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2009年度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2009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双进工程"、"早餐示范工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体系、市场监测与储备应急体系建设、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二手车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
(一)"双进工程"支持内容和标准。
"双进工程建设"包括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家政培训和菜市场标准化改造示范工程等项目。
1、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9号)要求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经验收合格的,每个中心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2、家政培训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开展家政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支持。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工会部门确定,于7月底前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全国总工会备案。原则上东部地区每人不超过1500元,中部地区每人不超过1300元,西部地区每人不超过1200元。
3、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项目:先在北京、天津、大连、吉林、上海、宁波、厦门、江西、青岛、湖北、湖南、深圳、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和新疆兵团试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90号),在试点地区进行菜市场标准化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项目支持30万元,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早餐示范工程"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早餐示范工程"项目先在北京、天津、辽宁、大连、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河南、重庆、云南、西藏、宁夏试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并以连锁经营方式发展标准化早餐网。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早餐示范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80号)建设,经验收合格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项目,每个原则上按3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上述项目支持标准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先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吉林市、上海市、浙江省永康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西安市试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建设。此外,选择部分规模较大的跨地区集散市场,对其建设改造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2号)建设,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社区回收点支持5000元,每个分拣加工中心原则上按4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跨地区集散市场原则上按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四)城乡市场监测与储备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内容。
1、城乡市场监测体系项目: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运发[2009]140号)要求,对各省组织开展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及商贸服务行业统计等相关工作所发生的数据收集、分析报送、信息发布、调研培训、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2、储备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储备应急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运发[2009]139号)要求,对各省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信息报送工作予以适当补助。
(五)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要求,经验收合格的直辖市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每个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其他地级以上城市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每个原则上按1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县级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每个支持50万元,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六)"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先在北京、上海、江苏、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湖北、广州、四川试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和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以及大型屠宰和肉品流通企业冷链建设。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273号)要求,经验收合格的省级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建设项目原则上按每个4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直辖市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建设项目原则上按每个3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家安装监控终端并连通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的企业支持5万元;经验收合格的直辖市、地级市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原则上按每个3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经验收合格的大型屠宰企业产业链延伸建设项目原则上按每个4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上述项目支持标准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七)二手车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
二手车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先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和深圳试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先在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新疆试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对于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文件要求(另行下发),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项目原则上按1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一)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家政就业培训、市场监测及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先行分配到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制订操作办法和项目安排意见。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另发)及相关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并提出项目初步安排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终审后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将项目安排意见及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于8月31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备案。
操作办法应明确本地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项目安排意见应包括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并附项目安排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列明项目名称、所在地、实施企业、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支持方式和拟支持额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2、项目实施和验收。各省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做出调整的,应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3、拨付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商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和规定的支持标准,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二)菜市场标准化改造、早餐示范工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建设、"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二手车市场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各地试点工作方案审核通过后,再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确定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及相关规定,省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试点工作方案,省级财政部门终审后会同同级商务部门于8月31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确认后,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试点工作方案应明确本地区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地方配套资金等保障措施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实施和验收。试点地区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试点工作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标准化菜市场示范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3、拨付资金。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商同级商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的跨地区集散市场建设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供销部门于8月31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包括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投入使用及经营管理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审核后,财政部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四)各省级商务部门应于2010年1月底之前,将2009年项目验收和资金安排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商务部。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相关评审工作经费应从严控制支出范围,专项用于项目评审、验收和审核等工作。商务部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财政部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