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物流业是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也是《“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的重点行业。为此,我们通过深入调研,提出物流业推行增值税改革的如下政策建议。
一、物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促进生产、拉动消费作用大,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2010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为125.4万亿元,每一单位GDP需要3.15个单位的物流总额来支撑。
(二)调整结构的重要手段。2010年,我国物流业增加值为2.7万亿元,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16%;物流业每增加6.25个百分点,就可以带动服务业增加一个百分点。
(三)“第三利润”的重要来源。2010年,我国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为17.8%,比“十一五”末期的2005年降低0.5个百分点,等于增加了近2000亿元的经济效益。
(四)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目前,我国物流岗位现有从业人员约2000万人;物流业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就可以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以上。
但是,我国物流业仍然存在着社会化需求不足,资源整合不够,服务供应能力不强和效益不高等问题。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高出发达国家一倍左右,现代物流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仅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也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2009年3月国务院以国发(2009)8号文发布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抓紧解决影响当前物流业发展的土地、税收、收费、融资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二、现行税收政策思路与物流业运行模式的矛盾
物流业是新兴服务产业。整合运输、仓储等各类社会物流资源,实行全程一体化运作,是基本的运行模式,也是从整体上降低物流成本、减轻资源和环境压力的重要手段。而现行按照营业税征收的政策思路,割裂了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链条,限制了社会物流资源整合,也增加了税收监管工作的难度。
一是各环节税目、税基和税率不统一。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税率3%;提供其他劳务(包括仓储、货代)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税率5%;各地对快递业务的理解与执行标准不一,分别按照运输、邮政或服务业不同的税目和相应税率征收;兼营不同应税项目,要求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由于多数物流企业兼营多种业态,但执行不一样的税目、税基和税率,企业在核算上很难划分清楚。
二是抵扣标准不一致。自1998年起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按7%的抵扣率予以抵扣,而其他物流环节营业税则不能进入增值税抵扣环节。因此,增值税纳税企业都希望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不是服务业发票。
三是重复纳税问题。为满足客户“一站式”“门到门”服务需求,物流企业多采用“总包”“分运”模式,通过整合各环节社会物流资源来降低运营成本。按照现行政策,每转包一次,就要开一次票、纳一次税。专业分工越细,交易次数越多,重复纳税问题就越严重。这样,不仅对物流企业集成整合社会资源形成障碍,也使增值税纳税企业分离外包物流业务受到限制。
四是没有统一的发票。物流业是相对独立的行业,客户需要一体化运作,“一票到底”服务。但在现行管理体制下,一项综合物流业务必然涉及多种发票,有的物流企业在用发票甚至多达20多种,日常经营中有许多不便。
五是增加了监管工作难度。货物运输业按照3%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纳税企业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按7%抵扣增值税。税率上的差异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导致运输业发票造假问题屡禁不绝。为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税务机关实行“自开票纳税人”制度。按照企业自有车辆,核定开票金额。这样的规定,是出于维护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的需要,但严重限制了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也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三、将物流业现行营业税改按增值税征收的基本原则
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都提出,“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物流业的产业地位在国家规划层面已经确立。对物流业税制进行改革,首先应把物流业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行业对待,设立相对统一的税目和税率,实行统一的核算和监管制度。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来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适应物流业运作模式的需要,促进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供更好的物流支撑。物流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支持物流业一体化运作。新的税收政策设计,要体现整合社会物流资源的理念。物流业各环节统一税率、统一抵扣、统一发票,鼓励企业开展一体化运作、一站式服务、一票到底业务。
二是不增加物流企业实际税务负担。要在充分调查研究,仔细核算历史数据的基础上,摸清现行税收政策条件下,各类物流企业的实际税负情况。在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前提下,使物流企业新的税负与现行征收政策情况下大体相当或略有降低。
三是鼓励专业化、社会化物流企业发展。物流业实行增值税,将从根本上解决重复纳税问题。一方面,有利于物流企业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减少物流运作中的能源和资源消耗;另一方面,为增值税纳税企业分离外包物流业务扫清障碍,促进专业化、社会化物流企业发展。
四是从制度设计上堵塞偷税、漏税和骗税漏洞。物流业增值税税率最好与增值税纳税企业用来抵扣的税率相一致,消除两者税率差。同时,要有利于新旧税制衔接,把对相关行业企业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五是简化监控程序。取消“自开票纳税人”的报批、审核、核算等程序,将有利于简化手续,方便企业,降低执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