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各有关企业:
2006年,我委印发了《关于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通知》,正式组织实施物流统计核算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物流统计核算数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认可,为各级政府部门准确把握物流业发展情况,制定有关物流政策和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了参考。根据《统计法》和相关规定,今年我委对《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继续执行。现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积极协调统计部门和行业协会认真落实各项统计任务,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支持,全面做好本地区的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和重点企业物流统计调查工作。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开展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制度》的各项要求组织统计核算和企业调查,确保全国范围内统计方法的统一性、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统计结果的可比性。要科学进行数据处理,深入分析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规律性,做好数据开发应用工作。
三、各有关调查企业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如实、准确、全面填报调查表,逐步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及时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四、要按照《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按时向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报送统计核算资料和重点企业统计调查资料。
附件: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附件:
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
二〇一〇年七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表式
(一)基层调查表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物流统调1-1表)
2、物流企业经营情况(物流统调1-2表)
3、企业物流状况(物流统调1-3表)
(二) 核算表
1、社会物流总费用(物流统调2-1表)
2、社会物流业务收入(物流统调2-2表)
3、社会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物流统调2-3表)
4、社会物流基础设施情况(物流统调2-4表)
四、指标解释及核算方法
五、从事社会物流活动涉及的相关行业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我国物流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及时反映我国物流运行状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物流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强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为国家统计核算与调查制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制定并组织实施,汇总的全国年度统计资料须经国家统计局进行审核和评估,有关信息的对外发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三家联合组织进行。
(三)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的办法,开展所辖区域的物流统计工作,确保全国范围内物流统计方法的统一性,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统计结果的可比性,并将各地有关物流统计核算资料和重点企业物流统计调查资料,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四)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在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部分核算调查指标和企业调查范围。
(五)本制度分基层调查表和核算表两部分。
1、基层调查表。分物流企业经营情况表和企业物流状况表两种。其中,物流企业经营情况表主要调查物流企业的物流经营活动情况;企业物流状况表主要调查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以下同)企业采购、销售、回收、废弃的物流与成本情况。
2、核算表。为总量指标核算表。表中各指标采取依据现有相关指标统计分离提取与企业统计调查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加工核算。核算表中涉及的铁路、公路、水上、港口、民航、管道运输及邮电业务部门的物流业务数据,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具体收集。
(六)本制度企业调查范围为在我国经济领土内登记注册并从事工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货物生产、流通的各种经济类型法人企业,以及物流业各种经济类型法人企业。其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采取重点调查的方式,每个省区市、每个行业、每类产品选择2~3个企业调查。物流企业为年物流业务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具体报送单位名单根据全国经济普查名录库选择,各省区市可视情况调整。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各调查单位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准确、及时、全面完成统计核算调查任务;统计部门、统计人员要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单方企业的涉密信息。
(八)各调查单位请通过指定网址(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网:http://www.clic.org.cn)“统计直报”板块中“全国社会物流统计直报系统”,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传送报表。没有链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暂用传真报送。各单位上报文件格式统一使用本制度规定的表式,并留存报送内容和填报依据。同时,必须将加盖企业法人章的正式报表邮寄到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技信息部(中国物流信息中心),同时抄报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
(九)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物流统计信息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邮政编码:100834
联系电话:010-68391226、68391328
传真电话:010-68586265
电子邮箱:tj@clic.org.cn
本制度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基层调查表
表号 | 表名 | 报告期别 | 调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物流统调 1-1表 | 法人单位 基本情况 | 年报 | 物流企业、工业、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 本制度选定的物流企业、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 3月底前邮寄和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传真 |
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 | 4月底前电子邮件 | ||||
物流统调 1-2表 | 物流企业 经营情况 | 月报 | 物流企业 | 本制度选定的 物流企业 | 次月20日前,12月报表年后3月底前邮寄和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传真 |
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 | 12月报表年后4月底前 电子邮件 | ||||
物流统调 1-3表 | 企业 物流状况 | 年报 | 工业、批发和 零售业企业 | 本制度选定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 3月底前邮寄和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传真 |
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 | 4月底前电子邮件 |
核算表
表号 | 表名 | 编制期别 | 综合范围 | 数据来源 | 提供日期 |
物流统调 2-1表 | 社会物流总费用 | 季报 | 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仓储邮电业、批发和零售业、进出口等方面 | 用于核算的各产品物流总额资料从现行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批发零售、海关统计等统计年报或年鉴中加工取得,各项费用的平均费用率资料根据企业调查资料加工取得。 | 季后25日 |
物流统调 2-2表 | 社会物流业务收入 | 季报 | 物流相关 行业 | 核算中涉及的铁路、公路、水上、港口、民航、管道运输及邮电业务部门的物流业务收入、货运量、货物周转量等数据,由各有关部门提供。 | 同上 |
物流统调 2-3表 | 社会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 季报 | 物流相关 行业 | 同上 | 同上 |
物流统调 2-4表 | 社会物流 基础设施情况 | 年报 | 物流相关 行业 | 同上 | 年后4月25日前 |
三、表式
(一)基层调查表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表 号:物流统调1-1 表
制表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 年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国统制【2010】94号
有效期至:2012年7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01 组织机构代码:□□□□□□□□-□ 02法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
04 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代码: □□□□□□ 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地(区、市、州、盟)___________县(区、市、旗)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街(村)、门牌号 单位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邮政编码:□□□□□□ | |
05 行业类别(或主要产品)1_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___; | 行业代码 (统计机构填写) |
06物流企业服务范围:1覆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___个地(区、市、州、盟) 1□□ 2覆盖___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 3覆盖___个国家及地区 3□□
| |
07 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 110 国有 150 有限责任公司 210 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20 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130 股份合作 170 私营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 330 外资企业 140 联营 190 其他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
08开业(成立)时间 □□□□年□□月 | |
09 隶属关系 10中央,20省(自治区、直辖市),40地(区、市、州、盟),90其他 □□ |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续(物流统调1-1 表)
10 年末从业人员数 | ||
指标名称 | 代码 | 总计(人) |
甲 | 乙 | 丙 |
年末从业人员合计 | 01 |
|
其中:物流岗位从业人员合计 | 02 |
|
按学历分: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 03 |
|
按专业技术职称分: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 04 |
|
按技术等级分:高级技师、高级工人员 | 05 |
|
按从业资格分:具有中、高级物流师资格人员 | 06 |
|
11基础设施 1自有仓储面积(平方米)______________ 7铁路专用线(条)______________ 2自有仓储容积(立方米)______________ 8货运车辆(辆)______________ 3租用仓储面积(平方米)______________ 9其中:普通货车(辆)______________ 4租用仓储容积(立方米)______________ 10 专用货车(辆)______________ 5装卸设备(台)______________ 11 其中:冷藏车(辆)_____________ 6物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套)_____________ 12 集装箱专用车(辆)____________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企业网址: 填表日期:201 年 月 日 (法人单位在此盖章) | ||
审表人: 审表日期:201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由本制度选定的物流业、工业、批发和零售业的独立法人企业填报;
2.本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3月底前;
3.本表报送方式为邮寄和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传真。
4.审核关系:
(1)年末从业人员合计(01)≥物流岗位从业人员合计(0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03)+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04)+高级技师、高级工人员(05)+具有中、高级物流师资格人员(06)
(2)基础设施中货运车辆(8)=普通货车(9)+专用货车(10)
(3)基础设施中专用货车(10)≥冷藏车(11)+集装箱专用车(12)
物流企业经营情况
表 号:物 流 统 调1-2表
制表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 年1- 月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法人单位名称: 文 号:国统制【2010】94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12年7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期 | 上年同期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期 | 上年同期 | |
货运量※ | 吨 | 01 |
|
| 主营业务成本※ | 万元 | 18 |
|
| |
周转量※ | 吨公里 | 02 |
|
| 其中:配送成本 | 万元 | 19 |
|
| |
配送量※ | 吨 | 03 |
|
| 流通加工成本 | 万元 | 20 |
|
| |
流通加工量※ | 吨 | 04 |
|
| 包装成本 | 万元 | 21 |
|
| |
包装量※ | 吨 | 05 |
|
| 信息及相关服务成本 | 万元 | 22 |
|
| |
装卸搬运量※ | 吨 | 06 |
|
| 货代业务成本 | 万元 | 23 |
|
| |
吞吐量※ | 吨 | 07 |
|
| 一体化物流业务成本 | 万元 | 24 |
|
|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08 |
|
| 仓储成本 | 万元 | 25 |
|
| |
其中:配送收入 | 万元 | 09 |
|
| 运输成本 | 万元 | 26 |
|
| |
流通加工收入 | 万元 | 10 |
|
| 装卸搬运成本 | 万元 | 27 |
|
| |
包装收入 | 万元 | 11 |
|
| 物流人员劳动报酬 | 万元 | 28 |
|
| |
信息及相关服务收入 | 万元 | 12 |
|
| 主营业务利润额※ | 万元 | 29 |
|
| |
货代业务收入 | 万元 | 13 |
|
| 主营业务营业税金※ | 万元 | 30 |
|
| |
一体化物流业务收入 | 万元 | 14 |
|
| 资产总计 | 万元 | 31 |
|
| |
仓储收入 | 万元 | 15 |
|
| 固定资产折旧 | 万元 | 32 |
|
| |
运输收入 | 万元 | 16 |
|
|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 万元 | 33 |
|
| |
装卸搬运收入 | 万元 | 17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
| |||||||||
说明:1.本表由本制度选定的物流业独立法人企业填报; 2.本表为月报,月度报送时间为次月20日前,12月报表报送时间为年后3月底前; 3.本表报送方式为邮寄和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传真; 4.月报只填报带※指标,季度和年度填报所有指标。 5.审核关系: (1)主营业务收入(08)≥配送收入(09)+流通加工收入(10)+包装收入(11)+信息及相关服务收入(12)+货代业务收入(13)+一体化物流业务收入(14)+仓储收入(15)+运输收入(16)+装卸搬运收入(17) (2)主营业务成本(18)≥配送成本(19)+流通加工成本(20)+包装成本(21)+信息及相关服务成本(22)+货代业务成本(23)+一体化物流业务成本(24)+仓储成本(25)+运输成本(26)+装卸搬运成本(27) |
| |||||||||
| | | | | | | | | | |
企业物流状况
表 号:物 流 统 调1-3表
制表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 年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国统制【2010】94号
法人单位名称: 有效期至:2012年7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期 | 上年同期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期 | 上年同期 |
购进总额 | 万元 | 01 |
|
| 配送、流通加工、包装成本 | 万元 | 08 |
|
|
销售总额 | 万元 | 02 |
|
| 信息及相关服务成本 | 万元 | 09 |
|
|
货运量 | 吨 | 03 |
|
| 仓储成本 | 万元 | 10 |
|
|
其中:自运货运量 | 吨 | 04 |
|
| 运输成本 | 万元 | 11 |
|
|
委托代理货运量 | 吨 | 05 |
|
| 货物损耗成本 | 万元 | 12 |
|
|
企业物流成本 | 万元 | 06 |
|
| 保险成本 | 万元 | 13 |
|
|
其中:对外支付的物流成本 | 万元 | 07 |
|
| 利息成本 | 万元 | 14 |
|
|
在企业物流成本中: |
|
|
|
| 管理成本 | 万元 | 15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表由本制度选定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填报,填报本企业因采购、销售、回收、废弃而发生的物流业务与成本情况; 2.本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3月底前; 3.本表报送方式为邮寄和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传真。 4.审核关系: (1)货运量(03)≥自运货运量(04)+委托代理货运量(05) (2)企业物流成本(06)≥对外支付的物流成本(07)≥配送、流通加工、包装成本(08)+信息及相关服务成本(09)+仓储成本(10)+运输成本(11)+货物损耗成本(12)+保险成本(13)+利息成本(14)+管理成本(15) |
(二)核算表 社会物流总费用
表 号:物 流 统 调2-1表
制表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国统制【2010】94号
有效期至:2012年7月
计量单位: 亿元
201 年 季
费用支出 社会物流 的物品 | 代码 | 社会物流总费用总计 | 运输费用 | 保管费用 |
管理费用 | |||||||||||||||||||||||||||||||||||||
运输费 用合计 | 铁路运输费用 | 道路运输费用 | 水上运输费用 | 航空运输费用 | 管道运输费用 | 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费用 | 保管费用合计 | 利息费用 | 仓储费用 | 保险费用 | 货物损耗费用 | 信息及相关服务费用 | 配送费用 | 流通加工费用 | 包装费用 | 其他保管费用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
| ||||||||||||||||||||
社会物流总额 | 01 | 说明: 1.本表按当年价格计算,计算资料主要取自农业、工业、海关、邮电、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统计年报与年鉴和企业调查;季度核算只计算总额,不分产品。 2.本表制造业产品目录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细分到大类,即代码表中的13-43大类。 3.本表平衡关系: 列1=2+9+19 其中: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 行01=02+07+47+48+49 其中:02=03+04+05+06;07=08+15;08=09+10+11+12+13+14;15=16+┅+46
|
|
|
| |||||||||||||||||||||||||||||||||||||
一、农产品 | 02 |
|
|
| ||||||||||||||||||||||||||||||||||||||
1、农业产品 | 03 |
|
|
| ||||||||||||||||||||||||||||||||||||||
2、林业产品 | 04 |
|
|
| ||||||||||||||||||||||||||||||||||||||
3、畜牧业产品 | 05 |
|
|
| ||||||||||||||||||||||||||||||||||||||
4、渔业产品 | 06 |
|
|
| ||||||||||||||||||||||||||||||||||||||
二、工业品 | 07 |
|
|
| ||||||||||||||||||||||||||||||||||||||
1、采掘业产品 | 08 |
|
|
| ||||||||||||||||||||||||||||||||||||||
①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产品 | 09 |
|
|
| ||||||||||||||||||||||||||||||||||||||
②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产品 | 10 |
|
|
| ||||||||||||||||||||||||||||||||||||||
③黑色金属矿采选业产品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物流总费用(续表)
费用支出 社会物流 的物品 | 代码 | 社会物流总费用总计 | 运输费用 | 保管费用 |
管理费用 | |||||||||||||||||||||||||||||||||||||
运输费 用合计 | 铁路运输费用 | 道路运输费用 | 水上运输费用 | 航空运输费用 | 管道运输费用 | 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费用 | 保管费用合计 | 利息费用 | 仓储费用 | 保险费用 | 货物损耗费用 | 信息及相关服务费用 | 配送费用 | 流通加工费用 | 包装费用 | 其他保管费用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
| ||||||||||||||||||||
④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产品 | 12 |
|
|
|
| |||||||||||||||||||||||||||||||||||||
⑤非金属矿采选业产品 | 13 |
|
|
| ||||||||||||||||||||||||||||||||||||||
⑥其他采矿业产品 | 14 |
|
|
| ||||||||||||||||||||||||||||||||||||||
2、制造业产品 | 15 |
|
|
| ||||||||||||||||||||||||||||||||||||||
①农副食品加工业产品 | 16 |
|
|
| ||||||||||||||||||||||||||||||||||||||
┇ | ┇ |
|
|
| ||||||||||||||||||||||||||||||||||||||
三、外部流入货物 | 47 |
|
|
| ||||||||||||||||||||||||||||||||||||||
四、再生资源 | 48 |
|
|
| ||||||||||||||||||||||||||||||||||||||
五、单位与居民物品 | 4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物流业务收入
表 号:物 流 统 调2-2表
制表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国统制【2010】94号
有效期至:2012年7月
计量单位:亿元
201 年 季
| 代码 | 物流业务收入合计 | 运输收入 | 保管收入 | ||||||||||||||||||||||||||||||||
运输收入合计 | 铁路运输费用 | 道路运输费用 | 水上运输费用 | 航空运输费用 | 管道运输费用 |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收入 | 运输附加收入 | 保管收入合计 | 配送收入 | 流通加工收入 | 包装收入 | 信息及相关服务收入 | 代理收入 | 仓储收入 | 其他保管收入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 |||||||||||||||||
社会物流业务总收入 | 01 | 说明: 1.本表按当年价格计算; 2.本表平衡关系: 列1=2+10 其中: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行01=02++03+04+05+06+07+08+09+10+11+12,其中:12=13 |
| |||||||||||||||||||||||||||||||||
铁路运输业 | 02 |
| ||||||||||||||||||||||||||||||||||
道路运输业 | 03 |
| ||||||||||||||||||||||||||||||||||
水上运输业 | 04 |
| ||||||||||||||||||||||||||||||||||
航空运输业 | 05 |
| ||||||||||||||||||||||||||||||||||
管道运输业 | 06 |
| ||||||||||||||||||||||||||||||||||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 07 |
| ||||||||||||||||||||||||||||||||||
仓储业 | 08 |
| ||||||||||||||||||||||||||||||||||
邮政业 | 09 |
| ||||||||||||||||||||||||||||||||||
批发业 | 10 |
| ||||||||||||||||||||||||||||||||||
零售业 | 11 |
| ||||||||||||||||||||||||||||||||||
商务服务业 | 12 |
| ||||||||||||||||||||||||||||||||||
包装服务业 |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表 号:物 流 统 调2-3表
制表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国统制【2010】94号
有效期至:2012年7月
计量单位:亿元
201 年 季
行业 | 代码 | 投资完成额 | |
本期 | 上年同期 | ||
甲 | 乙 | 1 | 2 |
合计 | 01 |
|
|
铁路运输业 | 02 |
|
|
道路运输业 | 03 |
|
|
水上运输业 | 04 |
|
|
航空运输业 | 05 |
|
|
管道运输业 | 06 |
|
|
仓储业 | 07 |
|
|
邮政业 | 08 |
|
|
批发和零售业 | 09 |
|
|
社会物流基础设施情况
表 号:物 流 统 调2-4表
制表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国统制【2010】94号
有效期至:2012年7月
201 年
行业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期 | 上年同期 |
甲 | 乙 | 丙 | 1 | 2 |
铁路营业里程 | 万公里 | 01 | 说明:
| |
公路里程 | 万公里 | 02 | ①铁路营业里程、公路里程、内河航道里程、民用航空航线里程、输油(气)管道里程、民用货运汽车拥有量、民用运输船舶拥有量、铁路货车拥有量由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提供。 | |
内河航道里程 | 万公里 | 03 | ||
民用航空航线里程 | 万公里 | 04 | ||
输油(气)管道里程 | 万公里 | 05 | ②装卸设备拥有量、自有仓储面积、租用仓储面积、物流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根据企业统计调查数据汇总。 | |
民用货运汽车拥有量 | 万辆 | 06 | ||
民用运输船舶拥有量 | 艘 | 07 |
| |
铁路货车拥有量 | 辆 | 08 | ||
装卸设备拥有量 | 台 | 09 | ||
自有仓储面积 | 万平方米 | 10 | ||
租用仓储面积 | 万平方米 | 11 | ||
物流计算机管理系统 | 套 | 12 |
四、指标解释及核算方法
(一)基层表指标解释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物流统调1-1表)
组织机构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具体填写规定如下: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法人单位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 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03):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填写;
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四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市、县(区、市)、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第三部分:行政区划代码,仅仅填写六位代码,比如:处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企业行政区划代码是110101。
第四部分: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 (05):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二部分填写:
(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栏。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2)行业代码栏。调查企业免填,由所在地统计调查部门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 (营业) 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物流企业服务范围(06):指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业务服务所覆盖的区域范围,包括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际三种选项。填报时,请分别在第二、三格中具体填写所覆盖的地(区、市、州、盟)个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个数或国家个数。
登记注册类型(07):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 (单位) 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各种 :
(1)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 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 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 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 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8)其他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 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开业(成立)时间(08):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 (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4)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的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5) 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隶属关系(09):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 《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GB/T12404-1997),本表只要求填写其中的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其他四种划分。
在填写隶属关系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2)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及集团军办的国有单位,划为中央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办的国有单位,划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单位。
(3)不属于第一二三类的企业均在隶属关系填“其他”
年末从业人员数(10):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年末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年末物流岗位从业人员合计:指在本单位物流岗位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除物流企业以外企业填报。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包含以下两类人员的合计。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
具有高级技师、高级工人员:包含以下两类人员的合计。
高级技师: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高级工: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具有中、高级物流师资格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的高级物流师资格认证、物流师资格认证的人员。
基础设施(11)
自有仓储面积(平方米):指本企业拥有并用于保管、储存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的面积,包括库房面积和货场面积。库房面积=内墙的长×宽-障碍物面积(不能存放货物部分的面积,如:柱子)。
自有仓储容积(立方米):本企业拥有并用于保管、储存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的体积,包括各类罐、库等容积。
租用仓储面积(平方米):指租用本企业以外的保管、储存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的面积。包括库房面积和货场面积。
租用仓储容积(立方米):租用本企业以外的保管、储存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的体积。包括各类罐、库等容积。
装卸设备(台):专用于装卸搬运货物的设备。包括集装箱装卸桥、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带式输送机、叉车等。
物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套):指为提高经营管理的工作效率,对相关物流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监控与管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铁路专用线(条):指和铁路大动脉相连,归企业所有的为加速货物的集散而铺设的专用铁路线。
货运车辆(辆): 包括普通货车和专用货车。
普通货车(辆):指只有一般构造的栏板式及平板式货运汽车,包括自卸车、半挂车等。
专用货车(辆):指具有特殊构造和专门用途的货运汽车,如集装箱专用车、冷藏车、罐车、活畜运输车、散装水泥车等。
冷藏车(辆):能进行冷冻运输的货运汽车。
集装箱专用车(辆):专用装载集装箱的货运汽车。
2、物流企业经营情况(物流统调1-2表)
组织机构代码: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物流统调1-1表)01指标。
法人单位名称: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物流统调1-1表)02指标。
货运量(01):指报告期内企业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实际运送到目的地并卸完的货物数量。
周转量(02):指报告期内企业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实际完成运送过程的货物运输量。计算公式为:
货物周转量=∑(每批货物重量×该批货物的运送距离)。
配送量(03):指报告期内企业根据用户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货物数量。
流通加工量(04):指报告期内企业根据用户的要求,在货物从生产地到消费地过程中,经过企业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栓标签、组装等作业的货物数量。
包装量(05):指报告期内货物从生产地到消费地过程中,企业按一定技术方法采用容器、材料及辅助物进行分装、集装等作业的货物数量。
装卸搬运量(06):指报告期内企业在指定地点以人力或机械载入、卸出运输工具,或对物品进行空间移动作业的货物数量。
吞吐量(07):指报告期内企业进入(仓库或港口)和送出货物总量。货物吞吐量=进入货物重量+送出货物重量。
主营业务收入(08):指报告期内物流企业通过物流业务活动得到的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
配送收入(09):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货物配送业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
流通加工收入(10):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货物流通加工业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
包装收入(11):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货物包装业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
信息及相关服务收入(12):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信息及相关服务业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
货代业务收入(13):指报告期内企业从事货代业务取得的收入。
一体化物流业务收入(14):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一体化物流业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
仓储收入(15):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货物仓储业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
运输收入(16):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各种运输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含监管收入)。
装卸搬运收入(17):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装卸搬运业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18):指报告期内企业从事物流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
配送成本(19):指报告期内企业为完成货物配送业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支付外部配送费和企业自身完成配送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人员的工资福利、配送设施折旧、燃料与动力消耗、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业务费。
流通加工成本(20):指报告期内企业为完成货物流通加工业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支付外部流通加工费和自有设备流通加工费。包括业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加工设施折旧、燃料与动力消耗、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业务费。
包装成本(21):指报告期内企业为完成货物包装业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输包装费和集装、分装包装费。包括业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包装设施折旧、包装材料消耗、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业务费。
信息及相关服务成本(22):指报告期内企业为完成信息及相关服务业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支付外部信息及相关业务费和本企业内部信息及相关服务业务费。包括信息及相关业务的业务人员工资福利、信息及相关业务设施折旧、燃料与动力消耗、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业务费。
货代业务成本(23):指报告期内企业从事货代业务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根据“利润表”或会计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计算填报。
一体化物流业务成本(24):指报告期内企业从事一体化物流业务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根据“利润表”或会计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计算填报。
仓储成本(25):指报告期内企业为完成货物储存业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业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仓库设施折旧、水电费、燃料与动力消耗、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业务费。
运输成本(26):指报告期内企业为完成货物运输业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支付外部运输费和自有车辆运输费。包括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人员的工资福利、车辆(船舶、飞机、管道)折旧、燃料与动力消耗、过路过桥费、维修保养费、年检费、企业货物运输业务费。
装卸搬运成本(27):指报告期内企业为完成货物装卸搬运业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业务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卸搬运设施折旧、燃料与动力消耗、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业务费。
物流人员劳动报酬(28):指报告期内从事物流工作的劳动者从本单位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津贴及各种补助。根据会计“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主营业务利润额(29):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物流业务所取得的利润。该指标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填列。
主营业务营业税金(30):指报告期内企业从事物流业务活动,按规定向财税部门交纳的各种税金。包括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经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财务成本表中属于物流业务部分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养路费、排污费、水电费附加、上交管理费等。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填列。
资产总计(31):指报告期末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流动性质一般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折旧(32):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年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33):指企业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
3、企业物流状况(物流统调1-3表)
组织机构代码: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物流统调1-1表)01指标。
法人单位名称: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物流统调1-1表)02指标。
购进总额(01):指报告期内企业从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供本单位消费使用的原材料、燃料、设备等物品的价值总量。
销售总额(02):指报告期内企业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物品价值总量。
货运量(03):指报告期内企业购进、销售货物中,由各种运输工具实际运送到目的地并卸完的货物数量。以重量单位吨计算(以下同)。
自运货运量(04):指报告期内由本企业自行完成运输的货物数量。
委托代理货运量(05):指报告期内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企业(单位)完成运输的货物数量。
企业物流成本(06):指报告期内企业在购进、销售货物过程中发生的与物流业务相关的全部费用。
对外支付的物流成本(07):指报告期内企业在购进、销售货物过程中,将物流业务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的物流公司运作所支付的费用。
配送、流通加工、包装成本(8):指报告期内企业在购进、销售货物过程中,根据自身需要,要求物流服务提供方完成对物品的配送、流通加工、包装等作业所需支付的费用。
信息及相关服务成本(9):指报告期内企业在购进、销售货物过程中,支付的信息处理费用,包括支付的外部信息处理费用和本单位内部的信息处理费。
仓储成本(10):指报告期内企业在购进、销售货物过程中,为储存货物所支付的费用。
运输成本(11):指报告期内企业在购进、销售货物过程中,由于物品运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支付的运费、为运输发生的装卸搬运等辅助服务费、货运代理费等。
货物损耗成本(12):指报告期内企业在购进、销售货物过程中,因物品损耗,包括破损维修与完全损毁而发生的价值丧失。同时也包括部分时效性要求高的物品因物流时间较长而产生的折旧贬值损失。
保险成本(13):指报告期内企业在购进、销售货物过程中,为预防和减少因物品丢失、损毁造成的损失,与社会保险部门共同承担风险,向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的物品财产保险费用。
利息成本(14):指报告期内企业在购进、销售货物过程中,由于资金的占用而需承担的利息支出。
管理成本(15):指报告期内生产和使用企业的物流管理部门,因组织和管理各项物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报酬、办公费用、教育培训、劳动保险、车船使用等各种属于管理费用科目的费用。
(二)核算表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物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物流术语》(GB/T18354-2006)--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社会物流的物品:指报告期内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全部物品,是社会物流产业活动的对象。
为避免重复计算,社会物流的物品按初次来源计算,即第一次进入国内需求领域,产生从供应地向接受地实体流动的物品。从国内社会物流物品的初次来源看,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①第一次进入国内需求领域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简称农产品(以下同);②第一次进入国内需求领域的工业产品,简称工业品(以下同);③外部流入货物;④进入需求领域的再生资源商品,简称再生资源(以下同);⑤单位与居民物品。包括铁路、航空运输中的行李、邮递业务中包裹、信函、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物、单位与居民由于搬家迁居形成的物品装卸搬运与运输等。
社会物流的物品总额:简称社会物流总额,即报告期内,社会物流物品的价值总额。同样包括5个方面:①进入需求领域的农产品物流总额;②进入需求领域的工业品物流总额;③外部流入货物物流总额,包括我国海关进口总额和从区域外流入的物品总额;④进入需求领域的再生资源物流总额;⑤单位与居民物品物流额。
社会物流总额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物流产业活动的规模,它的增长变化一定程度上反映物流需求的增长变化。
农产品物流总额:报告期内,由农业生产部门提供,进入需求领域,产生从供应地向接受地实体流动的全部农林牧渔业产品价值总额。也就是农业生产部门的农产品商品产值,但不包括不经过社会物流服务,由农业生产者直接通过集市贸易售与居民消费的部分。
计算方法:
农产品物流总额=报告期内农产品商品产值-农业生产者直接通过集市贸易售与居民消费的部分。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现行农业统计、批发零售统计资料及相关测算等。
工业品物流总额:报告期内,国内工业生产部门提供,进入需求领域,产生从供应地向接受地实体流动的全部工业产品价值总额。简单地说也就是工业生产部门的销售产值,但不包括不能以具体产品体现的工业性作业销售产值,或不能通过一般性运输、装卸、搬运等物流服务形式完成的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与供应业销售产值、煤气生产和供应业销售产值、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销售产值。
计算方法:
工业品物流总额=报告期工业销售产值-(工业性作业销售产值、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与供应业销售产值、煤气生产和供应业销售产值、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销售产值之和)。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现行工业统计资料。
外部流入货物物流总额 :报告期内以人民币表示的通过我国海关进口和从区域外流入的物品总额。从区域外流入物品物流额:报告期内,经社会物流服务、从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送达本地区的物品价值总额。
数据来源:国家现行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部门有关统计资料。
再生资源物流总额:报告期内,进入需求领域,经再生产加工后可重复利用的废旧物资总额。
计算方法:根据流通环节再生资源商品销售额计算。即:
再生资源物流总额=流通环节的再生资源商品销售额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现行批发零售统计数据资料。
单位与居民物品物流额:报告期内,进入需求领域,经社会物流服务,从提供地送达接收地的单位与居民的物品价值总额。包括铁路、航空等运输中的计费行李、邮政与快递业务中快件、包裹、信函、报刊杂志等寄递物品、形成社会物流服务的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物、单位与居民由于搬家迁居物品等。
数据来源:寄递物品根据国家邮政业务额中的寄递业务收入核算。其他根据相关统计调查资料核算。
社会物流总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国民经济各方面用于社会物流活动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支付给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各个物流环节的费用;应承担的物品在物流期间发生的损耗;社会物流活动中因资金占用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社会物流活动中发生的管理费用等。
社会物流总费用划分为运输费用、保管费用、管理费用三大部分核算。
(一)运输费用:是指社会物流活动中,国民经济各方面由于物品运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支付给物品承运方的运费(即承运方的货运收入);支付给装卸搬运保管代理等辅助服务提供方的费用(即辅助服务提供方的货运业务收入);支付给运输管理与投资部门的,由货主方承担的各种交通建设基金、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运输附加费用。
运输费用=运费+装卸搬运等辅助费+运输附加费
具体计算时,根据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不同的运输方式及对应的业务核算办法分别计算。
①铁路运输费用:社会物流活动中,国民经济各方面因为物品经铁路运输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支付给铁路运输部门的运费和为运输而发生的物品装卸、保管等延伸服务费用;由铁路运输部门按国家规定代收的铁路建设基金等。也就是铁路运输部门取得的物流业务收入,即铁路部门现行收入统计中的货运收入、行李包裹收入、邮运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货运与行李包裹部分;铁路运输部门实际代收的铁路建设基金;铁路系统多种经营中的货运部分。
铁路运输费用的基本计算公式是:
铁路运输费用=运费+装卸搬运、堆存保管、货运代理等延伸服务费+铁路建设基金
其中:
运费=铁路货物周转量×铁路平均运价
延伸服务费=延伸服务计费作业量×延伸服务平均价格
铁路建设基金=铁路货物周转量×铁路建设基金征收率
数据来源:铁路运输费用数据由铁道部门提供。
②道路运输费用:社会物流活动中,国民经济各方面因为物品道路运输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支付给物品运输承运方的运费(也即运输承运方的货运收入);支付给物品装卸搬运、保管、代理等其他道路运输费用(也即装卸搬运和其他道路运输的货运业务收入);由货主方承担的,支付给有关管理和投资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种管理费、通行费等。
道路运输费用,既包括支付给专业物流、运输与辅助服务企业的货运业务费用,同时也包括生产、流通、消费企业自有车辆承担完成的,属于需求领域的物品运输业务,理应获得的收入部分。不包括客运业务费用。
道路运输费用的基本计算公式是:
道路运输费用=运费+装卸搬运和其他道路运输费用+通行附加费
其中:运费=道路货物周转量×道路货物平均运价
装卸搬运费=道路货运量×2×货物装卸搬运平均运价
通行附加费=∑(每批货物计费作业量×该批货物附加费率)
其他道路运输费用是指实际发生且由货主方承担的,未包含在前述几项费用之中的,属于运输费用之中的费用,如堆存保管费、代理费等。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统计。
数据来源:货运量、周转量等数据由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道路货物平均运价、道路货物平均装卸搬运费率等数据根据企业调查资料计算。
③水上运输费用:社会物流活动中,国民经济各方面因为物品水上运输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支付给物品运输承运方的运费(也即水上运输承运方的货运业务收入);支付给港口、码头等的物品装卸搬运、堆存保管、货运代理等其他运输费用(也即港口、码头等的货运业务收入);由货主方承担的,有关管理和投资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航道维护费、港口建设费等附加费。
水上运输费用既包括支付给专业物流、运输与辅助服务企业的货运业务费用,同时也生产、流通、消费企业自有船舶承担完成的,属于需求领域的物品运输业务,理应获得的收入部分。
水上运输费用的基本计算公式是:
水上运输费用=运费+港口(码头)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费+附加费
其中:运费=水上货物周转量×水上货物平均运价
港口(码头)装卸搬运费=水上货运量×2×水上货物平均装卸搬运费率
港口建设费=港口货物吞吐量吨数×港口建设费率
航道维护费=水上货物周转量×航道维护费率
其他水上运输费用是指实际发生且由货主方承担的,未包含在前述几项费用之中的,属于运输费用之中的费用如堆存保管费、代理费等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统计。
数据来源:水上货运量、周转量、港口货物吞吐量等数据由交通部门提供,水上货物平均运价,水上货物平均装卸搬运费率等数据根据企业调查资料计算。
④航空运输费用:社会物流活动中,国民经济各方面因为物品航空运输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支付给航空运输承运方的运费(也即航空运输公司的货邮运输业务收入);支付给机场地勤服务方的进港到达货物保管提取服务费、出港货物仓管装机服务费、地面运输服务费、包装物及包装服务费、特种货物检查费等。
数据来源:航空运输费用数据由民航部门提供。
⑤管道运输费用:社会物流活动中,因为物品管道运输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支付给管道运输承运方的输送费;装车装船费;储存保管费等。也即管道运输单位的货运业务收入。目前国内主要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担的石油与天然气输送业务。
数据来源:管道运输费用数据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供。
(二)保管费用:是指社会物流活动中,物品从最初的资源供应方(生产环节、海关)向最终消费用户流动过程中,所发生的除运输费用和管理费用之外的全部费用。包括:物流过程中因流动资金的占用而需承担的利息费用;仓储保管方面的费用;流通中配送、加工、包装、信息及相关服务方面的费用;物流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用和物品损耗费用等。
保管费用的基本计算公式是:
保管费用=利息费用+仓储费用+保险费用+货物损耗费用+信息及相关服务费用+配送费用+流通加工费用+包装费用+其他保管费用
①利息费用:是指社会物流活动中,物品从最初的资源供应方(生产环节、海关等)送达最终消费用户的过程中,因为流动资金的占用而需承担的利息支出。包括占用银行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和占用自有资金应相应计算的利息成本。
利息费用的基本计算方法是:
利息费用=社会物流总额×社会物流流动资金平均占用率×报告期银行贷款利率
式中,流动资金占用率是指报告期内,物品最初供给部门完成全部物品从供给地流向最终需求地的社会物流活动中,所占用的流动资金的比率。即:
社会物流流动资金平均占用率=报告期流动资金平均余额÷报告期社会物流总额
数据来源:社会物流总额根据前述测算取得,社会物流流动资金平均占用率根据企业物流调查资料加工计算,银行贷款利率来自人民银行制定公布的利率。
②仓储费用:是指社会物流活动中,为储存货物所需支付的费用。
仓储费用的基本计算方法是:
仓储费用=社会物流总额×社会物流平均仓储费用率
式中,社会物流平均仓储费用率,指报告期内,各物品最初供给部门完成全部物品从供给地流向最终需求地的社会物流活动中,仓储费用额占各部门物流总额比例的综合平均数。
数据来源:根据企业物流调查资料加工取得。
③保险费用:社会物流活动中,为预防和减少因物品丢失、损毁造成的损失,与社会保险部门共同承担风险,向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的物品财产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基本计算方法是:
保险费用=社会物流总额×社会物流平均保险费用率
式中,社会物流平均保险费用率,指报告期内,各物品最初供给部门完成全部物品从供给地流向最终需求地的社会物流活动中,保险费用额占各部门物流总额比例的综合平均数。
数据来源:根据企业物流调查资料加工取得。
④物品损耗费用:社会物流活动中,因物品的损耗,包括破损维修与完全损毁而发生的价值丧失。同时也包括部分时效性要求高的物品因物流时间较长而产生的折旧贬值损失。
货物损耗费用的基本计算方法是:
货物损耗费用=社会物流总额×社会物流平均货物损耗费用率
式中,社会物流货物损耗费用率,是指报告期内,各物品最初供给部门完成全部物品从供给地流向最终需求地的社会物流活动中,货物损耗费用额占各部门物流总额比例的综合平均数。
数据来源:根据企业物流调查资料加工取得。
⑤信息及相关服务费用:是指社会物流活动中,支付的信息处理费用,包括支付的外部信息处理费用和本单位内部的信息处理费。
信息及相关服务费用的基本计算方法是:
信息及相关服务费用=社会物流总额×社会物流平均信息及相关服务费用率
式中,社会物流平均信息及相关服务费用率,是指报告期内,各物品最初供给部门完成全部物品从供给地流向最终需求地的社会物流活动中,信息及相关服务费用额占各部门物流总额比例的综合平均数。
数据来源:根据企业物流调查资料汇总加工取得。
⑥配送费用:社会物流活动中,用户根据自身需要,要求物流服务提供方完成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分割、组配、包装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所需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
配送费用的基本计算方法是:
配送费用=社会物流总额×社会物流平均配送费用率
式中,社会物流平均配送费用率,是指报告期内,各物品最初供给部门完成全部物品从供给地流向最终需求地的社会物流活动中,配送费用额占各部门物流总额比例的综合平均数。
数据来源:根据企业物流调查资料汇总加工取得。
⑦流通加工费用:社会物流活动中,为满足用户的消费需要,在流通环节对物品进行加工改制作业,所需支付的加工费用。
流通加工费用的基本计算方法是:
流通加工费用=社会物流总额×社会物流平均流通加工费用率
式中,社会物流平均流通加工费用率,是指报告期内,各物品最初供给部门完成全部物品从供给地流向最终需求地的社会物流活动中,流通加工费用额占各部门物流总额比例的综合平均数。
数据来源:根据企业物流调查资料汇总加工取得。
⑧包装费用:社会物流活动中,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与储存、促进销售,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对物品按一定技术方法进行分装、集装、运输包装等作业,所需支付的费用。
包装费用的基本计算方法是:
包装费用=社会物流总额×社会物流平均包装费用率
式中,社会物流平均包装费用率,是指报告期内,各物品最初供给部门完成全部物品从供给地流向最终需求地的社会物流活动中,包装费用额占各部门物流总额比例的综合平均数。
数据来源:根据企业物流调查资料汇总加工取得。
⑨其他保管费用:是指在社会物流活动中,实际发生且由货主方承担的,未包含在前述几项费用之中的,属于保管费用之中的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统计。
(三)管理费用:是指社会物流活动中,物品供需双方的管理部门,因组织和管理各项物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报酬、办公费用、教育培训、劳动保险、车船使用等各种属于管理费用科目的费用。
管理费用的基本计算方法是:
管理费用=社会物流总额×社会物流平均管理费用率
式中,社会物流平均管理费用率,是指报告期内,各物品最初供给部门完成全部物品从供给地流向最终需求地的社会物流活动中,管理费用额占各部门物流总额比例的综合平均数。
数据来源:根据企业物流调查资料汇总加工取得。
社会物流业务总收入:是指报告期内,物流相关行业参与社会物流活动,提供社会物流服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总额。是物流相关行业的总产出,也是国内物流市场总规模。包括:参与社会物品物流过程中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各个方面业务活动的收入。与社会物流总费用指标体系的核算相对应,社会物流业务总收入根据参与过程,也可以简单划分为运输收入和保管收入两大部分来计算。
(一)运输收入:是指社会物流活动中,物流相关行业参与物品运输而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物品运输承运企业的货运收入;装卸搬运保管等辅助服务企业的货运业务收入;货运代理服务企业的货运代理业务收入。运输管理与投资部门收取的各种交通建设基金、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货物运输附加费用,虽然不能直接计入物流相关行业的业务收入之中,但属于社会物流运输活动的成果,应计入社会物流业务总收入中。
具体计算方式方法与费用的计算相同。
与运输费用计算不同的是,不包括生产、流通、消费企业拥有的,非独立核算的物流业务部门完成的业务收入。
(二)保管收入:是指社会物流活动中,物流相关行业参与物品从的配送、流通加工、包装、信息及相关服务、仓储保管和其他属于保管环节活动,所取得的业务收入。
具体计算方式方法与费用的计算相同。
社会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报告期内,社会物流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资料分行业项目加工取得。
铁路营业里程:又称营业长度(包括正式营业和临时营业里程),指办理客货运输业务的铁路正线总长度。
数据来源:国家现行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资料。
公路里程:指在报告期内实际达到《公路工程[WTBZ]技术标准JTJ01-88》规定的等级公路,并经公路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交付使用的公路里程数。
数据来源:国家现行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资料。
内河航道里程:也称内河通航里程,指在报告期内,能通航运输船舶、排筏的天然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及通航渠道的长度。
数据来源:国家现行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资料。
民用航空航线里程:指在报告期内,民用运输飞机飞行的航线长度。数据来源:国家现行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资料。
输油(气)管道里程:指油(气)实际输送的距离。数据来源:国家现行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资料。
民用货运汽车拥有量: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有本地区民用车辆牌照,用于运送货物的汽车。一般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和微型四种。数据来源:国家现行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资料。
民用运输船舶拥有量:指报告期内全社会实际拥有的可用来进行水上运输且由航政部门和港务监督部门掌握的领有船舶牌照的民用船舶,包括具有运输、旅游双重作用的旅游船。数据来源:国家现行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资料。
铁路货车拥有量:指报告期内,用于装运货物的铁路车辆。数据来源:国家现行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资料。
五、从事社会物流活动涉及的相关行业
| 51 |
|
| 铁路运输业 | 指铁路客运、货运及相关的调度、信号、机车、车辆、检修、工务等活动。不包括铁路系统所属的机车、车辆及信号通信设备的制造厂(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商店、学校、科研所、医院等。 |
|
| 512 | 5120 | 铁路货物运输 |
|
|
| 513 |
| 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
|
|
|
| 5132 | 货运火车站 |
|
|
|
| 5139 | 其他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 指铁路旅客、货物运输及为其服务的客、货运火车站以外的运输网、信号、调度及铁路设施的管理和养护。 |
| 52 |
|
| 道路运输业 |
|
| 522 | 5220 | 道路货物运输 | 指所有道路的货物运输活动。 | |
|
| 523 |
| 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 指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运输辅助活动。 |
|
|
| 5239 | 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
|
| 54 |
|
| 水上运输业 |
|
|
| 542 |
| 水上货物运输 |
|
|
|
| 5421 | 远洋货物运输 |
|
|
|
| 5422 | 沿海货物运输 |
|
|
|
| 5423 | 内河货物运输 | 指江、河、湖泊、水库的水上货物运输活动。 |
|
| 543 |
| 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
|
|
|
| 5432 | 货运港口 |
|
|
|
| 5439 |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 指其他未列明的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
| 55 |
|
| 航空运输业 |
|
|
| 551 |
| 航空客货运输 |
|
|
|
| 5512 | 航空货物运输 | 指以货物或邮件为主的航空运输活动。 |
|
| 552 | 5520 | 通用航空服务 | 指除客货运输以外的其他航空服务活动。 |
|
| 553 |
| 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
|
|
|
| 5539 | 其他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 指其他未列明的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
| 56 |
|
| 管道运输业 |
|
|
| 560 | 5600 | 管道运输业 | 指通过管道对气体、液体等的运输活动。 |
从事社会物流活动涉及的相关行业(续)
| 57 |
|
|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
|
|
| 571 | 5710 | 装卸搬运 |
|
|
| 572 | 5720 | 运输代理服务 | 指与运输有关的代理及服务活动。 |
| 58 |
|
| 仓储业 | 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物流加工、送配活动。 |
|
| 581 | 5810 |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 |
|
|
| 589 | 5890 | 其他仓储 |
|
| 59 |
|
| 邮政业 |
|
|
| 591 | 5910 | 国家邮政 | 指国家邮政系统提供的邮政货物的收集、运输、发送服务。 |
|
| 599 | 5990 | 其他寄递服务 | 指国家邮政系统以外的单位所提供的包裹、小件物品的收集、运输、发送服务。 |
| 63 |
|
| 批发业 | 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它企事业、机关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中的配送、流通加工、包装业务服务。 |
| 65 |
|
| 零售业(配送、流通加工、包装业务) | 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业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中的配送、流通加工、包装业务服务。 |
| 74 |
|
| 商务服务业 |
|
|
| 749 |
| 其他商务服务业 |
|
|
|
| 7492 | 包装服务 | 指有偿或按协议为客户提供的包装服务。 |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06日 实施日期:2010年09月06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