除为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人为设置的各种障碍。
五、允许物流企业分支机构使用总部取得的各类资质
物流运作涉及运输、仓储、货代、流通加工、配送、质押监管等多种业务环节,大型物流企业所需业务资质证明超过30种。随着企业相关业务的开展,各地分支机构需要具备各类资质才能完成总部分派的工作。但一些地方不承认物流企业分支机构在总部取得的经营资质,要求在当地重新登记申报,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时间和费用负担。同时,赋予总部的政策,有些分支机构还享受不到。如,一些大型物流企业反映,虽然总部已经获批税收试点单位,而许多分支机构不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