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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3/1/8 15:45:17 作者:
  

  辽宁省交通厅,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与港口管理局,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港口企业: 

  沿海港口是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是我国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重要支撑。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沿海港口发展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港口通过能力初步适应运输需求,沿海港口发展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组织实施好《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针对沿海港口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防止出现“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沿海港口健康、安全、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促进港口协调发展

  促进大中小港口协调发展。加快上海、天津、大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国沿海港口发展水平与国际竞争力,服务国家战略需要。继续强化主要港口在全国港口中的骨干地位,有序推进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大力拓展现代物流、现代航运服务功能,着力提升发展水平,充分发挥主要港口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枢纽作用和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积极推进中小港口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中小港口对临港产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大中小港口协调发展,形成我国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现代港口体系。 

  促进区域港口群协调发展。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针对当前区域港口发展的突出问题,把握区域港口发展重点,推进五大港口群体协调发展。 

  ——环渤海地区。完善煤炭装船、外贸铁矿石接卸码头布局。统筹开发新港区,重点推进符合国家重大产业布局规划和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新港区开发,注意把握建设节奏,突出重点、分期实施,避免过度超前和分散建设。积极发展大连、天津、青岛等主要港口现代物流、现代航运服务等功能。 

  ——长江三角洲地区。进一步完善集装箱运输体系、大宗散货海进江中转体系和江海物资转运体系,把握外贸进口原油码头建设节奏。积极推进沿江港口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苏北沿海港口应进一步突出发展重点,结合港口建设条件和产业发展需要,有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浙江沿海港口应完善港口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合理布局大宗散货码头,推进港口与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加快发展上海、宁波-舟山等主要港口现代物流、现代航运服务等功能。 

  ——珠江三角洲地区。在继续巩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深圳、广州等主要港口现代物流、现代航运服务等功能。建设公共煤炭接卸码头,完善中转运输体系。把握集装箱码头建设节奏,适时完善集装箱码头布局。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转型升级发展要求,研究推进珠江口港口资源整合,推动粤东、粤西港口协调发展。 

  ——东南沿海地区。进一步加强规划指导,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要求,合理布局、有序建设码头设施,注重港口开发与产业布局的互动发展,提高港口专业化、规模化水平。把握集装箱码头建设节奏。加强对台运输码头设施建设,加快完善两岸直接“三通”水运基础条件。 

  ——西南沿海地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新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发展专业化、规模化港区。积极推进老港区专业化改造,注重环境保护。加强规划指导和行业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岸线、土地等资源。发展邮轮运输,提升客运服务水平。 

二、有序推进专业化运输系统码头建设

  提高煤炭运输系统保障能力。结合煤炭铁路外运通道的扩能与新建,相应建设煤炭装船码头。统筹布局、有序建设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南和西南沿海地区公共煤炭接卸码头。 

  完善外贸进口原油运输系统。根据炼厂扩能和布局要求,结合原油管道建设和原油战略储备,相应布局建设大型原油接卸码头,保障原油供应安全。 

  加强重点区域外贸进口铁矿石码头建设。建设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地区外贸进口铁矿石公共接卸码头。结合钢铁企业结构调整和沿海大型钢铁基地布局,相应建设铁矿石码头。 

  把握集装箱码头建设节奏。根据集装箱运输市场需求,充分发挥既有设施能力,稳步推进干线港集装箱码头建设,相应发展支线港、喂给港集装箱码头,积极发展内贸集装箱运输。 

  推进其他专业化码头建设。加强液化天然气码头规划工作,在规划阶段深入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题研究,先规划、后建设。相对集中建设成品油、液体化工码头,提高码头利用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完善商品汽车、散粮、邮轮等专业化码头建设。 

三、稳步实施新港区开发

  明确发展重点。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发展及产业布局的新要求,深化和完善各省(区、市)区域港口布局规划,统筹新港区与老港区合理分工,统筹区域内新港区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和突出区域内的重点新港区,注重形成规模效应,带动和促进临港产业集聚发展,实现新港区与临港产业良性互动发展。防止新港区开发一哄而上、遍地开花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合理确定开发规模。深入研究新港区建设条件,结合资源特点、区位条件、城市发展和产业布局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新港区的布置方案与开发规模,避免贪大求全。同时,要做好新港区开发与国土、海洋等方面的协调,加强对港口岸线和集疏运通道线位等资源的保护。 

  坚持有序开发。新港区开发应坚持“规划指导、需求导向、有序开发、分期实施”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近期与长远、规模与效益的关系,制定分期实施方案。合理确定新港区防波堤、航道、码头等起步工程建设规模,结合产业布局进展和港口运行实际情况,稳妥把握后续工程建设节奏,切实提高投资风险意识,避免过度超前。 

四、继续推进港口结构调整与资源整合

  重视和加强老港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老港区专业化改造,推进老港区功能调整与优化,提高既有设施通过能力和岸线资源利用效率。全面实施老港区节能减排和环保设施建设,有效降低煤炭、铁矿石等码头产生的粉尘污染,促进港口与城市和谐发展。进一步加强老港区城市化改造的管理与指导,地方各级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港口城市化改造的补偿政策,稳妥实施老港区城市化改造与搬迁,保障港口生产的连续与稳定。全面推进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充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保障港口生产安全,进一步提高港口的适应能力。 

  提升港口专业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煤炭、石油、铁矿石、集装箱、液化天然气、粮食和汽车滚装等专业化码头改造与新建,优化运输组织,进一步提升港口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运输效率,推动港口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公用码头,推进码头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政策研究,鼓励和规范企业专用码头在公平竞争前提下提供社会化服务,进一步提升港口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提高港口资源利用效率。 

  有效实施港口资源整合。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规律和港口实际,稳妥推进港口资源整合,鼓励以优势港口企业为主,采取合资合作、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实施企业间资源整合,优化港口资源配置,注重提高港口效率和企业效益,提升区域港口现代化水平和整体竞争力。鼓励港口企业与石化、冶金、电力、航运等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延伸港口服务产业链,实现港口生产与产业发展的双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港口资源特点和发展需要,加强区域内港口资源配置的监管,及时总结和协调解决港口资源整合中出现的问题,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为港口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五、大力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

  编制集疏运体系专项规划。抓紧组织开展港口集疏运体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港口长远发展要求,研究提出集疏运体系规划方案,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相关交通专项规划。同时,研究制定“十二五”港口公路、铁路等集疏运通道的建设与扩能改造方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抓紧组织实施。 

  加快集疏运通道建设。各级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企业要重视沿海港口集疏运通道能力不足问题,共同推进公路、铁路等集疏运通道建设,加快主要集装箱港区疏港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实现规模化集装箱港区与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铁路的直接连通。具备条件的港口应建设专用公路集疏运通道。推进集装箱和大宗干散货港区后方铁路通道及场站建设,积极发展铁水联运。加快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水网地区内河高等级航道集疏运体系建设。 

六、着力推动港口转型升级

  大力发展港口现代物流。依托主要港口建设国际及区域性物流中心,构建以港口为重要节点的物流服务网络。加强港口物流园区、货运场站及物流通道的建设与衔接,发展集装箱、大宗货物专业化物流,继续推进内陆无水港建设。积极发展多式联运,完善不同运输方式间的货运技术标准,加强运输组织和管理协调。加强港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积极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以国际航运中心为重点,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信息、航运交易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务,延伸航运服务产业链,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充分发挥保税港区政策优势,积极发展国际中转,促进国际配送、出口加工等保税业务。 

  提升港口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港口服务效率和现代化水平。推进港口智能化生产管理系统、散货码头装卸自动化控制系统、集装箱多式联运信息服务系统等应用。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加快港口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建设,建立多种运输方式一体化单证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和通关一体化服务。 

  发展绿色安全港口。继续推进港口节能减排,加强港口码头节能设计工作,应用先进节能技术,优化港口装卸工艺及配套工程。全面加强港口环境保护力度,注重港口污水回用系统建设,提高到港船舶污水、垃圾处理水平和溢油防控能力。减少港口生产环节的扬尘和噪音,注重港口、航道工程的生态保护。加强港口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航道通过能力和锚地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公共资源共享共用机制,坚持节约集约利用港口岸线、土地和海洋资源。 

七、切实加强港口规划管理

  进一步完善港口规划。加强对港口建设和运营的跟踪分析,对港口发展与国民经济运行的适应性进行评估,开展分层次港口及重要货类运输系统港口布局规划的深化论证工作,适时启动全国及区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修编工作。加强和规范新港区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港口总体规划。同时,加强对港口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热点问题的研究,创新港口规划理论与方法,进一步提高港口规划的科学性。 

  严格规划执行。港口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港口法》的要求,切实维护港口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港口基础设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要加强对港口建设项目规划符合性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岸线使用审批,不予办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同时,要加强对港口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制止和纠正。 

  严格规划修订与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批准的规划进行修订与调整,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与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的程序,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就修订与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说明,经原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规划修订与调整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八、切实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管理

  加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抓紧制定并颁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与管理工作,坚持先许可、后使用。使用深水岸线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码头水工结构兼顾万吨级及以上船舶靠泊),必须经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坚决制止以“建大报小”方式规避深水岸线审批程序。 

  加强重大项目配套码头建设的行业审查工作。由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如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火力发电厂、大型石化和钢铁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码头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关于配套码头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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