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规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总局制定了《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和《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附件1: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1.目的
加强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保障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适载性检验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所有出境集装箱的卫生检疫;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的动植物检疫;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的适载性检验。
3.检验检疫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4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局长令)。
4.控制要求
4.1 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
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受理报检、检疫查验、判定处置、出口核查以及资料归档等环节,具体参见附1.
4.1.1 受理报检
4.1.1.1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集装箱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填写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以及随附的集装箱配载清单等相关资料和单据受理出境集装箱检疫申报,对由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出运的集装箱可由申报单位按批报检。
4.1.1.2 按出境集装箱检疫收费标准进行计收费。
4.1.2 检疫查验
4.1.2.1 对出境集装箱的检疫查验可采用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检疫抽查或与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集装箱场站的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1.2.2 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报检材料,进一步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疫情等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确定是否进行现场检疫查验以及现场查验的数量,一般现场查验数量不应低于总出口集装箱数量的1%。
4.1.2.3 检疫查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核查箱号,查看集装箱箱体是否完整;
b.检查外表是否带有土壤等;
c.检查箱内有无啮齿动物、病媒生物或其粪便、足迹、咬痕、巢穴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等,若有发现,要采样作分类鉴定;
d.检查箱内有无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土壤、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等,若有发现,要采样作分类鉴定;
e.检查箱内有无被病原微生物或理化因子污染,如有发现采样送实验室检验。
4.1.3 结果判定和处置
4.1.3.1 对达到以下要求的集装箱判定为检疫合格:
a.未携带藏匿啮齿动物及蚊、蝇、蜚蠊等病媒生物;
b.未被人类传染病和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等病原体污染;
c.未携带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d.未携带土壤、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
e.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的其他规定。
4.1.3.2 对判定检疫合格的集装箱予以放行。
4.1.3.3 对判定检疫不合格的集装箱,必须经卫生除害处理或调换集装箱等方式达到检疫要求后再予以放行。
4.1.4 出口核查
对本口岸装载的出境集装箱进行审核,核查其中有无未经检疫的出境集装箱,对逃避检疫的出口集装箱交由相关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4.1.5 资料归档
4.1.5.1 对在检疫中发现的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4.1.5.2 对完成出境集装箱检疫的情况按规定做好质量分析。
4.1.5.3 对完成检疫的出境集装箱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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