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企业:
根据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十一五”第二批全国重点推广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选工作的通知》(厅体法字〔2008〕79号)要求,由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拥有单位自愿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能源管理委员会推荐,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和武汉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检测,部能源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共有28项产品符合全国重点推广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选条件,现将《“十一五”第二批全国重点推广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予以公布,并对列入目录的节能产品(技术)颁发“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
希望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的研制和拥有单位继续改进完善相关节能产品(技术),保证节能产品(技术)的质量和使用效果,并不断研究开发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节能产品和技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持续做好节能产品(技术)的推荐、推广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和具有良好效果的节能产品(技术)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取得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十一五”第二批全国重点推广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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