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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来源: 时间:2013/1/6 11:54:32 作者: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B/T 18769-200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修订。本标准与GB/T 18676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指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见引言和第1章);

——交易商的资格明确限定在现货领域(见3.3.1和3.3.2);

——修改了电子交易交易的业务程序,尽可能与现货交易过程相对应(2002版的第8章;本版的4章);

——明确提出了对物流配套服务的要求(见3.2.3和3.4.3);

——对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分别描述的对参与各方要求的章节进行了合并(2002版的第3章、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0章;本版的第4章);

本标准是我国物流领域涉及仓储、商品交易、增值服务方面的标准之一,与本标准同期制定或将要制定的相关标准有: 

——数码仓库应用系统规范;

——物流业仓储业务服务规范;

——物资银行业务服务规范;

本标准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储物流在线有限公司、中国商业联合会、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广西食糖中心市场、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孟国强、冯耕中、于洋、李雯峰、黄久久、牛海东、周南、刘旭渤、张朋柱、张娥、吕良宝

引 言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借助互联网进行电子交易已经成为必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要求我们尽快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传统产业、有形市场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以应对国际竞争。本标准在广泛收集国内大宗商品交易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货电子交易的特点,依据国家已颁布的合同法、拍卖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的内容而制定的。本标准是管理技术标准,涉及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依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本标准用于规范大宗现货电子交易方式,使现货批发市场在适应现代经济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健康有序,促进现货批发市场的提升,发展物流配送,推动流通现代化建设。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参与方要求和电子交易的业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尤其是现货批发市场开展电子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期货交易。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大宗商品 Bulk Stock

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

注:大宗商品是本标准中从事电子交易的标的物。

2.2 数据电文 Data Electronic Text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2.3 电子交易 Electronic Transaction

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交易。

2.4 电子交易中心 Electronic Trade Center

为交易商提供及时的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并能够提供配套物流服务的法人。

2.5 交易商 Trader

经由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2.6 交货仓库 Transaction Warehouse

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货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及交易情况的信息来源。

2.7 结算银行 Balance Bank

结算银行是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3 电子交易参与方

3.1 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制度,监督其他交易参与方行为,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相互之间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交货仓库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保管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行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与保障。

3.2 电子交易中心

电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对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交易过程文件和确保过程有效运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3.2.1 基础设施

能够开展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a) 满足电子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b) 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

c) 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小时的服务;

d) 能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本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

e) 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

f) 可以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

g)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2 交易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交易服务如下:

a) 制定并实施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b) 安排商品上市交易;

c) 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

d) 具有风险防范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现;

e) 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证履约;

f) 对交易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与记录,并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等级系统来提高网上交易信用度,引导规范、守信的交易作风。

3.2.3 物流配套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下:

a) 能为交易商提供及时、便利的仓储服务、代理运输服务;

b) 指定交货仓库,并保证交货仓库的业务过程可控;

c) 与交货仓库共同保证交易货物的真实性,并有相应的措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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