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确保规划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规划是公路运输枢纽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指导公路运输站场建设的重要依据。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区范围内客货运输站场的总规模、数量和布局,初步确定各站场的站址、性质和功能、生产能力和技术等级、建设规模和控制用地,并提出实施措施和建议等。
第三条 总体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满足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等相协调;充分考虑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与水运港口、铁路站场、航空港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相衔接;充分发挥公路运输优势,与公路路线和城市干道、公路运输组织和信息化等相匹配。
第四条 总体规划及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背景及必要性、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功能定位、布局规划、信息系统规划、实施安排和政策措施等(详见附件一《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研究成果及内容要求》)。
第五条 总体规划的范围原则上控制在枢纽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
第六条 总体规划的期限为10—20年。
第七条 总体规划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下,由公路运输枢纽所在城市(以下简称枢纽城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承担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工程咨询甲级资格,并具有相关领域的经验和业绩。在编制过程中,应组织经济、技术、工程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论证。总体规划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其它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由枢纽城市人民政府会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批准后应及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批准后的总体规划是确定公路运输枢纽投资项目的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的重大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提出修编报告,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文本的幅面尺寸统一按A4(210mm×297mm)装帧,封面采用湖蓝色。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其它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颁发的《公路主枢纽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