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2009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农产品"农超对接"、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和农资流通体系建设等项目。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万村千乡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要求,建设万村千乡农家店、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东部地区每个农家店支持4000元、中西部地区每个农家店支持6000元,每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按不超过55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农村商品配送中心项目支持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双百市场工程"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要求,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农贸市场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农产品"农超对接"支持内容和标准。
先在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试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在试点地区实施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超对接"项目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且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70%。其中,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或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原则上按每个1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原则上每个支持30万元,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原则上每个支持20万元,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四)汽车摩托车和家电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相关文件的要求(另行下发),建设汽车摩托车和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及配送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予以支持。具体支持标准由各地财政部门商同级商务部门确定。
(五)农资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内容和标准。
先在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和新疆兵团试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商建发[2009]98号)以及商务部制定的农资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另发),在试点地区建设农资配送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配送中心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掌握,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同时不得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重复享受。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先行分配到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制订操作办法和项目安排意见。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另发)及相关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并提出项目安排初步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终审后会同商务部门将项目安排意见及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于8月31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备案。
操作办法应明确本地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项目安排意见应包括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并附项目安排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列明项目名称、所在地、实施企业、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支持方式和拟支持的资金额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2、项目实施和验收。各省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3、拨付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商商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和规定的支持标准,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二)农产品"农超对接"和农资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各地试点工作方案审核通过后,再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确定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及相关规定,省级商务部门会同供销部门提出试点工作方案,省级财政部门终审后会同同级商务部门于8月31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确认后,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试点工作方案应明确本地区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地方配套资金等保障措施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实施和验收。试点地区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试点工作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3、拨付资金。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商商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三)各省级商务部门应于2010年1月底之前,将2009年项目验收和资金安排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商务部。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相关评审工作经费应严格控制支出范围,专项用于项目评审、验收和审核等工作。商务部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财政部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