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转变职能,规范执法,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和转关运输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2003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关于取消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修改为“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二、将第三条“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需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修改为“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将第四条“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的注册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数据资料共享,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修改为“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四、第六条删去第四项,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并增加1项作为第五项:“(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五、将第十一条中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改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六、将第十二条中的“驾驶员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修改为“驾驶员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将该条第(一)项中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注册登记申请表》”修改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
七、将第十三条“经海关审核合格的驾驶员,参加注册地海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司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证》(见附件5,以下简称《资格证》)。”修改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海关法规及相关的监管规定,参加海关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并相应删去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司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证》。
八、将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中的“《资格证》”均改为“等相关证件”。
九、将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驾驶员”删去。
十、将第二十条中的“《资格证》由驾驶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删去。
十一、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取消其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资格”改为“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中的“按照本办法注册管理”改为“按照本办法管理”。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及序号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
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2001年9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 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三)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第六条 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提交本条(二)、(三)、(四)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七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第八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