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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1年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3/1/8 14:49:28 作者:
  

    为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2011年支持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海南、四川、陕西等部分省份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农民收入增长、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重要瓶颈。国务院领导多次批示,明确要求加快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对于解决农产品“卖难”、促进农民增收、稳定产销关系、保障市场供应、改善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点目标及原则

    通过开展试点,在试点地区探索建立完善高效率、低成本、低损耗、安全通畅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促进农产品流通上一个新台阶,为其他省市推广做好示范。主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农产品流通链条的优化重组。

    二是面向现代流通的发展方向,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坚持高起点、高效率,打造布局合理、设施完善、产销链条稳定、通畅的现代流通发展模式。

    三是加强政府引导,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通过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现代流通积极性。

    三、试点任务及支持重点

    (一)试点任务。

    一是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建设和改造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不断完善商品集散、价格形成、信息发布等功能;推动农贸市场改造交易和配套等设施,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引导农产品连锁超市建立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提高农产品配送率;支持企业建设和改造冷链设施,延长农产品销售期。

    二是打造稳定的现代化农产品流通产销链条。开展“农超对接”,鼓励大型连锁超市与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探索建立农产品现代流通有效模式,在大中型城市和名特优农产品产区率先取得明显进展。引导超市、企业、批发市场紧密联系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团体、超市配送服务和网络交易,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稳定市场供应。

    三是推行农产品品牌化和包装化。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鼓励农产品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大经销商开展订单农业,采用《青椒流通规范》等农产品购销标准,对鲜活农产品实行分级包装,培育自有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满足安全消费需求。海南试点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运字[2010]254号)要求,继续做好“五个体系”建设,集中力量打造链条,突出产地集配中心、批发市场销售专区等项目建设。

    (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是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加工配送中心、冷库等仓储设施;配+置农产品预选、分级、包装、催熟、配送等设施设备;改造交易厅、棚,配置电动拖车或叉车等设备;建设和改造标准化农产品销售专区;开发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

    二是支持农贸市场参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建设标准提档升级。

    三是支持农超对接双方建设和改造冷藏保鲜设施、配置冷藏运输工具、检验检测设备等;支持开展农超对接的大型连锁超市建设改造冷链物流配送中心,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的优先支持。海南试点要按照商运字[2010]254号文件要求,合理安排岛内、岛外项目资金需求,确保各项目的顺利完成

    四、组织申报及实施程序

    (一)试点地区省级商务等有关部门,制定本省(区、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省级财政、商务部门依据规划,本着“突出重点、成片推进”的原则,选择有利于建立稳定产销链条的3个左右市县,统筹制定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方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试点。试点方案要着眼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并根据农产品产销流向,着眼构建完整的农产品流通网络。农产品产销链条可适当向其他地区延伸,

    (二)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出具正式文件(试点方案作为附件),于3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市场建设司)。

    试点方案应包括:1、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规划布局及具体目标。2、试点工作内容、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3、方案可行性分析及项目承办单位情况。4、投资总额、已落实及拟落实的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情况、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额度等。5、土地、城市规划等保障措施及相关证明材料。6、其他。

    试点省份和城市要按附件要求,选择项目承办单位,并对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为审查结果负责。对于拟推荐的承办单位需提前公示。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项目材料应包括:市场符合各项条件的证明材料,项目建设和改造方案,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给的预案等相关材料。农超对接项目材料应包括:农超对接双方的资质证明(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前3项资质证明应由当地农经部门出具),经公证部门确认有效的期限不少于5年的对接合同,超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生产指导和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

    (四) 财政部、商务部组织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予以支持并确定支持总金额。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省份的确定,向保障农产品供应作用突出、地方重视程度高、模式有创新的省份倾斜。

    (五)收到专项资金后,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专家评审情况调整细化试点方案,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及本通知要求,确定项目及承办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并经查属实的,不得推荐。

项目安排要突出重点,引导优秀企业积极参与,不要撒胡椒面。公示无异议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六)试点地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省级财政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商务部、财政部将对试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试点省份及城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应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二)试点地区省级商务、财政等部门要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建立项目承办单位黑名单制度。要参照商建发【2006】511号和商建字【2009】88号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操作办法和项目验收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或未通过验收的,收回项目资金,同时取消项目承办单位以后年度申请此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对按本通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规定建设和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中央财政将予以支持。地方财政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四)地方政府应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资金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试点省份及城市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与财政部、商务部联系。

 

    附件:试点项目承办单位资质条件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试点项目承办单位资质条件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重点选择覆盖面广、带动效应明显、运营管理规范的项目承办单位。其中,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满足以下资质条件。已取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一)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资质条件。

    1.以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鲜活农产品为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和商业网点规划,中长期(10—20年)内不会拆迁;东部地区占地不少于200亩,中、西部地区占地不少于150亩,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2.交易额、交易量原则上居本省(市、区)前列,且东部地区市场交易额在3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5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8亿元以上。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进行综合测评,东部地区的市场综合评分应在160分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市场应在120分以上。

    3.主要交易区封闭或半封闭;交易区内买卖双方的车辆原则上应分区停放,买卖双方车流原则上不应交叉,有条件的市场应配置专门的场内电动配送拖车、叉车;批发区域和零售区域原则上应予分开,或设立专门的零售区域和零售交易时段;已建成规模适当的冷库或在建冷库将在1年内建成;已实行IC卡结算或在建IC卡结算系统将在1年内实行;已配置检验检测设备,且查证查票、检验检测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良好。

    4.承诺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各项应急保障服务;承诺积极推行农产品流通标准化;设置农民自产产品固定交易区,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免费供农民使用;市场收取的摊位费必须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市场摊位原则上不得转租。

   5.至少10家大型经销商与建立直接采购关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订有效期5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或至少5家大经销商与建立直接配送供货关系的超市、餐厅酒店、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零售终端和消费团体签订有效期1年以上的供货合同。

    (二)农贸市场资质条件。

    1.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农产品交易额在本县位于前列,是供应所在县城或乡镇居民农产品消费的主要场所之一。

    2.以农产品零售交易为主,农产品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60%以上。

    3.经营场所固定,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三)农超对接承办单位资质条件。

    项目承办主体应为大型连锁超市和从事鲜活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项目一般应同时包括大型连锁超市承建的子项目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建的子项目。试点省(市、区)行政区域内如无符合资质或进行农超对接的大型连锁超市,应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进行农超对接的大型连锁超市。

    1.大型连锁超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超市拥有不低于50个连锁门店或总营业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

    (3)超市生鲜业务自营并设有专门的鲜活农产品销售柜台。

    (4)与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龙头企业签订有效期5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合同中注明每年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不低于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实施优质优价,让利于农民。

    (5)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种植、养殖技术,施肥、农药指导,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和登记条件,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依法注册。

    (2)成员在80个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制、独立的会计核算。

    (3)有符合对接超市需求的基本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有农产品注册商标,有无公害以上产品质量认证。

    (4)与对接的大型连锁超市签订有效期5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合同中注明每年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不低于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或者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2)以鲜活农产品产销为主要业务。

    (3)有符合对接超市需求的基本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有农产品注册商标,有无公害以上产品质量认证。

    (4)与对接的大型连锁超市签订有效期5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合同中注明每年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不低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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