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铁路局、商务厅、粮食局、民航局、邮政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要求,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物流标准化工作,针对规划中提出的“制定物流标准专项规划”任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以及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物流信息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国际货运代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了《全国物流标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从我国物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出了物流技术、物流信息、物流服务、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国际货运代理、仓储、粮食物流、冷链物流、医药物流、汽车和零部(配)件物流、邮政(含快递)物流、应急物流等13个重点领域的标准制修订任务,旨在推动物流业基础性、通用性标准和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健全
并完善重点突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科学适用、基本满足物流业发展需要的物流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物流业备相关部门、行业、技术组织的作用,共同推进物流业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对《规划》的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物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规划》中确定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加强协调合作,切实推动《规划》落实工作。
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召开物流业标准化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规划》中提出的各项任务,并对《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系。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粮食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