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 登录
  • 首  页
    |
  • 关于学会
    |
  • 网上入会
    |
  • 学术年会
    |
  • 学会论文
    |
  • 学会课题
    |
  • 学会报告
    |
  • 学会活动
    |
  • 产学研基地
    |
  • 特约研究员
    |
  • 资料中心
    |
学会介绍 学会章程 会员管理服务及收费办法 组织机构 学会领导 专家委员会 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学会文件 联系方式
入会须知 注册会员 理事申请表下载 会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关于年会 历届年会回顾 最新年会动态 最新学术年会征文 历届获奖名单 特约评委申报 关于分论坛 分论坛申请 历届分论坛
征文通知 征文提交 物流经济 物流管理 物流技术与工程 采购 供应链管理 英文文献
课题介绍 课题通知 课题计划 历年获奖课题 课题申报 课题结题 课题申报书下载 课题延期申请表下载 研究报告格式规范下载 结题报告模板下载
关于报告 中国物流发展报告 中国物流重点课题报告 中国物流学术前沿报告 中国物流园区发展报告 中国冷链物流发展报告 生产资料流通发展报告 中国采购发展报告
中国物流发展报告会 全国物流园区工作年会 物流企业财税与投融资工作会 产学研结合工作会 中国物流学术年会 日日顺创客训练营
管理办法 产学研基地动态 申请表下载 申请表提交 基地复核 产学研会议信息
管理办法 申请流程 聘任条件 申请表下载 特约研究员相关文件
学会工作动态 物流政策及评论 学术年会论文 学术年会资料 学会报告 会员通讯 领导讲话 学会文件 学会课题 其他
  •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发改委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安部
  • 海关总署
  • 交通部
  • 财政部
  • 商务部
  • 国家邮政局
  • 国家工信部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人大常务委员会
  • 国家工商总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中国保监会
  • 农业部
  • 民航总局
  •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
  • 科技部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土资源部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铁路局
  • 国家标准委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中心 > 物流政策及评论 > 全国性物流相关政策 >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3/1/2 11:42:37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进一步提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4号)和《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颁发批准证书,并报商务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商务部门备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于审批商业企业涉及区外的商业企业网点时,应征求网点所在地省级商务部门关于网点规划的审批意见。
  二、外商投资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其设立及变更、颁发批准证书,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以及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上述行业除须由商务部委托审批的内容外,外商投资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受商务部委托从事外商投资商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实行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实现与商务部联网,通过外商投资统计系统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过网络将审批外商投资商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情况及时转报商务部。
  五、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管理体制备案、人员培训,并经联网验收合格后,商务部将另行分批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二月九日

 

关于我们 | 媒体互动 | 站点留言 | 友情链接 | 在线投稿 | 网站地图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2号楼铭丰大厦1601(100073) 电 话:010-83775681 E-mail:CSL56@vip.163.com
Copyright 2000-2019 in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学会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络事业部
中国物流与采购网:京ICP备05024070号 中国物流联盟网:京ICP备050370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