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海峡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的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模式
两岸间航运业务实行特殊管理,交通运输部对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和营运船舶实施行政许可。
二、航运公司
在两岸注册的两岸资本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航运公司,经许可后,方可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
三、营运船舶
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须使用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直航船舶在进出直航港口期间,应符合《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关于船舶识别的约定。
四、直航港口
海峡两岸直航港口名单见附件,今后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加直航港口。
五、申请程序
在大陆注册的航运公司申请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申请文件,同时将申请文件抄报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其他航运公司应当委托其在大陆的船舶代理人,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申请文件。
六、申请文件
申请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旗标识彩色图案;
(三)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证书)复印件;
(四) 船舶资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等复印件;使用期租或光租船舶的,应提交船舶租赁合同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两岸资本证明材料);
(五) 提单样本;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应提交航线挂港、班期和运价本;从事旅客运输(含邮轮运输)的,还应提交客票样本。
七、审核时限
交通运输部自收到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抄报的申请文件后10日内提出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八、许可证书
获准许可的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由交通运输部分别核发新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并使用“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审批专用章”。
班轮航线挂港、营运船舶发生变更的,航运公司应提前10日申请换发《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原《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获准许可的航运公司及其船舶名单将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
九、特别事项
(一)运力投放按照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两岸贸易、人员往来需求和航运市场状况,合理安排运力。
(二)两岸资本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船舶,经许可,可参与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在进出两岸直航港口期间,其船舶识别方式应符合《海峡两岸海运协议》附件第一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