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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12/11/28 18:42:44 作者: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物流业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10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物流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和对象条件

  (一)凡在本区注册、纳税,且符合本区物流业发展导向的现代物流企业。

  (二)年纳税指标要求:新注册企业40万元及以上、老企业50万元及以上,且年环比递增15%的(指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下同)。入驻空港物流中心的企业按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鼓励扶持新办物流企业。

  1.新建项目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在2000万以上-5000万元、5000万以上-1亿元、1亿以上-1.5亿元、1.5亿元以上的,分别补助40、60、80、100万元。

  2.对产业带动力强、提升城市功能明显以及“退二进三”的重大物流项目,且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由区政府酌情商议“一企一策”。

  (二)鼓励扶持空港物流基地建设。

  1.对宁波空港物流中心,继续实行基建投入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三分之一的贴息补助。

  2.对宁波空港物流中心(含入驻企业)经营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扶持。

  3.鼓励物流企业集聚宁波空港物流中心。对2010年新入驻中心注册纳税的企业,租赁中心商务楼宇或保税仓、出口监管仓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补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的物流企业,相应租赁补助标准上浮50%。

  (三)鼓励扶持发展航运物流业。2010年新入驻海运企业单体在1万吨以上或已入驻海运企业新增运力(均指区外引进或新购,下同)实行分档累进一次性补助:2010年新入驻海运企业运力规模在1-1.5万吨部分(含1万吨,下同)补助40元/吨,1.5以上-3万吨部分补助50元/吨,3万吨以上部分补助60元/吨;已入驻企业运力规模在0.5 -1.5万吨部分(含0.5万吨,下同)补助40元/吨,1.5以上-3万吨部分补助50元/吨,3万吨以上部分补助60元/吨。新入驻海运企业总运力在1-3万吨、3万吨以上-5万吨、5万吨以上,内河运输企业总运力在0.1-0.5万吨、0.5万吨以上-1万吨、1万吨以上的,分别给予5、10、15万元的安家补助费。新入驻内河运输企业或新增总运力在500吨以上的,给予40元/吨运力补助。运力补助分5年兑现,分别按40%、30%、10%、10%、10%发给,当年未达到40万纳税指标要求的,取消当年运力补助。新增运力船龄规定:油品等危险品的船龄为10年及以下,普散货运船龄为15年及以下,超龄不给予运力补助和安家费补助。

  (四)鼓励扶持现代物流业集聚区建设。大型物流企业,为搭建企业集聚平台,年为集聚企业提供办公及经营场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入驻企业在辖地注册并纳税的,年实缴税收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租赁费补助。

  (五)鼓励扶持物流企业品质、资质提升。

  1.鼓励采用先进物流设备。采用现代化集配货系统、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化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先进物流设备、软件,单体投资在4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补80万元。

  2.鼓励物流企业资质提升。凡被评定为国家级3A、4A、5A物流企业(仓储企业按对应星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80、100万元,级阶提升的仅补差额。

  (六)政府特别奖励。

  1.对新注册现代物流企业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对地方形成的财力给予区可得部分的80%奖励。

  2.老企业对地方形成的财力年环比递增15%以上的新增部分给予区可得部分100%的奖励。实行“一企一策”的物流企业,按相应政策执行。

  3.海运企业按营业额规模,实行分档累进奖励,4000万元及以下给予区可得部分60%奖励,4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部分奖70%,8000万元以上部分奖80%。

  三、附则

  1.海运企业年纳税指标不实行年环比递增15%的要求。

  2.2010年6月底前注册经营的按当年度结算享受,7月1日以后注册经营的企业,从次年起享受政策。

  3.本实施细则前已开始享受连续三年政策的按区期限继续享受,标准按新政策执行。

  4.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政策有变化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5.本细则由区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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