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工作,提出了推动物流业发展的8项政策措施。在第1项“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的政策措施中,要求“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为此,我们通过深入调研,提出完善物流业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建议如下。
一、物流业的产业地位和行业特征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促进生产、拉动消费作用大。2010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为125.4 万亿元,每一单位GDP 需要3.15个单位的物流总额来支撑。物流业增加值为2.7万亿元,占全部服务业增加值的16%;物流业每增加6.25个百分点,就可以带动服务业增加一个百分点。目前,我国物流岗位现有从业人员约2000万人;物流业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就可以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左右。
物流业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物流业是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以满足其他产业的物流需求为根本目的,对于调整结构、转变方式,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物流基础设施与供电、供水、供气和公交系统一样,是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的动脉系统,具有较强的公益性。
物流业特别是仓储业盈利能力弱、回收周期长、回报相对稳定。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平均业务利润率只有2.6%,资产利润率只有0.92%。据了解,一般仓储设施投资回收期在14年以上。物流相关税收和成本的变化,极大地影响到行业企业的投资决策。
我国仓储设施正在进入全面紧缺阶段。随着城市扩张,老旧仓库外迁和退出,我国仓储设施存量资源持续减少。而由于土地取得和使用成本大幅上升,仓储设施新建成本大增,抑制了企业自建的积极性,增量设施跟不上社会物流需求的快速增加。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快件爆仓”,“一库难求”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城市物流正常运转。
二、土地使用税调整对物流业的影响
经国务院重新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率普遍提高两倍。各地在执行中多数从高征收,个别省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甚至提高了10倍以上。如,呼和浩特市某区域土地使用税每平米税额从2006年的1元上涨到2007年的12元,增加11倍;西安市某区域从1.5元上涨到16元,增加9倍多。
作为土地使用大户,物流业特别是仓储型物流企业税负压力大大增加。许多仓储型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已经成为企业第一大税种,极大削弱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如,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土地使用税为1353万元,2009年实际缴纳4486万元,净增3133万元,增长2.32倍。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设在内蒙古的一家下属企业,2010年营业收入只有473.6万元。土地使用税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元上涨到12元后,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由15.3万元增加到184.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39%,占全部应缴税金的84%。因此,由上年盈利变为亏损103.8万元。
土地使用税大幅提升在增加物流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对物流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是仓储租金持续上扬。为消化不断上升的土地使用成本,仓储租金不得不持续上涨,2007年以来各地仓库租金普遍上涨30%--50%。这部分成本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进一步推高CPI。
二是物流企业退出仓储市场。由于城市扩张和土地价格的上升,物流企业逐步向城市周边迁移。但新的仓储用地较难取得,且土地使用和建设成本大幅增加,新购地自建仓储设施的企业,一般会经历较长时期的亏损,物流企业不得不选择退出仓储市场。
三是仓储资源出现长期紧缺。由于土地政策影响,存量仓储资源加快萎缩,增量资源明显不足,未来仓储资源将出现长期紧缺局面,势必影响到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和人民生活安定。
三、完善物流业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是体现支持专业化、社会化物流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了“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的总方向,但限定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在执行中有较大难度。不仅对大宗商品很难准确定义,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物流企业储存的商品类别是动态的。如以储存商品的类别来划分,无法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也增加了税收征管部门认定和监管的难度。我们建议,按照企业服务模式来设定仓储设施土地使用税税率。以是不是专业物流企业,能不能提供社会化的物流服务两个标准来衡量,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因为,专业化的物流企业、社会化的物流服务,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集约使用土地,从而提高物流运作的效率和效益,符合科学发展的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的主线。
二是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物流企业用地统一按照最低档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我们建议,在贯彻《条例》的前提下,凡是符合专业化、社会化条件的物流企业,要明确规定按照《条例》规定的最低档征收。即,各类地区符合条件的专业物流企业用地,分别按照1.5元、1.2元、0.9元和0.6元来计征。
三是降低中西部地区税额标准。按照《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为鼓励中西部地区加快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议中西部地区专业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严格执行此项规定。
四是减少地方自由裁量权。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专业物流企业一律执行上述最低限征收政策,减少和限制地方自由裁量权,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使物流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实惠。
五是实行建设期免征政策。物流园区等仓储类设施前期审批和建设周期比较长,建议设立过渡期。在此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同时,对于超过过渡期仍未投入使用或改变用途的土地,取消其专业物流企业享受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六是专业物流企业使用的房产地价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发布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提出,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不仅形成了房产占地实际上的重复纳税,加重了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而且在执行中也会产生地价确定标准不统一等征管问题。我们建议,对于已经统一缴纳了土地使用税的专业物流企业,不再将地价再次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作为全国性物流行业社团组织,有责任、有义务随时反映行业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国八条”尽快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