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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11/30 21:38:09 作者:
  

深圳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

  为有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和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法制办、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发〔2004〕294号)以及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路面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法〔2004〕28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治理工作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目标
  从2004年8月起,用1年的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止,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现象得到纠正。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通过综合治理,逐步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绮文
  副组长:刘朝金(市交通局)
  李英才(市公安局)
  成 员:沈 毅(市发展改革局)
  殷 勇(市贸工局)
  邝 兵(市质监局)
  王晓星(市安监局)
  彭曙曦(市工商局)
  胡建农(市法制办)
  阎志祯(市公路局)
  钟廷国(市公安交警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局,以下简称市治超办),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刘朝金同志担任,副主任由阎志祯同志担任,办公室联络工作人员:刘贵明(市交通局)、李军(市发展改革局)、张爱民(市贸工局)、刘玉银(市质监局)、唐晓燕(市安监局)、陈俊武(市工商局)、张洁波(市法制办)、叶运强(市公路局)、关向东(市公安交警局)、梁淦魁(市公安交警局)。办公室联系电话:25191074;传真:25415830、25191188。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宣传督导组、稽查组、运输保障组四个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治超办统一安排。
  三、职责分工
  (一)交通部门负责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宣传工作;负责路面检查、卸载、处罚工作;负责运输市场的整治,负责制定检查点的疏运预案;负责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制定调整路费标准等经济政策。
  (二)公安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的技术参数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更换行驶证,并路查纠正;负责检查现场的秩序维持和检查车辆的拦截;负责制定检查点的安全应急预案。
  (三)发改部门负责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做好“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向社会发出公告的工作。
  (四)贸工、质监、工商部门负责车辆生产企业和非法改装企业的整顿工作。
  四、治理工作的重点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大新闻媒体、路面的宣传,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政策法规、措施等内容,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要在全市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行治理,从而形成强大舆论氛围。交通、公安部门要编写路面宣传标语口号及有关宣传资料,并在公路和附属设施设置限载交通标志。贸工部门负责组织对我市大宗原材料生产企业的走访,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公安部门要按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我市开展“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准吨位恢复工作,并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
  (三)开展汽车生产厂家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治理工作。贸工、质监、工商部门要按职责督促检查我市汽车生产厂家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汽车,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对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上牌、上路。
  (四)开展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治理工作。工商部门应对交通、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认定的非法改装企业依法进行整顿,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其中对无照经营汽车改装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对虽经批准但经质检监部门鉴定为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设置检查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我市交通(路政、征稽、运政)、公安交警要组成联合执法队在省厅批复的检查点开展路面检查。由市治超办制定检查站和卸载场地的设置方案,并报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经两厅同意后,方可实施,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改计划的,应按上述程序报批同意,以便监督检查。为规范管理和有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查站统一悬挂“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的牌子,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咨询和监督。
  (六)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出台之前,我市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
  (七)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结构和车型结构。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规范运输行为。
  五、时间安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5月中旬至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此阶段媒体广泛宣传,同时做好设立临时检查点,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由交通、公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在公路上治理“双超”车辆。
  第三阶段(2005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逐级验收、总结并制定相关政策,巩固治理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经济正常运行。要坚持一手抓治理超限超载不放松,一手抓维护社会稳定不动摇,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各部门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增强执法服务意识,防止公路“三乱”的发生。交通、公安部门要确保路面执法人员到位,执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热情服务,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严格按照交公路发〔2004〕219号、粤交法〔2004〕282号和粤交法〔2004〕294号文的要求,开展检查、卸载和处罚工作,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三)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应急机制和预案,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交通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运输紧张的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好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要针对可能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工商物价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罚款专用票据,确保罚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
  (五)要加强治超工作新闻媒体和路面的宣传工作,要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加强统计上报工作。市治超办要按规定,做好我市治超工作的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定期编制简报,并及时上报省治超办公室。
  七、有关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性规定,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和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法制办、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发〔2004〕294号)以及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路面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法〔2004〕2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
  2.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质监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法制办、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发〔2004〕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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