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部门获悉,2012年起,广州市将对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在3个年度内实行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发布的《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对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均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了解,享受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象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化肥、煤炭、原油、食品、药品等农产品、矿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工业原材料及工业制成品等包括仓库库区在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对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专业物流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