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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3/1/6 11:54:17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落实2008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92号)和9月11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经与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现将《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

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原则:以省为主,部进行指导和协调,部派出机构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在本辖区内代部开展相关协调和督导工作。按照《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方案》和9月11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责任和分工,确保目标统一、要求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执行统一,合力推进,水运院做好信息监控系统技术服务和治理工作信息分析、跟踪、报送等工作。

一、启动阶段

(一) 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和工作部署,9月11日;

(二)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确定领导小组(主管业务领导)和办公室,办公室作为具体日常管理机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也要确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联络方式,10月8日前报部;

(三)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10月12日前报部。工作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所有内贸箱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

2.针对每个港口经营人的称重系统和信息系统改造计划;

3.各省辖区内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

(四)部召开各省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确定《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和《建设总体方案》,经报批后组织实施,9月30日前;

(五)各省交通主管部门从10月份开始,在每月8号之前,报送上月工作情况,部据此在每月中旬,编制《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简报》。

(六)部视情况召开工作会议,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在完成试点工作后,部水运院组织港口企业开展信息系统上传模式和接口程序的培训。

二、系统建设阶段

(一)试点工作

1、试点省份定为天津、安徽、江苏、山东省(市)。试点省(市)的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部要求提出试点企业名单和试点工作计划(包含企业现状),经部审核后实施,10月12日前;

2、部水运院针对各试点企业工作计划制定试点工作方案,10月12日前;

3、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试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并保证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工作计划顺利开展,11月15日前; 

4、部水运院配合有关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试点企业实施称重系统和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工作,11月15日前;

5、部组织召开试点企业总结会,对试点企业进行验收总结,并组织推广,以便同类型港口企业学习借鉴,11月31日前;

(二)建设改造、验收

1、港口企业按照《通知》、《实施方案》要求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工作计划,制定称重系统和信息报送系统改造建设计划,并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9月28日前;

2、每月1日前,港口企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称重系统和信息报送系统改造建设计划等工作情况,10月12日―12月31日;

3、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计划对辖区内港口企业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每月3日前向省报送工作情况,10月12日―12月31日;

4、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各港口治理工作特别是港口企业建设改造工作进行督察,每月8日前向部报送情况,10月1日―12月31日;

5、水运院专家赴各地对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工作进行技术指导;10月1日―12月31日;

6、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建设改造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企业颁发新《港口经营许可证》,10月1日―12月31日;

7、每月3日前,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将对企业验收情况报省,8月1日―1月25日;

8、各省交通管理部门公布验收合格企业名单和不合格企业名单, 2009年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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