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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航道整治工程动态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3/1/7 10:11:10 作者:
  

  第一条为适应长江干线复杂航道演变剧烈的特点,抓住有利时机、快速决策,及时调整工程设计及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航道整治动态管理行为,降低决策、工程风险,确保航道整治效果,发挥投资效益,依据《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线复杂航道整治工程。

 

  复杂航道整治工程是指在泥质、沙质、砂卵石质河床实施的,且滩槽格局复杂、冲淤变化剧烈,对航道工程整治效果影响因素复杂的长江干线航道整治工程。

 

  本办法不适用于单一炸礁工程。

 

  第三条动态管理是指航道整治工程从初步设计批复到竣工验收期间,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标准、规模、投资,以及工程动态监测分析成果为依据,针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超出预测变化的条件,通过调整和优化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以确保达到整治效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动态管理坚持科学求实、程序简化、决策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动态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对动态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确定实施动态管理的工程项目,审批动态管理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

 

  部属一级航道管理单位负责协调、解决所辖建设项目动态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批动态管理工程的较大设计变更,并监督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单位全面负责动态管理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在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应编制完成动态管理实施方案,主要应包括项目实施动态管理监测、科研实验技术要求、主要工作要点、参见单位动态管理工作内容和要求、有关工作程序等主要动态管理工作内容;

 

  (二)确定动态监测和科研单位,组织实施相关监测和科研工作;

 

  (三)组织项目动态管理的实施。

 

  第八条设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监测计划,提出项目动态监测技术要求;

 

  (二)在收到监测成果资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和研究报告;

 

  (三)及时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和工程实施调整方案;

 

  (四)负责动态管理效果技术总结。

 

  第九条监测单位根据监测任务要求组织动态监测,在外业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监测技术要求的监测成果。

第十条动态管理工程设计变更的申报于审批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重大设计变更。

 

  1.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设计变更文件上报部属一级航道管理单位;

 

  2.部属一级航道管理单位应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重大设计变更文件上报交通运输部;

 

  3.交通运输部应在收到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较大设计变更。

 

  1、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设计变更文件上报部属一级航道管理单位;

 

  2、部属一级航道管理单位在收到较大设计变更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一条实施动态管理所必需的监测、科研、试验等费用应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二条动态管理监测是指除规范要求的常规观测外,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航道建设动态监测任务。其技术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及需要确定,主要包括监测内容、范围、频率、方法等。

 

  第十三条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经试验研究论证。较大设计变更方案可酌情开展试验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重大设计变更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十五条较大设计变更包括:

 

  (一)整治参数调整,但不影响工程效果;

 

  (二)工程平面布置局部改变,但不降低建设标准;

 

  (三)主体建筑物结构调整,但不影响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航道工程动态办法通知

 

  抄送: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贵州、四川、云南、重庆等省(区、市)交通厅(委),长江航道局,部规划司、财务司、质监总站。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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